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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泰妮:1-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草案)2021-07-23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草案)




         2021 年 7 月修订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
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
             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及其合法权益;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及上市证
             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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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     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是指:

    (一)     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二)     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
             通与联系;

    (三)     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四)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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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
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
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
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
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
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定期举行与投
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
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
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     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但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九)     危机处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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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

    (二)     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三)     股东大会;

    (四)     公司网站宣传;

    (五)     分析师推介会;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交流;

    (九)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     组织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十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 新闻发布会;

    (十四) 投资者恳谈会;

    (十五) (网上)说明会;

    (十六)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布或刊登的公告、
通告或报告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对于互动易,公司委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关注并处理相关信息。公
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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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前款(十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可通过前款(十三)至(十五)所称方式,向投资者对已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进行说明,以便其全面了解。公司也可通过前述(十五)方式对媒体进行释
疑,但原则上应在非交易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和运营中的其它信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及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公司
           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与投资者沟通;

    (四)   企业文化;

    (五)   现金分红方案;

    (六)   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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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个
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及上市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或报纸上公
布。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知及根据《香港上
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
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
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
览。相关发布应参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

       第十八条     董秘办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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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秘办组织的
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
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
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秘办应首先确
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
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
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
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
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董秘办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秘办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
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
现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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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配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
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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