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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红医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5-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G20210234-02 号



致: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与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投资建设一次性高端医用手套项目的
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进行核查。本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生效)(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就公司与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建设
合同》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
明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及误导性
陈述。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本着审慎性及
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签署的《投资建设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3.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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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投资建设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对
手基本信息真实性、交易对手资格以及合同签署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核查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相关方完
全履行《投资建设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5.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签署《投资建设合同》的必备
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宜城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交易
对手基本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名称               宜城市人民政府
      交易对方性质               地方政府机构
      负责人(市长)             严广超
      交易对方住址               宜城市中华大道 18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宜城市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机构,交易对手的基本
情况真实。

     二、交易对手方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宜城市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具备与公司
签署及履行《投资建设合同》的资格。

     三、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主体

     甲方:宜城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年产 300 亿只一次性高端医用手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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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项目地址:襄阳精细化工产业园,项目具体位置、面积以宜城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3. 项目占地:项目总体需征地 700 亩。其中一期征地 400 亩,建设年产 120
亿只医用手套项目;二期征地 300 亩,二期项目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推进。

     4.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预计约 50 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约
2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约 15 亿元)。

     5. 土地竞买保证金:一期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拍挂的方式整体出让,
乙方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到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土地交给乙方用于
勘探、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乙方依法竞得土地后,在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
内按成交价交清土地价款。

     6. 项目建设进度:自取得开工相关手续之日起 60 日内开工建设。一期项目
建设周期为自开工之日起 16 个月。

     7.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给予乙方项目报批报建开通绿色通道,协助
乙方做好项目的项目能耗土地指标、安评、环评、能评、土地预审、报建报监、
消防等审批工作。

     (2)甲方负责乙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鉴审评估。

     (3)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受燃煤能源指标、产业发展基
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及相关补贴、奖励政策。

     (4)甲方负责项目用地“五通一平”,根据乙方项目用水、电、气、路的需
求,甲方负责建设供电、供水、供气管网、废水排放接口及道路至项目用地红线
处。

     (5)乙方有权享受湖北省、襄阳市及宜城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

     (6)乙方在合同签订 10 个工作日内在宜城市注册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注
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乙方为控股股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公司成立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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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所有股东的股份不得转让)。

     (7)乙方应及时做好项目环境评价工作。

     (8)本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乙方取得土地使
用权后不得改变工业用途。依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各种税、费。

     (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并建成投
产,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10)依法建设,合法经营,做到安全、环保“三同时”,独自承担建设和经
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责任。

     8. 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条款

     (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启动建设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合同。
乙方提出征地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不将土地竞买保证金一次性交纳到甲方指定
账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土地竞买保证金交纳到
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能将项目用地交给乙方做勘探、设
计等前期准备工作,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2)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采取相
关补救措施。逾期 12 个月没有建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土地总价款 10%
的违约责任。项目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 2 年未开工建设的,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以
上各种情形下,甲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项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
补救措施或追加固定资产投资。

     (4)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
逾期金额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提前终止事由包括甲乙双方因解除合同事由发生而单方解除合
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其它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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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下述事件,不是因为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
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作出的声明被证明存在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
的不利影响。(2)乙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获得项目用地使用权。(3)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的。(4)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
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各期的建设任务并竣工投产,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未履
行的。(5)乙方投资强度未达到甲方要求,经甲方合理催告,在宽限期内仍未达
到要求的。 6)乙方项目公司向宜城市以外转移税收经甲方税务部门调查核实的。
(7)乙方项目因不符合规划、环保、安监、消防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
本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7)下述事件,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
纠正期限而甲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1)甲方作出的声明被证明存在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
严重的不利影响。(2)甲方的优惠政策没有按照约定兑现,经乙方合理催告后仍
未履行。(3)甲方没有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经乙方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

     (8)因为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
一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9)甲方负责为乙方审批燃煤锅炉和项目所需能源指标,以便为乙方生产
提供能源保障,作为本合同最终成立的前置条件,如该条件无法达成,本合同自
动终止。

     (10)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2 个月内取得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
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批准文件,因乙方自身原因超过 2 个月仍未取得乙方内部有权
审批机构审议批准本投资项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1)合同的解除程序:(1)若本合同出现提前终止的情形,则自甲乙双方
任何一方收到书面终止通知起,本合同终止。(2)甲乙双方同意在己方无人签收
终止通知的情况下,发出通知方可以通过在对方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或在项目所在
地市级报纸发布公告等形式终止合同,本合同自公告张贴或刊登之日终止。(3)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合同终止前可能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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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的任何款项及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尚
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

     9.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乙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审
议批准本投资项目,且本投资项目环评、安评获得通过后生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宜城市人民政府与公司签署的《投资建设合同》符合《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交易对手宜城市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属实;宜城市人民政府具备
与公司签署及履行《投资建设合同》的资格;《投资建设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内
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贰份,自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及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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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
同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吴莲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