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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天化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3  

                        证券代码:300927     证券简称:江天化学     公告编号:2021-008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2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16号南通江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13 人 , 代 表 股 份

57,635,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46%。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7,63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86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
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635,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7,635,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和陈玮婧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

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