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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肇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2021-05-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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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项目运作过程................................................................................................ 4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及职能 .................................................................... 4

  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 5

  三、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 ................................................................ 7

  四、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执行过程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 11

  六、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 13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5

  一、立项评估决策意见及审议情况 ...................................................................... 15

  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 18

  三、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93

  四、内部核查部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 93

  五、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 106

  六、保荐机构履行问核程序的情况 .................................................................... 117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核查情况 ................................ 118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 121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 121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122

  十一、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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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保荐机构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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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过程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及职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就投资银
行类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分别为“项目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质
量控制部门”、“投行业务内核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

    项目组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荐
代表人应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确保项
目申请或备案材料、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以及编制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质量控制部门是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层级的质量控制常设工作机构,通过对
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
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
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
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
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
策职责。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
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
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合规、风险管理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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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
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投行类业务制度和内控制
度。

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
个阶段。

(一)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是否批
准项目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
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
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
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二)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
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
项目是否提交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
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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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
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
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三)内核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内核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
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
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
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
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
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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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三、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

    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如下:

立项申请时间                 2018 年 11 月 13 日
立项评估决策时间             2018 年 11 月 19 日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         许灿、黄洁卉、彭博、杨唤、姚翾宇


四、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执行过程

(一)本项目执行成员

    本项目执行成员如下:

保荐代表人                 吴俊、金翔
项目协办人                 马文浩
项目组成员                 何立、丁嘉禾、胡盼盼、邓伟、周航宁、刘威良

(二)本项目进场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工作阶段                                  工作时间
尽职调查阶段               2018 年 11 月-2021 年 3 月
辅导阶段                   2019 年 8 月-2020 年 4 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19 年 10 月-2020 年 6 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20 年 1 月-2020 年 6 月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机构受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
意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
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于
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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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在调查过程中,项目
组实施了必要尽职调查程序。

    1、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

    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保护及其他需关注
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2、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
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业务和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
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多次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相关
工作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与本项目相关的发行人经营情
况及管理情况;

    (3)通过定期会议及中介协调会等方式讨论主要问题;并与发行人律师和
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长期的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业务流程、
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情况等;

    (5)按照重要性及审慎性原则,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进行实地
走访,特别对报告期内的主要新增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进行关注,了解发行人采
购及销售的情况、供应商及客户关联关系、行业上下游关系等,并以函证等方
式核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收入成本确认、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等方面的情况;

    (6)走访当地银行,查阅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并实地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情
况、查看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发行人财务状况。

    3、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

    本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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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在对发行人行业发展情况、自身经营业务、财务情况等方面的综合了解
    风险因素      基础上,以及与行业相关研究人员、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发行人内部相
                  关人员进行交谈后,进行总结得出结论。
                  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重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重组、发起人、股东
                  等情况;翻阅发行人设立相关资料、历次股权变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批文、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并收集相关
                  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发行人基本情况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发行人商
                  业信用情况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并收集
                  相关资料。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
                  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
                  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查阅发行人近三年“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
                  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
                  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了解发
                  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经营模式等情况,所处行业业务运营、销售等情况,了
                  解发行人各业务经营流程及经营模式,了解发行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业务与技术
                  的情况,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知识产权、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等情况,
                 调查发行人土地、房产、固定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并收集
                 相关资料。
                 调阅发行人设计研发体制、设计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核心
                 技术人员、设计研发情况。
                 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
                 调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运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
                 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关注重要关联交易,并收集相关
                 资料。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进行审慎核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例如
    理层分析     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存货、应收应付、期间费用、现金流量、报告
                 期内的纳税情况、重大或有事项或期后事项进行重点核查。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备案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结合本次发
                 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
                 来经营的影响。
  来发展规划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
                 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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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的投资者关系主要安排、股利分配政策情况、本次发行前滚
   投资者保护
                   存利润的安排、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发行人
  其他重要事项     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
                   的主要影响。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调查发行人聘请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水平等。

(四)保荐代表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

    保荐代表人吴俊,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保荐工作的组织及具体执行,包括尽
职调查、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与保荐机构
内核部门的沟通等过程。吴俊于 2018 年 11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全面负责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执行等,其尽职调查范围
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概况、业务与技术情况、财务与会计、本次募集资金运
用、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等,并对独立性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部分进行辅助核查并复核。

    保荐代表人金翔,全面参与本项目保荐工作,包括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编
制与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与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沟通等过程。金翔于
2019 年 11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负责尽职调查过程中重要
问题的核查及复核工作等,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独立性情况、同业竞争
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股利分
配情况、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与技
术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资产及权属、财务与会计、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
等部分情况进行辅助核查并复核。

(五)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项目协办人马文浩:主要负责协助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计划的制定、尽职
调查的具体执行、上市辅导和申请文件编制等工作。马文浩于 2019 年 5 月开始
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情况、募集资金运用、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组
织机构与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工作底稿的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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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成员何立: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
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与会计、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工作底稿的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项目组成员丁嘉禾: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
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资产及权属、业务发展目标、独立
性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组织机构与
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工作底稿的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项目组成员胡盼盼,于 2018 年 11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
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募集资金运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
易、工作底稿的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项目组成员邓伟:于 2019 年 7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
调查范围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工作底稿的整
理等。

    项目组成员周航宁:于 2020 年 5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
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工作底稿的
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项目组成员刘威良:于 2020 年 8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
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与会计、工作底稿的整理和申报
文件制作等。


五、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质量控制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现有人员共 24 名,其中 1 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20 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3 人具有本科学历;15 人具有经济、金融方面专业
背景,4 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4 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17 人拥有保荐代表人
资格,5 人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4 人拥有律师资格。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保荐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


                                 3-1-4-11
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质量控制部从项目前期承揽时开始介入,项目立
项时指定审核人员负责项目的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在项目进展的各个阶
段定期问询项目组并及时跟踪重大问题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在项
目申报评审程序前,质量控制部完成工作底稿的验收。在项目组申报文件制作
完成并提出申报评审申请后,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
审议,项目组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

(二)投行业务内核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投行业务内核部现有审核人员 19 人,其中,19 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9
人具有经济、金融方面专业背景,5 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及律师资格,10 人具
有会计专业背景(8 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1、项目的跟踪核查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立项、申报评审会之前应通知内核部门,内核部
门可指派审核人员参加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项目立项和申报评审会。

    (2)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应立即将立项材料报送内核部门,
内核部门收到立项材料后,指定审核人员进行跟踪、核查。

    (3)内核部门可根据项目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调研时,
可事先通知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通知项目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现场核查过程中,内核部门审核人员应对项目人员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和保荐
工作底稿(或项目工作底稿)进行核查,并对项目人员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各
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

    (4)内核部门的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
大障碍或重大风险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内核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将相关情况
向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导和分管合规的领导汇报。

    (5)内核部门认为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2、内核阶段的审核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投行业务内核部,材料不齐不予受


                                 3-1-4-12
理。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投行业务内核部负责预先审核。投行
业务内核部审核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项目组根据预审意
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与完善。

(三)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投行业务内核部将申请文件同时送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投行业务合
规、风险管理专岗人员根据其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

六、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主要审核过程

    投行业务内核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
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投行业务内核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核。

    投行业务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内核委员
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
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
申请文件。投行业务内核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
内核委员签字确认。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成员

    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为:公司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内核部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研究
所、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外聘专家。

