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零年十月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律专字(2019)第 0003-3-1 号 致: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 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票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 次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江 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江苏君哲律师事 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所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瑞华审字[2020]9201000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相关情况,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原《法律意见 书》、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 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原《法律 3-3-1-2 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充分核查与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3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9 十八、劳动及社会保障 ................................................................................................ 30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2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 32 3-3-1-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君哲律所或本所律师 指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江天化学 指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江天有限 指 南通江天化学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 A股 指 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创业板上市 产控集团、控股股东 指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国资委、实际控制 指 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 新源投资 指 南通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江山股份 指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南通润天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原系发行 润天投资 指 人股东,现已注销 精华集团 指 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系产控集团前身 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产控集团前 南通工贸 指 身 南通天生港电力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系新源投资 天生港电力 指 前身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曾系江天有限股 开发区总公司 指 东 南通荣钰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南通荣钰 指 公司 平安证券、保荐机构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 指 (注册稿)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 《审计报告》 指 审字[2020]92010009 号)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指 《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3-3-1-5 告》 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20]92010009 号)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告》(瑞华核字[2020]92010006 号)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 指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20]92010007 核报告》 号)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指 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首次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编报规则》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6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9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2019 年 6 月,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相关申请。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2020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获得 的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均在决议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 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 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 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3-3-1-7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的记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持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以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合 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为 40,301,041.89 元、61,555,556.21 元、53,736,284.99 元、29,989,708.84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0,452,700.29 元 、 60,182,224.97 元 、 51,276,744.71 元 、 27,743,489.77 元。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3-3-1-8 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 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并由瑞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 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3-3-1-9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 分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要 从事以甲醇下游深加工为产业链的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 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 法院公告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等网站的查询,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 3-3-1-10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的 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上文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015 万元,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2,005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为 61,555,556.21 元、53,736,284.9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60,182,224.97 元、 51,276,744.71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 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 项的规定。 3-3-1-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的设立及其历史沿革情况。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 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 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 和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其 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符合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的发起人、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3-1-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发行人现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持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经营资质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的经营资质更新如下: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签发机关 有效期限 (苏)WH 安许证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苏省应急管理局 2020.7.25-2023.7.24 【F0003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苏(F)危化经字(J)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 2020.7.30-2023.7.29 可证 00265 号 区行政审批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 320601K(2020)030 2020.8.25-2023.8.24 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区管理委员会 (三)发行人境外生产经营的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3-3-1-1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要从事 以甲醇下游深加工为产业链的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2020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95,379,470.77 元、610,131,465.55 元、498,236,690.77 元、210,444,918.90 元,占各自年度营业 收入的 99.89%、99.87%、99.65%、99.7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经营情况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 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持续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 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不存在 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编报规则》 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关联方列示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产控集团 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50.04%的股份 2 南通市国资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 新源投资 直接持有发行人 20.03%的股份 3-3-1-1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4 江山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 20.03%的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发行人的 关联方。 