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南通江天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
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
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现阶段的内部控制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
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运行
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
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事项。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
作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我们一致同意续聘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确定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
业及周边地区薪酬水平,确定了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的
方案,有利于促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
率及经营效益,调动公司高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确定方案。
五、关于修订公司负责人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负责人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企
业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完善薪酬
考核,激励公司管理层增创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我们一致
同意该考核办法。
六、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本着公平、合理的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价格依据市场
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
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
避表决,公司本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
及子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
效提高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2021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了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了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
九、关于补选陈弘颖女士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
补选陈弘颖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陈弘颖女士的个人简历,该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陈弘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促进董事、监
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职,降低履职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助
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合法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
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志耕 蒋卫忠 李啸风
时间: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