    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成员共计 58 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委员会由 7 人构成,其中,7 人具有硕士
研究生以上学历;5 人具有经济、金融方面专业背景,1 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及
律师资格,1 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3-1-4-13
    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需履行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环节,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再次召开了
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由 7 人构成,其中,7 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5 人
具有经济、金融方面专业背景,1 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及律师资格,1 人具有会
计专业背景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7 名内核
委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
上市。

    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需履行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环节。2020 年 6 月 16 日,本保荐机构内
核委员会就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再次召开了内核会议。7 名内核委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
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3-1-4-14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意见及审议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对肇民科技 IPO 立项申请进行了审
议。

    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提请项目组重点关注:

    1、项目组说明发行人所在行业上下游供需状况、竞争格局、发行人产品的
特点、竞争优势等情况;

    2、请说明发行人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的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肇民动力主营汽车配件产品的生产
销售,满丝米和富丝米主营卫浴产品及其注塑件的生产销售,与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关系。为解决同业竞争,公司拟于 2018 年 12 月底前收购肇民动力 60%股
权,邵雄辉对外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满丝米全部股权。请说明同业竞争的
现状及解决措施。并说明几个关联方的商标进入拟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

(二)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审议情况

    立项评估决策成员经认真讨论后,参会人员全票同意通过肇民科技 IPO 的
立项申请,对本项目予以立项。

(三)关注问题会后解决情况

    保荐机构立项评审会后,项目组对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核查,就解决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 1:项目组说明发行人所在行业上下游供需状况、竞争格局、发行人
产品的特点、竞争优势等情况。

    反馈回复:



                                  3-1-4-15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上下游供需状况、竞争格局

   注塑行业上游供应商多为综合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塑料化工企业和机械
加工装备制造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客户分布工业生产各领域,对于塑料制品单
一领域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

   注塑行业下游主要以家用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塑料零部件为主,
竞争较为激烈。

   (2)发行人产品的特点、竞争优势等情况

   肇民科技成立于 2011 年,是国内先进的精密注塑件与模具生产厂商。公司
从事注塑件与模具生产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尤其在精密注塑件与汽
车模具生产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在现有的
技术与产品上,公司不断更新并研制新的产品。

   公司下游客户多为知名的家用电器、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公司已获得
A.O.史密斯、松下、科勒、TOTO、康明斯、莱顿等国际知名企业的认可,成为
其精密塑料模具及注塑成型产品的专业供应商,在精密塑料制品行业内具有较
强的综合竞争力。

    问题 2:请说明发行人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的情
况。

   反馈回复:

   (1)采购模式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公司精密注塑件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包括 PA、PPS、PEEK、
ABS、PBT 等)及配件,精密注塑模具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上述原材料均为
工业生产常用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

   公司原材料采购主要根据客户订单需求与库存情况进行。为实现成本控制,
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订单如期完成,公司采购部已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定期
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采购方案。

   在精密注塑件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品质、规格和型号对精密注塑件性能和

                               3-1-4-16
良品率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特定产品的原材料选择上,客户通常会指定产品
所使用的原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对于客户已指定品牌、规格、型号的原材
料,公司根据其限定的范围对不同渠道的供应商进行筛选并确定合格供应商,
对于客户未指定的原材料,公司根据自身需求确定该部分原材料合格供应商。

    公司主要供应商为杜邦、旭化成、帝斯曼等国际知名塑料供应商,采购上
游供应商多,供应充足。

    (2)销售模式和主要客户情况

    公司客户主要集中在汽车和家用电器领域,其中汽车领域客户主要为汽车
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家用电器领域客户主要为家用电器制造厂商,客户多为国
际知名企业。由于从精密注塑模具的设计与开发到精密注塑件产品量产均与下
游客户和终端厂商产品的品质输出高度相关,因此下游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审
核和认证程序严格且周期较长,并注重产品质量和交付能力,对已选定的合格
供应商,通常会保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采用直接销售模式,与主要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在完成产品
开发后接收销售订单。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均为非标准产品,因此需定制化
设计和开发配套精密注塑模具,且模具开发存在一定的开发周期。公司取得客
户提供的精密注塑件产品需求后,首先完成精密注塑模具开发,而后根据销售
订单并组织采购、生产,完成精密注塑件产品交付。

    公司主要客户为 A.O.史密斯、松下、TOTO、科勒等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和
日本特殊陶业、莱顿、康明斯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问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肇民动力主营汽车配件产品
的生产销售,满丝米和富丝米主营卫浴产品及其注塑件的生产销售,与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关系。为解决同业竞争,公司拟于 2018 年 12 月底前收购肇民动力
60%股权,邵雄辉对外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满丝米全部股权。请说明同业
竞争的现状及解决措施。并说明几个关联方的商标进入拟上市公司的具体情
况。

    反馈回复:


                                  3-1-4-17
    (1)同业竞争现状及解除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签署满丝米、富丝米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股权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再持有同
业竞争方满丝米、富丝米股权。

    关联方肇民动力正在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公司拟以审计、评估值购买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肇民动力全部股权,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拟在 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肇民动力拟在 2018 年 12 月底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2)关联方商标转让情况

    关联方商标转让已签署相关转让协议,已开展办理商标所有权人变更登记。

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如是,保荐机
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内容,
是否满足《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对发
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对赌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7 年 12 月,华肇投资与嘉兴兴和、苏州中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华
肇投资将持有的发行人 2.63%股权转让予苏州中和、2.37%股权转让予嘉兴兴
和。同月,苏州中和、嘉兴兴和与实际控制人邵雄辉签订《关于上海肇民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若发行人未能按要求完
成业绩目标,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邵雄辉给予现金补偿;
若发行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 IPO 或其他约定的情形发生,苏州中和、嘉兴
兴和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邵雄辉回购全部或部分股权。

    (2)对赌协议的履行情况


                                  3-1-4-18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474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完成业
绩对赌目标。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投
资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均未触发、未实际履行。

    (3)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

    2020 年 3 月,苏州中和、嘉兴兴和与邵雄辉签署《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对原补充协议的各项约定进行
调整,取消了对赌条款或类似安排。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对发行人
现有股东进行访谈。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存在已解除的对赌协
议,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解除的对赌协议不存在对发行人业绩、
股权等方面的影响,无需进行风险提示。

(二)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业务重组,如是,保荐机构应当参照《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36 的相关规定等规
定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
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
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将相关重组认定为同一或
非同一控制下重组,以及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类似或相关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
分,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重组后运行期限等相关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报告期内资产业务重组及股权收购合并情况

    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 12 月公司进行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将由实际控制人邵雄辉
控制的企业肇民动力并入公司。因肇民动力被收购前一年的规模较小,资产总

                                 3-1-4-19
额、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占收购前一年母公司相应指标比例均不超过 50%,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2018 年 12 月,肇民有限受让邵雄辉及李回城分别持有的肇民动力 51%及
9%的股权,肇民动力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次收购前肇民动力由公司实际控
制人邵雄辉控股,因此该次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该次收购的具体
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11 日,李回城、邵雄辉与肇民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同日肇民动力召开股东会,同意:①李回城将持有的肇民动力 9%股权(认缴注
册资本 13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0 元)转让予肇民有限;②邵雄辉将持有的肇
民动力 51%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转让予肇
民有限。

    2019 年 1 月 15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了肇民动力的出资
情况变更,主要成员、章程备案登记申请。

