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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红医疗: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3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
司及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 40 亿元,最终以各家银
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其中以自有资产抵质押等方式向上述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各抵质押主体可在总抵质押额度范围内使
用;其中 2022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江
西中红”)拟向相关银行申请的部分综合授信额度,将由公司向相关银行提供合
计额度不超 10 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编号:2022-00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申请不超过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
司为江西中红此次申请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
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江西中红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审
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砂湾园区
    经营范围:生产 PVC 手套、丁腈手套、PE、乳胶系列制品、塑料杯、塑料袋
及其它塑料制品、包装制品,一类医疗器械批发,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江西中红 100%股权。
    财务情况:(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江西中红资产总额
148,976.08 万元,负债总额 90,865.75 万元,净资产 58,110.33 万元。营业收
入 60,295.79 万元,利润总额 24,463.39 万元,净利润 18,340.95 万元;(2)截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江西中红资产总额 139,931.31 万元,负债总额 83,680.16
万元,净资产 56,251.15 万元,营业收入 10,316.28 万元,利润总额 -1,691.58
万元,净利润 -1,859.18 万元。
    经核实,江西中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
    2、主债务人:江西中红普林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主债权最高余额:壹亿伍仟万元整
    5、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
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
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反担保情况
    江西中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且无其他人员或法人同时为其
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30,00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 4.5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