其中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主要一级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以及虽不是一级子公司但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下属公司如下: 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主要一级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南通通能精机热加工有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铸件、锻件、钣金加工与销 1 限责任公司 司 100%的股权 售等 南通兴业资产管理有限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2 1 资产管理 公司 司 98.89%的股权 南通国融资产运营有限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产控集团直管资产的经营 3 公司 司 98.71%的股权 管理业务 南通国泰创业投资有限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创业投资,资产经营和管 4 公司 司 96.53%的股权 理,招商引资等 南通国城投资发展有限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房地产开发,主要为商业、 5 公司 司 77.27%的股权 文化、科技地产投资建设 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加工生产高档服饰面料、辅 6 染有限公司 司 50%的股权 料、纺织品等 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7 融资租赁 公司 司 50%的股权 产控集团控制的公司,其直接持有该公 南通国盛环境修复有限 8 司 42%的股权,南通国泰创业投资有限 环境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 责任公司 公司持有该公司 10%的股权 产控集团控制的公司,其直接持有该公 司 42%的股权,南通国泰创业投资有限 南通国信融资担保有限 9 公司持有该公司 15%的股权,南通国融 融资性担保业务 公司 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的股 权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传统中成药制剂、原料药及 10 公司 司 34.29%的股权 医药中间体、化工医药中间 1 南通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3-3-1-15 体、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 物制药等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 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有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为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 11 2 限公司 司 100%的股权 易提供场所和经纪服务 产控集团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该公 资本、资产经营及产权管 12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 100%的股权 理;投融资咨询服务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其他下属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产控集团间接控制的公司,精华制药集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 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和化工 13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84.14%的 公司 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股权 产控集团间接控制的公司,江苏森萱医 14 南通森萱药业有限公司 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 原料药生产销售 权 3、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南通荣钰 名称 南通荣钰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1MA1YE8A364 住所 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永锋 注册资本 3,362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设备、电气、仪表的检修、维修方面的 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设备、电气、仪表各类货物和技术的批发零售 经营范围 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特征三废成套环保 处理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工程业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21 日 经营状态 存续 2 根据 2019 年 5 月 29 日“通国资发[2019]58 号”文件,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被 无偿划转给产控集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 2020 年 3 月完成。 3-3-1-16 2019 年 5 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南通荣钰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2019 年 6 月,发行人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评估作价 1,362 万元向南通荣 钰增资,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3,362 万元。 4、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未在 发行人任职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 6、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主要关联关系 1 杜永朝、周崇庆、王丽红 发行人原董事 2 袁莉萍、伏红卫、庄建新、陶涛 发行人原监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发行人本次申报报告期发生变化(调整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以及2020 年1-6月),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现将发行人2020年 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补充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江山股份 采购盐酸、烧碱 2,975,616.38 3-3-1-17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合计 2,975,616.38 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江山股份 销售多聚甲醛 - 江山股份 代加工甲醛制品 4,581,740.01 合计 4,581,740.01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2020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400,000.00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发行人向中海油销售南通有限公司(中海油华东销售有限公司持有其70%股 份,为该公司控股股东;产控集团持有其30%股份)采购柴油作为生产厂区内搬 运叉车的燃料。2020年1-6月采购金额为3.79万元,交易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价格公允。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 年 6 月 30 日 应收账款 江山股份 240,761.48 应付账款 中海油销售南通有限公司 8,130.7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 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合同或双方约定执行,具有真实的交 易基础,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3-3-1-18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 度中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批准权 限、决策程序、价格确定原则、决策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发 行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控制与决策方面的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能有效地保 证关联交易的决策公允。 (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二)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三)专利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4 项专利权。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授权公告日 专利申请日 来源 3-3-1-19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授权公告日 专利申请日 来源 江天 实用 原始 1 三聚甲醛粉碎机 ZL201921831658.1 2020.8.4 2019.10.29 化学 新型 取得 江天 多聚甲醛洗涤冷却 实用 原始 2 ZL201921831068.9 2020.6.30 2019.10.29 化学 装置 新型 取得 江天 水性纺织品固色剂 实用 原始 3 ZL201921831112.6 2020.6.26 2019.10.29 化学 反应釜 新型 取得 江天 用于生产氯甲烷的 实用 原始 4 ZL201921831770.5 2020.6.23 2019.10.29 化学 盐酸闪蒸装置 新型 取得 (四)商标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权未发生变化。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设备、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66,823,156.94 元,经发行 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来源于发行人自行购置, 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未 设置担保物权,也不存在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的情 形。 (七)使用他人资产情况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及设备情况未发生变化。 3-3-1-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 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合同情况如 下: 序 借款 借款金额 借款利率 借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号 主体 (万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50139068D2018052 2018.6.7- 基准利率 1 13,000 司南通分行 3001 2025.12.15 上浮 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HTZ320642300LDZJ 2020.2.28- LPR 利率 2 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 1,000 江天 202000001 2021.2.27 加 10 基点 开发区支行 化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020.6.29- LPR 利率 3 32010120200011025 500 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2021.6.28 加 10 基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0.9.11- 4 JK051820000832 500 3.95% 司南通开发区支行 2021.9.10 [注]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 150139068D20180523001),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已实际借款金额为6,700万元。 2、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授信合同情况如 下: 2020年2月17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授信额度 协议》(编号:150139068E20010901),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授 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8日。 3-3-1-21 3、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协议情况如 下: 序号 采购方 供应方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1 重庆天旭化工有限公司 工业甲醇 框架 2020.1.1-2020.12.31 2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工业甲醇 框架 2020.1.1-2020.12.31 3 江阴市金桥化工有限公司 工业甲醇 框架 2020.1.1-2020.12.31 4 江天 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甲醇 框架 2020.1.1-2020.12.31 化学 5 正禾(天津)能源有限公司 工业甲醇 框架 2020.1.1-2020.12.31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 6 烧碱、盐酸 框架 2020.2.1-2021.1.31 司 7 临沂鹏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催化剂 136.96 万元 协商交货 4、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协议情况如 下: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1 无锡三开高纯化工有限公司 氯甲烷 框架 2020.1.1-2020.12.31 2 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注] 甲醛 框架 逐年延续 3 PETREX GMBH 轴浆三嗪 框架 2020.1.1-2020.12.31 Samyang Fine Technology 4 甲醛 框架 2020.1.1-2020.12.31 Corp. 江天 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 5 化学 甲醛 框架 2020.1.1-2020.12.31 公司 6 Dongguan Bo Qi Industrial Ltd 多聚甲醛 34.91 万美元 2020.6.1-2020.11.31 7 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氯甲烷 177.53 万元 协商交货 8 盐城市铭盛化工有限公司 甲醛 119.60 万元 2020.10.9-2020.11.9 9 安徽金鹏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多聚甲醛 209.30 万元 2020.10.9-2020.11.30 [注]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 5、委托加工合同 3-3-1-2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委托加工协议情况 如下: 序号 承揽方 定作方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1 44%甲醛溶液 730.00 万元 2020.1.1-2020.12.31 江天化学 江山股份 2 50%甲醛溶液 580.00 万元 2020.1.1-2020.12.3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 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风 险。 (二)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 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科目项下的主要款项系因发 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 规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亦不存在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3-3-1-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 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任职情 在兼职(任职) 姓名 兼职(任职)单位 况 单位职务 朱辉 董事长、总经理 - - 党委副书记、副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中航爱维客汽车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陆强新 董事 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陈云光 董事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3-3-1-24 在发行人任职情 在兼职(任职) 姓名 兼职(任职)单位 况 单位职务 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战略发展部部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 南通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申志刚 董事 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染有限公司 董事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 董事 张进 董事 南通新源环保有限公司 监事 监事、资产部经 南通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理 副总经理、董事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秘书 宋金华 董事 江苏优普生物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哈尔滨利民农化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 司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志耕 独立董事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审计师 李啸风 独立董事 浙江大学 副教授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蒋卫忠 独立董事 南通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党委副书记、董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事 南通海盟服装有限公司 董事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黄培丰 监事会主席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南通康成亨能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财务副总监、财 顾玉宝 监事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务部总经理 3-3-1-25 在发行人任职情 在兼职(任职) 姓名 兼职(任职)单位 况 单位职务 江苏优普生物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哈尔滨利民农化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财务总监 苏州华微特粉体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财务总监 董事、财务部副 南通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罗莹莹 监事 经理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徐翔 监事 - - 陆辉 监事(职工监事) - - 庄建新 监事(职工监事) - - 执行董事、总经 张永锋 副总经理 南通荣钰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 陈梅 - - 责人、董事会秘书 任建军 副总经理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的监事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监事陶涛因离职辞去监事职务,2020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顾玉宝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顾玉宝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 师、审计师资格。历任南通树脂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江山股份资产财务部副经 理、计财部副经理、管理部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风控总 监。现任江山股份财务副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 3-3-1-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应税收入按17%、16%、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 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注1]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7%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25%计缴。[注2] [注 1]: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税率。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 号)的 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 13%。 发行人出口商品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商品退税率主要为 9%、10%。 [注 2]:发行人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 15%,发行人的子公司南通荣钰工业服务有 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相 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如下: 3-3-1-27 2016年10月20日,发行人取得了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632000290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9年11月7日,发行人取得了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GR201932001151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三)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所享受的财政补贴 补贴项目 性质 金额(元) 批准文件 《关于下达 2012 年度第一批和 2011 年部分市 13 万吨甲醛技改项目 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的通 与资产相关 80,000.00 补助 知》 通经信投资[2012]59 号、通财工贸[2012] 79 号) 《关于下达 2016 年市区首台套、新接订单等 氯甲烷、均三嗪技改项 与资产相关 40,884.96 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通经信发[2017] 目专项资金 143 号)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与收益相关 1,000,000.00 发<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通开发管[2017]78 号) 2019 年度知识产权专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指 与收益相关 1,006.00 项资金 标的通知》(通财工贸[2019]29 号) 2019 年度南通经济技 《关于组织申报 2019 年度南通经济技术开发 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奖 与收益相关 11,000.00 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通知》《南通经济技术 励资金 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关于下达 2020 年市级产业转型升级资金商 产业转型升级资金 与收益相关 47,600.00 务项目(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通财工 贸[2020]21 号)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与收益相关 17,769.36 - 手续费收入返还 合计 1,198,260.3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四)依法纳税情况 3-3-1-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按时申报纳税,系统中无税务处罚记录。 根据前述有关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 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环保部门的访谈以及 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信用南通等网站的查询,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行人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行为,不存 在违反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自本所原《法 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按照安全生产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经营及服务,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经营、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2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生产所需的许可或资质;自本所原《法律意见 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书面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员工人数为 186 人,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 (二)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工 186 人,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有员工均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南 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 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已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3-3-1-3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发 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 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以及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即产控集团、新源投资、江山股 份)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 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以及各股东所在地相关主管机关 网站的公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朱辉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 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朱辉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3-1-3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详细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引用 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 告》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所法律意见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无异议,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 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 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 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 过,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 发行人股票可于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由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3-3-1-32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杨 旭 经办律师: 万 军 经办律师: 王 刚 年 月 日 3-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