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1-4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2021-07-23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 3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6
第六章 附则 .............................................................................................................. 7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担任公司的监事应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
任职资格。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指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2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或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必要时可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法》、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已经
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有关
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
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3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4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有权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的人士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5
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清点;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6
缺席的理由等);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
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
7
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