    2019 年 5 月 21 日,邵雄辉与肇民有限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
①李回城将持有的肇民动力 9%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13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0
元)作价 0 元转让予肇民有限;②邵雄辉将持有的肇民动力 51%股权(认缴注
册资本 76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作价 1 元转让予肇民有限。

    (3)对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层均未发生变化,
上述收购对公司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影响。

    (4)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

    上述重组交易是为了整合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相似业务,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上述重组交易发生前后,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仍为精密注塑件
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1-4-20
   公司的管理团队未发生重大变化。交易完成后,肇民动力的相关专利、专
业技术人员均一并纳入合并范围。公司的研发团队规模扩大,技术实力进一步
提高,研发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增强。公司业务整合度提高,经营管理策略更加
统一,有利于公司制定更科学的业务发展规划并有效执行。

   (5)被重组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科目的
比重

   公司和被重组方肇民动力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前一个会计
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参见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重组方账面价值               19,600.19             22,282.22            3,864.14
       被重组方账面价值              1,747.81               1,530.59           -200.63
             占比                      8.92%                 6.87%                     /

   由于上述比例均小于 20%,因此无需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
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运行期要求。

   (6)被重组方重组前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017 年度
           资产总额                                                            1,747.81
           资产净额                                                             182.91
           营业收入                                                            1,530.59
           利润总额                                                            -200.63
            净利润                                                             -200.63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肇民动力的工商资料、收购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访谈交
易对象,了解交易后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肇民动力主要从事精密汽车零件的研发、生产和

                                  3-1-4-21
销售,系发行人下游客户,发行人收购肇民动力系同一控制下合并,未导致发
行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且被重组方相应项目占重组方的比
例不超过 20%,无需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相关规定执行相关
运行期要求。

(三)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是否发生变动,如是,保荐机
构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8 的要求进行核查,
并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2019 年 5 月,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了公司治理结
构,选任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1)董事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2018 年初,公司前身肇民有限根据《公司法》规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邵
雄辉担任,未设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选举邵雄辉、孙乐宜、肖
俊、石松佳子、刘浩(独立董事)、张霞(独立董事)、颜爱民(独立董事)
为公司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同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选举邵雄辉为公司董事长。

    2)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2018 年初,由邵雄辉担任肇民有限总经理。

    2019 年 5 月 28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邵雄辉为
公司总经理,黄晓菊、孙乐宜、肖俊为公司副总经理,李长燕为公司财务负责
人,肖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3-1-4-2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因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
公司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发生变动。2019 年 5 月之前,肇民有限设执行董事
一名、监事一名。公司整体改制成股份公司之后,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框架,除独立董
事及董事石松佳子以外,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延续肇民有限的主要管理
人员。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内档资料、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历次三会会
议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因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成股份公司而引起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无重大影响。

(四)关于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相关
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
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私募基金股东,为苏州中和、嘉兴兴
和,均已按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上述私募基金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苏州中和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MA1MQAXN69
成立时间           2016 年 7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 2026 年 7 月 1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20,000 万元人民币


                                    3-1-4-23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
                       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 33 号 901-5 室
所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私募基金备案           2016 年 9 月 1 日(基金编号:SL7062)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2016 年 9 月 8 日(登记编号:P1033581)

       (2)苏州中和合伙人构成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1         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       0.83%
 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25.00%
 3                   李永良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8.33%
 4         常熟开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4.17%
 5                   谢建良                    有限合伙人          3,100.00       2.58%
 6                   胡焰龙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50%
 7                   范洪福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50%
 8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50%
 9           深圳市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50%
 10         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800.00       2.33%
 11                  李全才                    有限合伙人          2,700.00       2.25%
 12                  章晓虎                    有限合伙人          2,600.00       2.17%
 13                  王柏兴                    有限合伙人          2,500.00       2.08%
 14                  柳永胜                    有限合伙人          2,500.00       2.08%
 15                  石春茂                    有限合伙人          2,500.00       2.08%
 16                    张平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67%
 17         东莞市盛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67%
 18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1.67%
 19                    林强                    有限合伙人          1,800.00       1.50%
 20                    范薇                    有限合伙人          1,800.00       1.50%
 21                    赵光                    有限合伙人          1,700.00       1.42%
 22                  纪天阳                    有限合伙人          1,700.00       1.42%
 23                  唐来达                    有限合伙人          1,600.00       1.33%
 24                  殷一民                    有限合伙人          1,500.00       1.25%
 25                  卢耀普                    有限合伙人          1,500.00       1.25%



                                          3-1-4-24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26                  李夏虹                  有限合伙人             1,400.00      1.17%
 27                  柯曼莉                  有限合伙人             1,400.00      1.17%
 28                  汪海峰                  有限合伙人             1,400.00      1.17%
 29                  王利存                  有限合伙人             1,200.00      1.00%
 30                   夏哲                   有限合伙人             1,200.00      1.00%
 31                  唐翔宇                  有限合伙人             1,200.00      1.00%
 32                   吴军                   有限合伙人             1,100.00      0.92%
 33                  杨一博                  有限合伙人             1,100.00      0.92%
 34                   孙瑾                   有限合伙人             1,100.00      0.92%
 35                  朱克功                  有限合伙人             1,100.00      0.92%
 36                   沈力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37                  高光荣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38                   李键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39                  马广积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0                   王伟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1                  孙永新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2                   顾正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3                   夏杨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4                   齐俊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5                   陶璇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6                   崔军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7        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83%
 48                  刘久金                  有限合伙人               500.00      0.42%
 49                  高宏坤                  有限合伙人               500.00      0.42%
 50                   黄芳                   有限合伙人               500.00      0.42%
                         合计                                     120,000.00   100.00%

       (3)嘉兴兴和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307386833X
成立时间              2014 年 6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2022 年 6 月 1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市兴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4-25
认缴出资额              34,6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 3339 号(嘉兴科技城)2 号楼 227 室
所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私募基金备案            2014 年 12 月 26 日(基金编号:SD357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2014 年 11 月 26 日(登记编号:P1005388)

      (4)嘉兴兴和合伙人构成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1           嘉兴市兴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0       2.89%
  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90%
  3            浙江兴科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8.67%
  4                       范洪福                     有限合伙人      1,300.00       3.76%
  5                       黄金平                     有限合伙人      1,100.00       3.18%
  6                       梁大钟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9%
  7                       殷一民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9%
  8                       冷启明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9%
  9               深圳市云威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9%
 10              深圳市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9%
 11                       胡焰龙                     有限合伙人       900.00        2.60%
 12                        张静                      有限合伙人       900.00        2.60%
 13                       谢建良                     有限合伙人       800.00        2.31%
 14                        夏哲                      有限合伙人       700.00        2.02%
 15                       渠建平                     有限合伙人       700.00        2.02%
 16                       朱克功                     有限合伙人       700.00        2.02%
 17                       李全才                     有限合伙人       700.00        2.02%
 18                       袁中强                     有限合伙人       600.00        1.73%
 19                       范红运                     有限合伙人       600.00        1.73%
 20        遵义振平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600.00        1.73%
 21                       刘锦婵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22                        林强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23                       章晓虎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24                       刘涵凌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3-1-4-26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25                    卢光武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26                    孙永新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27                    刘新东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28                    梁淑芳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29                    蒋书民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30                     颜志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31                    黄海勤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32                    王忠霞                 有限合伙人     500.00      1.45%
                          合计                               34,600   100.00%

