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2-10 董事提名政策(草案)2021-07-23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草案)
(2021 年 7 月制定)
1. 目的
1.1.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
简称“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提名适当人选,以供董事会
考虑及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大会上聘任为本公司董事。
1.2. 本政策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提名委员会作出任何有关建议时所采取的甄选标准及程序
订立指引。
2. 提名董事甄选标准
2.1. 提名委员会需考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色具备合适资格的董
事人选。
2.2. 提名委员会在评估人选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诚信;
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包括兼职);
是否具备适当所需的技能及经验;
是否能投入足够时间及精力以处理本公司事务;
能否促进董事会各方面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
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任期方面;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对于独立性的要求。
3. 提名程序
3.1. 提名委员会需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董事会成员提名人选(如有)供提名
委员会开会前考虑。提名委员会亦可以提名未获董事会成员提名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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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就委任任何董事候选人而言,提名委员会应就候选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
作出建议,以供董事会考虑。
3.3. 就重新委任董事会任何现有成员,委员会需提交建议供董事会考虑。
3.4. 有关股东提名任何候选人参选董事的程序,请参见本公司网站的股东提名董
事程序。
3.5. 对于推荐候选人或重新委任董事于股东大会参选的所有事宜,董事会有最终
决定权。
4. 保密
4.1. 除非法律法规或任何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提名委员会成员或本公司员
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于股东通函发出前就有关任何提名或候选人士的任何
资料向公众披露或接受任何公众查询。待通函发出后,提名委员会或公司
秘书或获提名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本公司员工可回答监管机构或公众人士的
查询,但有关提名及候选人的机密资料则不可泄露。
5. 本政策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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