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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红医疗: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6-2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
步明确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
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
监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并经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制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持续、稳定、
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并优先选择有利于
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结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
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
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的条件:

    公司现金流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
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
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
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3)监事会须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年
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将视情况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9、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10、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须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
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
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的依据和可行性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预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尚需要一定
规模的资金支持进行区域深耕和扩张、实施募投项目等,公司在该时期的发展离
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公司未来利润分配计划将以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
着眼于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兼顾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对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综合上述因素分析,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计划具有可行性,公司经营发展状
况和未来发展目标能够保证利润分配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的未来发展,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
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生效及其他

    本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上市后,将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确保各时段
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本分红回报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对本分红回报规划予以修订,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