      (5)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询了苏州中和、嘉兴兴和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基金备案
证明,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检索苏州中和、嘉兴兴和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
管理人备案信息,并对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唯一股东进行访
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苏州中和、嘉兴兴和是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
按照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是否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且超过 200 人,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
设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是否清晰,经营是否规范以及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并发
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的穿透情况



                                   3-1-4-27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直接股东 8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 人,非
自然人股东 6 名。非自然人股东为济兆实业、华肇投资、百肇投资、浙北大厦、
苏州中和、嘉兴兴和,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直接股东                              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济兆实业                                    1
百肇投资                                    19
华肇投资                                    2
浙北大厦                                    3
苏州中和                                    属于私募基金股东,无需穿透计算
嘉兴兴和                                    属于私募基金股东,无需穿透计算

    综上,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现有股东名册及股东工商资料,对公司现有股东进
行访谈,查询了私募基金股东的备案情况,查阅了浙北大厦就其实际控制人情
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

(五)关于发行人股权激励情况

    1、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如是,保荐机构
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权激励,相关股
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股权激
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
理等方面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向 18 名公司部门经理及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股
权激励的员工通过受让邵雄辉持有的百肇投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目前已实施完毕。

                                 3-1-4-28
       2017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邵雄辉持
有的公司 10%股权以 1,050 万元对价转让给百肇投资。同日,邵雄辉与百肇投
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7 年 12 月 26 日,邵雄辉与公司 18 名员工签署《合
伙协议》,将其持有的百肇投资 227.5 万元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前述 18 名员工,
转让价格系以肇民有限截至 2016 年末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肇民有
限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终确定为 2.14 元/单位
份额。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已取得原合伙人邵雄辉、孙乐宜的一致同意。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百肇投资合伙人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职位
                                                                 董事、副总经理、采
  1         孙乐宜     普通合伙人         14.00          2.00%
                                                                     购部经理
  2         邵雄辉     有限合伙人        472.50         67.50%    董事长、总经理
  3         欧华武     有限合伙人         21.00          3.00%      模具部经理
  4         魏小言     有限合伙人         17.50          2.50%      注塑部经理
                                                                 副总经理、销售部经
  5         黄晓菊     有限合伙人         17.50          2.50%
                                                                 理、生产管理部经理
                                                                 监事、品质检验部经
  6         密永华     有限合伙人         17.50          2.50%
                                                                         理
  7         卢红兵     有限合伙人         14.00          2.00%   技术开发部副经理
  8         聂国麒     有限合伙人         14.00          2.00%     加工部副经理
  9         高正龙     有限合伙人         14.00          2.00%    品质保证部经理
  10        马德芳     有限合伙人         14.00          2.00%    销售部营业担当
  11        徐建明     有限合伙人         14.00          2.00%     研发二部经理
  12        刘志雄     有限合伙人         14.00          2.00%     注塑部副经理
  13        李长燕     有限合伙人         10.50          1.50%      财务负责人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证券投资
  14         肖俊      有限合伙人         10.50          1.50%
                                                                 部经理、网络信息部
                                                                       经理
                                                                 监事、生产技术部副
  15        王明华     有限合伙人              7.00      1.00%
                                                                         经理
  16        付晓艳     有限合伙人              7.00      1.00%    生产管理部员工
  17         冯霞      有限合伙人              7.00      1.00%    销售部营业担当
  18        李春香     有限合伙人              7.00      1.00%   爆震传感器部经理


                                    3-1-4-29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职位
  19        梁雄飞      有限合伙人              7.00      1.00%   研发一部经理
                 合计                     700.00        100.00%

       根据百肇投资合伙协议约定,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百肇投资财产份额的锁
定期限为自财产份额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

       (2)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部门经理及骨干员工的激励,充分提高发行人管理层骨干等员
工的积极性,保持团队凝聚力,保障发行人的长远稳健发展。本次股权激励已
于 2017 年 12 月执行完毕,受激励员工的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发行人按照相关
会计准则的规定已于 2017 年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 1,486.875 万元,对发行人未
来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本次股权激励前后,百肇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
发生变化,均为孙乐宜。孙乐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雄辉之妹夫,系邵雄辉
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百肇投资的营业执照、设立至今的工商
档案、历次变更的合伙协议;查阅股权激励执行过程中各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
让协议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书面协议;访谈百肇投资的
全体合伙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申报前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即员
工持股平台百肇投资。受激励员工均为在发行人任职的部门经理及骨干员工,
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发行人已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了股份支付处理。股权激励目前已实施完毕,百肇投资全体合伙
人持有的百肇投资财产份额均系真实持有,且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无重大影响。




                                     3-1-4-30
(六)关于发行人员工和社保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如
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1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肇民动力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如下: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38         95.75%           333       96.52%         325     96.73%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322         91.22%           326       94.49%         316     94.05%

     报告期内,公司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为新员工入职、退休返聘、员
工自愿放弃缴纳等,具体如下: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338         95.75%         333        96.52%       325     96.73%

社保未     新员工入职               1       0.28%              1      0.29%           2    0.60%
缴纳原      退休返聘               13       3.68%          10         2.90%           8    2.38%
  因        外籍员工                1       0.28%              1      0.29%           1    0.30%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322         91.22%         326        94.49%       316     94.05%
           新员工入职               1       0.28%              1      0.29%           2    0.60%
公积金
            退休返聘               12       3.40%          10         2.90%           8    2.38%
未缴纳
            外籍员工                1       0.28%              1      0.29%           1    0.30%
  原因
          自愿放弃缴纳             16       4.53%              7      2.03%           9    2.68%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行人子公司少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
积金外,发行人为其在册员工均按相应规定足额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1-4-3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未缴纳公积金金额                   2.45                1.45           25.16
    当期利润总额               12,139.42          8,305.17           6,038.69
   占利润总额比例                 0.02%             0.02%              0.42%

   如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绝对金额
较小,占发行人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就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雄辉出具以下承诺:

   “公司未曾就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
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与员
工发生任何争议、纠纷。

   本人将敦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
员工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公
司因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而被相关部门要求补缴,本人届时
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全额承担,负责补足,或在发行人必须先行支
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发行人给予全额补偿;若主管部门就上述补缴情
形要求公司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等,本人届时将无
条件按主管部门裁定的金额全额承担,负责支付。”

   (4)政府部门出具合规证明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


                                  3-1-4-32
司肇民动力在金山行政区域内,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的记录。上
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肇民动力住房公积
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5)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实际控制人邵雄辉出
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抽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并公开检索有
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了解公司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及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以及公司的相关规范措
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
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鉴于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全额承
担补缴金额的承诺,且发行人未受到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补缴报告期内应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七)关于发行人行业情况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1、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
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
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
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已获取的资质许可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
必需的资质许可如下:

                                  3-1-4-33
 序号     证照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内容      有效期        发证机关   持有人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
                                                              会、上海市
         高新技术企   GR2019310
  1                                     /        2022.12.05   财政局、国   肇民科技
           业证书       03736
                                                              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
                                                                  局
        固定污染源    9131011658                              全国排污许
  2     排污登记回    5243154G0     排污登记     2025.03.02   可证管理信   肇民科技
        执               01W                                    息平台
                       海关编码
         海关进出口   3119968107
                                   进出口货物
  3      货物收发货   ;检验检疫                   长期        金山海关    肇民科技
                                     收发货人
         人备案回执      备案号
                      3100660042
         对外贸易经                                           对外贸易经
  4      营者备案登    04004945         /          长期       营者备案登   肇民科技
           记表                                                 记机关
                                     单位食堂
                                   (企事业机
         食品经营许   JY3310116                               上海市金山
  5                                关食堂)热    2023.10.16                肇民科技
           可证        0009056                                  区市监局
                                   食类食品制
                                       售
        固定污染源    9131011632                              全国排污许
  6     排污登记回    4574000600    排污登记     2025.03.02   可证管理信   肇民动力
        执                1Z                                    息平台
                                                              上海市科学
                                                                技术委员
                                                              会、上海市
        高新技术企    GR2020310
  7                                     /        2023.12.04   财政局、国   肇民动力
        业证书          07037
                                                              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
                                                                  局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场所租赁方已获取的
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许可如下:

 序号     证照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内容     有效期       发证机关    持有人
                                   准予在许可                              湖州织里
         城镇污水排       金
                                   范围内向城                 上海市金山   产业投资
  1      入排水管网   -20-086020                 2025.01.30
                                   镇排水设施                   区水务局   运营集团
           许可证         16
                                     排放污水                              有限公司
                                   准予在许可
         城镇污水排       金                                               上海继科
                                   范围内向城                 上海市金山
  2      入排水管网   -19-086011                 2024.08.25                机械制造
                                   镇排水设施                   区水务局
           许可证         63                                               有限公司
                                     排放污水




                                      3-1-4-34
 序号     证照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内容     有效期       发证机关       持有人
                                     准予在许可
         城镇污水排        金                                                  上海汇才
                                     范围内向城                 上海市金山
  3      入排水管网    -19-126012                  2025.01.12                  针织有限
                                     镇排水设施                   区水务局
           许可证          62                                                    公司
                                       排放污水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强制性证书以外,发行人还拥有下列资质证
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照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有效期       发证机关      持有人
                                        符合
                                                                北京中润兴
         环境管理体    07619E04     GB/T24001-2
  1                                                2022.05.02   认证有限公     肇民科技
         系认证证书     69R2M       016/ISO1400
                                     1:2015 标准                    司
                                        符合
         职业健康安                 GB/T28001-2                 北京中润兴
                       07618S11
  2      全管理体系                  011/OHSAS     2021.03.11   认证有限公     肇民科技
                       060ROM
         认证证书                    18001:2007                     司
                                        标准
                                        符合
                                                                北京中润兴
         质量管理体    07619Q22     GB/T19001-2
  3                                                2022.08.18   认证有限公     肇民科技
         系认证证书     49ROM       016/ISO9001:
                                                                    司
                                      2015 标准
                                                                 DUN&
         邓白氏注册    54312970
  4      TM                              /          2021.12     BRADSTR        肇民科技
            认证企业      1
                                                                  EET
                          沪        安全生产标
         安全生产标    AQBQGII      准化二级企                  上海市安全
  5                                                 2021.01                    肇民有限
         准化证书      20180004     业(轻工其                  生产协会
                          7           他)
                                                                 Quality
                                                                Austria-Trai
         质量管理体                                              nings,
                                    符合 IATF
  6                    0328644                     2021.09.05   Zertifizieru   肇民有限
         系认证证书                 16949:2016
                                                                 ngs und
                                                                Begutachtu
                                                                ngs GmbH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查阅了发
行人生产经营所取得的经营资质、行政许可、备案、认证证书,现场走访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通过网络查询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
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


                                        3-1-4-35
险。

       2、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如
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
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
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按照要求披露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政
序号    时间     发布单位                                      相关内容
                                  策名称
                             《国家中长期
                                                 新材料技术将向材料的结构功能复合化、功
        2006                 科学和技术发
 1                国务院                         能材料智能化、材料与器件集成化、制备和
        年2月                展规划纲要
                                                 使用过程绿色化发展
                             (2006-2020)》
                             《当前优先发
                国家发改委、                     高分子材料及新型催化剂新型工程塑料与
                             展的高技术产
        2011    科技部、工信                     塑料合金,新型特种工程塑料,阻燃改性塑
 2                           业化重点领域
        年6月   部、商务部、                     料,通用塑料改性技术,汽车轻量化热塑性
                             指南》(2011 年
                知识产权局                       复合材料
                             度)
                工信部、科技 《 重 大 技 术 装
        2012    部、财政部、 备 自 主 创 新 指   关键机械基础件:大型及精密、高效塑料模
 3
        年1月   国务院国资 导 目 录 ( 2012      具。
                    委       年版)》
                             关于印发《中国     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术,
        2015                 制造 2025》的      提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高效内燃机、先
 4                国务院
        年5月                通知(国发         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核心技
                             [2015]28 号)      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
                                                “十三五”塑料加工业紧紧围绕“功能化、轻量
                              《塑料加工业
        2016    中国塑料加                      化、生态化、微成型”的技术方向,重点突
 5                            “十三五”发展
        年4月   工工业协会                      破原料、先进成型技术与工艺、装备三大发
                              规划指导意见》
                                                展瓶颈
                                                国内市场国产模具的自配率达到 90%以上,
                              《模具行业“十 满足用户行业发展对模具产品的需要,重点
        2016    中国模具工
 6                            三五”发展指引 发展中高档模具(在模具总量中的比例达到
        年6月     业协会
                              纲要》            60%)和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模具。其
                                                中中高档模具比例提高到 50%以上
                              《工业绿色发
                                                重点突破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
        2016                  展      规     划
 7                工信部                        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研发推广高性
        年7月                 ( 2016-2020
                                                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
                              年)》
        2016                  《 轻 工 业 发 展 推动塑料制品工业向功能化、轻量化、生态
 8                工信部
        年7月                 规             划 化、微型化方向发展;加快家用电器关键零


                                         3-1-4-36
                               法律法规及政
序号    时间     发布单位                                      相关内容
                                   策名称
                               ( 2016-2020      部件升级等核心技术突破;重点发展智能节
                               年)》            能环保变频家电、健康厨卫家电、智能坐便
                                                 器、空气源热泵空调、大容量冰箱和洗衣机、
                                                 空气净化器和净水器等高品质家用电器
                               《 战 略 性 新 兴 明确新型工程塑料与塑料合金、新型特种工
        2017                   产 业 重 点 产 品 程塑料、液晶聚合物、阻燃改性塑料、ABS
 9              国家发改委
        年1月                  和 服 务 指 导 目 及其改性制品等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
                               录》(2016 版) 品
                工信部、国家
        2017                   《 汽 车 行 业 中 发展先进车用材料及制造装备,扩展高性能
 10             发改委、科技
        年4月                  长期发展规划》 工程塑件、复合材料应用范围
                    部
                               《塑料加工业     飞机、汽车和轨道交通等的轻量化越来越成
        2017    中国塑料加     技术进步“十三   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新的环境友好、轻质高
 11
        年7月   工工业协会     五”发展指导意   强材料加工成型技术成为实现轻量化及节
                               见》             能减排的有效途径
        2019                   《产业结构调
                                                将“非金属制品精密模具设计、制造”及“汽
 12     年 10   国家发改委     整指导目录》
                                                车轻量化材料应用”列入“鼓励类”
        月                     (2019 年本)

       报告期内,行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出台和修订对公司经营资质、准入
门槛、运营模式未造成重大影响;随着汽车“轻量化”的不断推进,行业法律
法规和产业政策逐步支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相关的塑料制品企业向“以塑代
钢”方向发展,公司作为以特种工程塑料的应用开发为核心,专注于为客户提
供高品质工程塑料精密件的制造商,在汽车零部件“以塑代钢”的趋势中将获
得较大的市场机会。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印发《中国
制造 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 号)、《塑料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
导意见》、《模具行业“十三五”发展指引纲要》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
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无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
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




