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2021-05-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红普林
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医疗”、“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及合同对方当事人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中红医疗于2021年4月14日与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
资建设一次性高端医用手套项目的合同》,公司拟在宜城市襄阳精细化工产业园
投资建设年产300亿只一次性高端医用手套项目,其中一期项目占地约400亩,年
产医用手套120亿只。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宜城市人民政府
2、对方当事人住址:宜城市中华大道18号
3、对方当事人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与宜城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主体
甲方:宜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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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300亿只一次性高端医用手套项目。
2、项目地址:襄阳精细化工产业园,项目具体位置、面积以宜城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3、项目占地:项目总体需征地700亩。其中一期征地400亩,建设年产120
亿只医用手套项目;二期征地300亩,二期项目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推进。
4、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预计约5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约
2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约15亿元)。
5、土地竞买保证金:一期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拍挂的方式整体出让,
乙方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到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土地交给乙方用于勘
探、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乙方依法竞得土地后,在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内
按成交价交清土地价款。
6、项目建设进度:自取得开工相关手续之日起60日内开工建设。一期项目
建设周期为自开工之日起16个月。
三、合同双方履约能力
公司拥有实施本次项目所必要的资金、资质、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合同对方
当事人宜城市人民政府属地方政府机构,信用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均不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加之本次新冠疫情对人们生活方式
与防护习惯的影响,未来人们的医疗健康防护意识会日益增强,医疗防护手套的
需求将不断增长,市场空间广阔。本次投资合同的签订和一期项目的实施旨在进
行高端医疗手套建设,有利于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能够巩固和提升公司行业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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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湖北省宜城市人
民政府签署投资建设一次性高端医用手套项目合同并实施一期项目建设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宜城市政府就该投资项目签署合同,并在宜城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作为一期项目实施主体;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签署该项目投资合同、工程设
计合同、咨询及施工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六、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合同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落实,
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投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生效。
2、本投资项目尚需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机构的审批、备案或同
意。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能
耗指标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及地方有关政
策调整、项目备案或市场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
延期或终止的风险。
3、投资合作协议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
存在不确定性,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公司将根据该投资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尽管合同各方具有履约能力,但鉴于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分期建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合同方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都会影响
合同的履行;此外,还存在其他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亦有可能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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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询了网络公开资料、合同对方当事人网站、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
查阅了公司的公告内容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认为合同双方履约能力不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
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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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子慧 雷 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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