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2022-03-23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三月制定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
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约束之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
行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含公司分支机构及下属子公司,下同)职务所代表的
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具体包括: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
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
理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
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三)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
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四)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
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
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
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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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
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
客户或代理商;无竞争业务所属行业或产业背景的财务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除
外,但不得因其在公司以外的任职而违背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
司利益受损。
(六)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
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本条所称竞争业务指从事或计划从事生物技术、化妆品研发和化妆品、医疗
器械生产的业务,以及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
的其他业务。
本条所称竞争方指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直接、间接竞争的公司或组织,该
等公司或组织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与该
等公司或组织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
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处理。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防范利
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或入股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
有竞争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应尽量避免与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如确需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先主动向公司说明,并严格遵守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要求及定价标准;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
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担任管理性质(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咨询
顾问职务,以避免其在公司行使职权时产生职责冲突,且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
的活动,无竞争业务所属行业或产业背景的财务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除外,但
不得因其在公司以外的任职而违背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利益
受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位以获取
私人利益或相应的机会,也不得与公司相互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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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或支付可能影响其业务决
策和独立判断的礼品/金,也不得允许其关联人收受或支付该类礼品/金。如确实
无法拒绝的,应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上交指定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利益冲突的领导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受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声
明及利益冲突申报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管理、保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
冲突声明及利益冲突申报表;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检查并判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如发现前述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
定情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视情
形予以处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当选或聘任后的一个月内签署本
制度附件一所示《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存在的或
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三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本制度附件二所示《云
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申报(无竞争业务
所属行业或产业背景的财务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因所在机构委派在公司以外任
职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同意,可豁免申报)。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其本人有义务主动咨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说明有关该
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利
益冲突情况进行判断。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
表进行审批。审计委员会认为申报表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提请申报
人补充说明,并委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
积极配合。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利益冲突申报表存档,同时将批示结果反馈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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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处
理,内部审计部门对申报人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利益冲突申
报,或拒不解决利益冲突事项的,则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相应处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利益冲突损害了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对其主张必
要的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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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本人作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益
冲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理解《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中列示的相关利益冲突情形。
本人特此承诺:
1、将按照《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本人所涉及的
利益冲突(如有)。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不从事或担任与
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或职务,避免与公司的利益冲突/如本人为无竞争业
务所属行业或产业背景的财务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得因本人在公司以外的
任职而违背本人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声明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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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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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申报表
一、利益冲突申报
本人知悉,根据《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
制度》规定,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拥有与公司(含公司分支机构及下属子公
司,下同)有业务往来或竞争业务的任何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权益或利益,须向
公司及时申报。
本人现申报在履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存在或可能引起
利益冲突的情况:
(1) 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以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拥有权益或利益:
(2) 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以下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拥有权益或利益:
(3) 其他存在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利益冲突事项审批:
针对上述申报人申报的利益冲突事项,经研究,现做出如下决定(勾选以下
两项中的任一项):
□申报人应于 工作日内消除已申报利益冲突情形,且于 工作日内主动将
证明消除结果的相关文件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公司能接受该等利益冲突的影响,申报人无需做出整改;已申报的该等利益冲
突情形发生变更时,申报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再次履行申报义务。
审批人员: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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