                                        3-1-4-37
(八)关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如是,保荐机构
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
客观,是否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及数据

   公司致力于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产业链。由于精密注塑件品类丰富多样,细分应用领域众多,因此
不存在与公司完全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因此在选择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
时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标准:

   ①主营业务为注塑件的上市公司,即同为精密注塑件和精密注塑模具生产
企业:横河模具、上海亚虹和天龙股份;

   ②产品功能与公司类似或存在竞争的(拟)上市公司,即产品同为精密功
能结构件(不仅限于塑料件)的生产企业:世纪华通、京威股份、苏奥传感、
爱柯迪、兆威机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获取可比上市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
告等信息。考虑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
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复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
选取标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客观,已按照
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3-1-4-38
(九)关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如是,保荐机构应当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主要客户(如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
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否
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是否依赖某一客户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前五大)名称、销售金额和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占营业收入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收入
                                                                   比例
             1     康明斯                            17,358.74       35.06%
             2     莱顿                               3,642.89        7.36%
             3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3,346.79        6.76%
2020 年度
             4     日本特殊陶业                       3,052.89        6.17%
             5     A.O.史密斯                         2,961.85        5.98%
                                合计                 30,363.17       61.33%
             1     康明斯                             7,170.70       21.42%
             2     莱顿                               3,043.52        9.09%
             3     A.O.史密斯                         2,891.53        8.64%
2019 年度
             4     日本特殊陶业                       2,726.86        8.15%
             5     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89.06        6.54%
                                合计                 18,021.67       53.84%
             1     康明斯                             4,127.87       13.99%
             2     A.O.史密斯                         3,442.37       11.67%
2018 年度    3     莱顿                               3,161.81       10.72%
             4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2,621.13        8.88%
             5     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879.29        6.37%


                                       3-1-4-39
                                                                  占营业收入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收入
                                                                    比例
                           合计                       15,232.46      51.63%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为汽车、家用电器领域的知名跨国企业,合作
对象主要集中在该部分跨国企业在国内设立的主体。公司主要客户经营良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
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公司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客
户。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销售明细表并进行适当分析,通过国
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互联网工具核查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注册情
况和信用信息等,通过实地走访了解重要客户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与发行人
的交易起始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回款情况、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并取得了
经客户确认的关联关系确认函,通过函证取得重要客户的回函以确认交易金额
的真实性、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与发
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
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客户结构稳定,不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等情
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新增客户情况,该客户
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客户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变动情况

                                  3-1-4-40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康明斯                                        √        √          √
莱顿                                          √        √          √
A.O.史密斯                                    √        √          √
日本特殊陶业                                  √        √           -
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         -           √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

注:“√”代表为当年前五大客户。

       2019 年,前五大客户中新增日本特殊陶业,具体包括特殊陶业实业(上海)
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8 月)和常熟特殊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9
月),主要销售产品为发动机爆震传感器。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在爆震传感器产
品的合作开始于 2015 年,与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一直保持业务往来,并随着爆震传感器产品的
量产爬坡,销售金额逐渐增加,2019 年进入公司前五大客户。

       2020 年,前五大客户中新增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该客户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与公司合作开始于 2016 年,是肇民动力的长期战略客户。公司向该
客户销售的商品主要为汽车刹车真空泵总成,该产品系列自量产以来订单量不
断提升。2020 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
有所下降,同时汽车刹车真空泵总成的下游需求较为稳定,浙江远景汽配有限
公司的相关订单保持增长,因此该客户于 2020 年进入前五大客户。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及销售明细,检查主要客户的变动
情况及相关交易的变动情况是否合理,检查新增客户及相关交易的原因及合理
性;对客户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起始时间、交易情
况、定价及结算模式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


                                   3-1-4-41
增的前五大客户,该客户新增交易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该客户订单具有连续
性和持续性。

(十)关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如是,保荐机构应
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
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
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是否依赖某一供应商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如前五大)名称、销售金额和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前五名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比
            1   温州汇润机电有限公司                   配件      5,058.31      18.94%
            2   旭化成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1,415.71       5.30%
            3   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配件      1,290.59       4.83%
2020 年度
            4   帝斯曼工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1,209.89       4.53%
            5   杜邦                                 塑料粒子    1,187.81       4.45%
                                   合计                         10,162.32      38.05%
            1   杜邦                                 塑料粒子    1,278.51       8.16%
            2   旭化成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1,143.83       7.30%
                帝斯曼工程塑料(江苏)有限公
            3                                        塑料粒子     932.95        5.96%
2019 年度       司
            4   温州汇润机电有限公司                   配件       905.48        5.78%
            5   上海森村贸易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612.47        3.91%
                            合计                                 4,873.25      31.11%
            1   杜邦                                 塑料粒子    1,301.65       9.54%
2018 年度   2   常州欧凯电器有限公司                   配件       815.30        5.98%
            3   旭化成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702.87        5.15%



                                          3-1-4-42
 期间            前五名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比
         4   无锡市联合恒洲化工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595.05     4.36%
         5   上海森村贸易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593.52     4.35%
                       合计                                4,008.39   29.38%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主要为塑料粒子及配件供应商,其中包括杜邦、
旭化成、帝斯曼等国际知名化工企业,配件供应商主要系客户指定配件型号、
规格或渠道,公司根据市场供给情况选择的供应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良好,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
主要供应商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互联网工具核查主要供应
商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和信用信息等;通过实地走访,了解重要供应商基本
信息、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起始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回款情况、是
否实现最终销售等,并了解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函证,取得重要供应商的回函,以确认交易金额的真实性、
准确性。分析发行人是否对某供应商有依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
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
的市场需求良好,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主要供应
商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
应商,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新增供应商情况,
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3-1-4-43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变动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具
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杜邦                               塑料粒子      √          √          √
  旭化成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          √          √
  帝斯曼工程塑料(江苏)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          √           -
  温州汇润机电有限公司               配件          √          √           -
  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配件          √           -           -
  上海森村贸易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          √          √
  常州欧凯电器有限公司               配件           -           -          √
  无锡市联合恒洲化工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           -          √

注:“√”代表为当年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主要为:帝斯曼工程塑料(江苏)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5 年 6 月,合作开始于 2014 年)、温州汇润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6 月,合作开始于 2018 年)和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于 2011 年,合作开始于 2019 年)。

    帝斯曼分别为美国上市公司,系国际知名的塑料粒子生产商,公司向其采
购塑料粒子主要系综合原材料性能、采购成本以及客户指定规格型号等因素的
结果。温州汇润机电有限公司系公司主要客户康明斯指定的配件供应商,由于
该配件系“国六标准”汽车部件所需,2019 年下半年起“国六标准”汽车部件
销量增长较快,使得该配件采购额增加,温州汇润机电有限公司进入 2019 年前
五大供应商。2020 年,受下游商用车需求旺盛的影响,公司康明斯“国六标准”
商用车发动机滤芯部件销售数量大幅增加,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为
该系列产品配件供应商,供应的配件价格较高,因此公司对其采购金额较上年
度大幅增加,故进入前五大供应商。

    公司与上述供应商的合作均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3-1-4-44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互联网工具核查新增供应
商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和信用信息等;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新增供应商基本
信息、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起始时间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新增前五大供应商情况,该部分供应
商新增交易的原因合理,与该部分供应商的合作均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十一)关于发行人主要资产构成情况

