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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泰妮: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23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三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 3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


第六章   附则 ......................................................................................................... 7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云
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指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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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必要时可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
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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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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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有权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的人士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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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清点;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缺席的理由等);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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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
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议事规则修
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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