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1-12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2021-07-23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草案)
(2021年7月制定)
1. 为了进一步明确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2.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2.1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70 条及 13.74 条,本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
大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数据;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
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3.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3.1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书面
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7 天前送达公司。
3.2 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
露的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
个人资料。
3.3 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大会之有关通告翌日
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 7 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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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
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大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4. 本程序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
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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