     1、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
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
确意见: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
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
土地使用权等,具体情况如下:

     1)商标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商标权共 5 项,明细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有效期        商标权人


                                                     2015.11.14-2025
 1                        15442139              40                     肇民科技
                                                     .11.13



                                                     2015.11.14-2025
 2                        15441969              12                     肇民科技
                                                     .11.13




                                     3-1-4-45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国际分类              有效期        商标权人


                                                                   2015.11.14-2025
      3                          15441733              7                             肇民科技
                                                                   .11.13


                                                                   2015.12.07-2025
      4                          15441649              11                            肇民科技
                                                                   .12.06
                                                                   2016.01.28-2026
      5                          15441387              7                             肇民科技
                                                                   .01.27

          2)专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权共 90 项,具体情况
如下:

                                                            专利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权人                     类型   方式
                                                            肇民     2016.08.31 -   发明   原始
 1         真空泵               ZL201610785098.5
                                                            动力     2036.08.30      专利   取得
                                                            肇民     2016.08.31 -   发明   原始
 2         气缸式真空泵         ZL201610790440.0
                                                            动力     2036.08.30      专利   取得
                                                            肇民     2016.04.28 -   发明   原始
 3         真空泵               ZL201610272293.8
                                                            动力     2036.04.27      专利   取得
                                                            肇民     2016.04.28 -   发明   原始
 4         单向阀               ZL201610272337.7
                                                            动力     2036.04.27      专利   取得
                                                            肇民     2019.12.29 -   实用   原始
 5         pin 针插装用工装     ZL201922413760.6
                                                            科技     2029.12.28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2.29 -   实用   原始
 6         低压脉冲电磁阀       ZL201922413610.5
                                                            科技     2029.12.28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2.29 -   实用   原始
 7         卡尺测圆用辅助工装   ZL201922413709.5
                                                            科技     2029.12.28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2.29 -   实用   原始
 8         水没测试用工装       ZL201922413778.6
                                                            科技     2029.12.28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涡轮盖的脱                               肇民     2019.10.18 -   实用   原始
 9                               ZL201921749007.8
           开力检测装置                                     科技     2029.10.1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0.18 -   实用   原始
 10        一种端子插装装置      ZL201921749020.3
                                                            科技     2029.10.1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0.18 -   实用   原始
 11        一种倒角装置         ZL201921749253.3
                                                            科技     2029.10.17      新型   取得
           一种装配有模仁镶件                               肇民     2019.04.24 -   实用   原始
 12                             ZL201920560783.7
           的模具                                           科技     2029.04.23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04.24 -   实用   原始
 13        一种模具             ZL201920560793.0
                                                            科技     2029.04.23      新型   取得
 14        一种模具             ZL201920560784.1            肇民     2019.04.24 -   实用   原始


                                            3-1-4-46
                                                 专利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权人                   类型   方式
                                                 科技   2029.04.23      新型   取得
       一种钢珠分配压装装                        肇民   2019.03.19 -   实用   原始
 15                         ZL201920344866.2
       置                                        科技   2029.03.18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03.07 -   实用   原始
 16    滑块斜向抽芯结构     ZL201920288469.8
                                                 科技   2029.03.06      新型   取得
       一种圆筒型滤网产品                        肇民   2019.03.07 -   实用   原始
 17                         ZL201920291476.3
       模具                                      科技   2029.03.06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卧式注塑机                        肇民   2019.01.21 -   实用   原始
 18                         ZL201920098649.X
       上的线圈包胶模                            科技   2029.01.20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瞬间加热器                        肇民   2019.01.21 -   实用   原始
 19                         ZL201920098683.7
       上的泄水装置                              科技   2029.01.20      新型   取得
       一种齿轮组侧向抽芯                        肇民   2019.01.21 -   实用   原始
 20                         ZL201920098882.8
       结构                                      科技   2029.01.20      新型   取得
       一种弧形滑块抽芯结                        肇民   2019.01.21 -   实用   原始
 21                         ZL201920107167.6
       构                                        科技   2029.01.20      新型   取得
       一种具有排气吹气结                        肇民   2019.01.21 -   实用   原始
 22                         ZL201920107201.X
       构的模具                                  科技   2029.01.20      新型   取得
       一种电动活塞真空泵                        肇民   2018.11.28 -   实用   原始
 23                         ZL201821976321.5
       单向阀                                    科技   2028.11.27      新型   取得
       一种滤芯加热器组装                        肇民   2018.11.28 -   实用   原始
 24                         ZL201821977478.X
       装置                                      科技   2028.11.27      新型   取得
       一种加热器及装有该                        肇民   2018.11.28 -   实用   原始
 25                         ZL201821977491.5
       加热器的坐便器                            科技   2028.11.2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11.28 -   实用   原始
 26    一种气密性检测装置   ZL201821977511.9
                                                 科技   2028.11.2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11.28 -   实用   原始
 27    一种汽车变速箱壳体   ZL201821991941.6
                                                 科技   2028.11.27      新型   取得
       一种车用发动机用壳                        肇民   2018.11.28 -   实用   原始
 28                         ZL201821992202.9
       体模具                                    科技   2028.11.27      新型   取得
       一种车用爆震传感器                        肇民   2018.10.25 -   实用   原始
 29                         ZL201821737726.3
       的电阻识别装置                            科技   2028.10.24      新型   取得
       一种 CNC 圆形零件                         肇民   2018.07.27 -   实用   原始
 30                         ZL201821217802.8
       快速加工夹具工装                          科技   2028.07.26      新型   取得
       一种滑块二次抽芯结                        肇民   2018.07.27 -   实用   原始
 31                         ZL201821217816.X
       构                                        科技   2028.07.26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7.27 -   实用   原始
 32    一种二次抽芯滑块     ZL201821217831.4
                                                 科技   2028.07.26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7.27 -   实用   原始
 33    一种滑块内抽芯结构   ZL201821217855.X
                                                 科技   2028.07.26      新型   取得
       研磨夹具和包括该研                        肇民   2018.07.26 -   实用   原始
 34                         ZL201821192321.6
       磨夹具的研磨治具                          科技   2028.07.25      新型   取得


