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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天化学: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300927          证券简称:江天化学        公告编号:2022-

                                    068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五洲皇冠酒店(南通市崇川区崇州大道 60 号)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02,226,3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02,224,2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议案 1.01 选举朱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46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62%。

   本议案获得通过,朱辉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1.02 选举陈云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45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286%。

   本议案获得通过,陈云光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1.03 选举陈弘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44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10%。

   本议案获得通过,陈弘颖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1.04 选举黄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43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33%。

   本议案获得通过,黄亮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1.05 选举薛菁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42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57%。

   本议案获得通过,薛菁华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1.06 选举宋金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41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81%。

   本议案获得通过,宋金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议案 2.01 选举宋义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40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05%。

   本议案获得通过,宋义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2.02 选举郁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3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29%。

   本议案获得通过,郁东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

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2.03 选举吴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3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52%。
   本议案获得通过,吴建新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议案 3.01 选举张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3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52%。
   本议案获得通过,张建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3.02 选举罗莹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37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76%。

   本议案获得通过,罗莹莹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议案 3.03 选举吴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4,237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 票,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76%。

   本议案获得通过,吴建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226,3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和刘妍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
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