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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欢乐家: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6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天衡福顾字第 0032-03 号


致: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
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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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
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
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
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
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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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欢乐家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
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 14 时 45 分在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 71 号欢
乐家大厦 31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兴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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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36,000 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80.00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和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86,6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192%。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7 人,代表股份 36,008.6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1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与本次
会议投票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8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19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
表决之情形。在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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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0,05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
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473%;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2%;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37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0,05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
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200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2%;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983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0,05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
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473%;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2%;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37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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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0,05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
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473%;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2%;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37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改<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0,05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
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2009%;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17%;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37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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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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