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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泰妮: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7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四月修订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
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
             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及其合法权益;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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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     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服务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     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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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
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
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
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
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四)     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
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定期举行与投
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
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
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     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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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但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九)     危机处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
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公司委派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关注并处理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若回答
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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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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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
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或报纸上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及调研接待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秘办应首先确
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
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
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
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
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董秘办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七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秘办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
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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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
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人员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
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二条      董秘办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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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
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秘办
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公司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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