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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红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督促监事会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主席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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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
监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
    (三)会议议题;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将书面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但是
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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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减少、修改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内容和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一致书面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减少、
修改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书面认可。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
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以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之后,与会监事应
当对会议表决议案出具书面的确认意见。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表决,
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提案,经全体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审
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 1/2 以上赞成
方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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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作出评
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
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变更投向及
募集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应由监事会发表
意见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方式以会议通知规定的内容为准,经全体与会监事同
意也可以以其他方式作出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并由与会监事签
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讨论情况及结果认真做好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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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文件、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指定人员归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
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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