                                      3-1-4-47
                                                 专利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权人                   类型   方式
                                                 肇民   2018.07.26 -   实用   原始
 35    一种马达阀体机构     ZL201821199025.9
                                                 科技   2028.07.25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7.26 -   实用   原始
 36    一种螺丝刀           ZL201821199068.7
                                                 科技   2028.07.25      新型   取得
       卧式注塑机用的注塑
                                                 肇民   2018.07.05 -   实用   原始
 37    产品配件安装固定装   ZL201821059416.0
                                                 科技   2028.07.04      新型   取得
       置
       一种装配机用的高度                        肇民   2018.07.05 -   实用   原始
 38                         ZL201821062977.6
       捡出设备                                  科技   2028.07.0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7.05 -   实用   原始
 39    一种分离装置         ZL201821064355.7
                                                 科技   2028.07.0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7.05 -   实用   原始
 40    一种注塑模具         ZL201821073045.1
                                                 科技   2028.07.0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5.28 -   实用   原始
 41    一种内牙脱模结构     ZL201820807030.7
                                                 科技   2028.05.27      新型   取得
       一种磁铁的自动打入                        肇民   2018.05.28 -   实用   原始
 42                         ZL201820807069.9
       装置                                      科技   2028.05.2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5.28 -   实用   原始
 43    一种倒角工装         ZL201820807879.4
                                                 科技   2028.05.27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自动焊接磁                        肇民   2018.05.28 -   实用   原始
 44                         ZL201820807880.7
       铁的焊接装置                              科技   2028.05.2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5.28 -   实用   原始
 45    一种模内切模具       ZL201820808986.9
                                                 科技   2028.05.2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4.28 -   实用   原始
 46    一种螺纹工装         ZL201820641907.X
                                                 科技   2028.04.2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01.05 -   实用   原始
 47    钢珠自动排出装置     ZL201820017785.7
                                                 科技   2028.01.0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7.12.01 -   实用   原始
 48    一种防端子变形模具   ZL201721658614.4
                                                 科技   2027.11.30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7.11.02 -   实用   原始
 49    一种自动洗料柄装置   ZL201721447949.1
                                                 科技   2027.11.01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7.09.01 -   实用   原始
 50    一种水路分配器       ZL201721115983.9
                                                 科技   2027.08.31      新型   取得
       一种智能座便器上带                        肇民   2017.09.01 -   实用   原始
 51                         ZL201721116464.4
       泄压装置的恒压阀                          科技   2027.08.31      新型   取得
       智能坐便器用的脉冲                        肇民   2016.08.26 -   实用   原始
 52                         ZL201620961605.1
       电磁阀                                    科技   2026.08.25      新型   取得
       一种瞬间加热器的灌                        肇民   2016.06.22 -   实用   原始
 53                         ZL201620626091.4
       胶结构                                    科技   2026.06.21      新型   取得
       用于检测发动机防震                        肇民   2016.02.24 -   实用   原始
 54                         ZL201620137043.9
       感应器的高度检测装                        科技   2026.02.23      新型   取得


                                      3-1-4-48
                                                 专利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权人                   类型   方式
       置
       用于加工发动机防震
                                                 肇民   2016.02.24 -   实用   原始
 55    感应器的自动剪料机   ZL201620137066.X
                                                 科技   2026.02.23      新型   取得
       构
                                                 肇民   2015.12.22 -   实用   原始
 56    一种塑胶模具         ZL201521080277.6
                                                 科技   2025.12.21      新型   取得
       一种水压高度检测装                        肇民   2015.12.22 -   实用   原始
 57                         ZL201521080278.0
       置                                        科技   2025.12.21      新型   取得
       用于太阳能热水器的                        肇民   2015.12.07 -   实用   原始
 58                         ZL201521005391.2
       常通电磁阀                                科技   2025.12.06      新型   取得
       用于燃气热水器的电                        肇民   2015.12.07 -   实用   原始
 59                         ZL201521005624.9
       磁阀                                      科技   2025.12.06      新型   取得
       二板塑胶模具的改进                        肇民   2015.05.11 -   实用   原始
 60                         ZL201520299297.6
       结构                                      科技   2025.05.10      新型   取得
       喷杆驱动装置及座便                        肇民   2017.01.25 -   实用   继受
 61                         ZL201720095971.8
       器                                        科技   2027.01.2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7.01.25 -   实用   继受
 62    按键结构及控制面板   ZL201720095973.7
                                                 科技   2027.01.24      新型   取得
       保险丝固定结构及智                        肇民   2017.01.25 -   实用   继受
 63                         ZL201720097811.7
       能座便器                                  科技   2027.01.24      新型   取得
       烘干装置及带有烘干                        肇民   2017.01.25 -   实用   继受
 64                         ZL201720097812.1
       装置的智能座便器                          科技   2027.01.24      新型   取得
       便圈连接机构和智能                        肇民   2016.03.22 -   实用   继受
 65                         ZL201620223572.0
       座便器                                    科技   2026.03.21      新型   取得
       汽车电动助力转向器                        肇民   2015.08.04 -   实用   继受
 66                         ZL201520577586.8
       增强蜗轮                                  科技   2025.08.03      新型   取得
       汽车电动助力转向器                        肇民   2015.08.04 -   实用   继受
 67                         ZL201520577587.2
       复合蜗轮                                  科技   2025.08.03      新型   取得
       一种智能座便器的旋                        肇民   2013.04.03 -   实用   继受
 68                         ZL201320160650.3
       转水流喷杆                                科技   2023.04.02      新型   取得
       具有水流控制装置的                        肇民   2013.03.21 -   实用   继受
 69                         ZL201320128313.6
       智能座便器温水箱                          科技   2023.03.20      新型   取得
       一种智能座便器的防                        肇民   2013.03.21 -   实用   继受
 70                         ZL201320128344.1
       水座圈                                    科技   2023.03.20      新型   取得
       具有杂质沉淀结构的                        肇民   2013.03.21 -   实用   继受
 71                         ZL201320128474.5
       智能座便器温水箱                          科技   2023.03.20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1.18-    实用   原始
 72    一种单向阀           ZL201921990649.7
                                                 动力    2029.11.1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1.07-    实用   原始
 73    真空泵               ZL201921932051.2
                                                 动力    2029.11.06     新型   取得
 74    间隙测试装置         ZL201922078709.4     肇民   2019.11.27 -   实用   原始


                                      3-1-4-49
                                                     专利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权人                    类型   方式
                                                     动力   2029.11.26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1.18 -    实用    原始
 75     真空泵               ZL201921990644.4
                                                     动力   2029.11.1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9.11.07 -    实用    原始
 76     组合泵泵体           ZL201921932055.0
                                                     动力   2020.11.06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11.15 -    实用    原始
 77     真空泵               ZL201821885629.9
                                                     动力   2028.11.1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11.15 -    实用    原始
 78     膜片组件及膜片泵     ZL201821885772.8
                                                     动力   2028.11.1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8.11.15 -    外观    原始
 79     真空泵               ZL201830649685.1
                                                     动力   2028.11.14       设计    取得
                                                     肇民   2018.11.15 -    外观    原始
 80     电动膜片泵           ZL201830649909.9
                                                     动力   2028.11.14       设计    取得
                                                     肇民   2017.09.05 -    实用    原始
 81     一种真空泵检测系统   ZL201721132530.7
                                                     动力   2027.09.04       新型    取得
        一种泵体气密检测系                           肇民   2017.09.05 -    实用    原始
 82                          ZL201721132662.X
        统                                           动力   2027.09.04       新型    取得
        一种单向阀气密检测                           肇民   2017.09.05 -    实用    原始
 83                          ZL201721132697.3
        系统                                         动力   2027.09.04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6.08.31 -    实用    原始
 84     真空泵               ZL201621015816.2
                                                     动力   2026.08.30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6.08.31 -    实用    原始
 85     滑片和真空泵         ZL201621015897.6
                                                     动力   2026.08.30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6.08.31 -    实用    原始
 86     气缸式真空泵         ZL201621023096.4
                                                     动力   2026.08.30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6.08.31 -    实用    原始
 87     泵盖和真空泵         ZL201621023259.9
                                                     动力   2026.08.30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6.08.31 -    实用    原始
 88     流体回路系统         ZL201621024215.8
                                                     动力   2026.08.30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6.04.28 -    实用    原始
 89     单向阀               ZL201620371390.8
                                                     动力   2026.04.27       新型    取得
                                                     肇民   2016.04.28 -    实用    原始
 90     真空泵               ZL201620371393.1
                                                     动力   2026.04.27       新型    取得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著作                                        权利取得   权利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期限
                             权人                                          方式     范围
         肇民机械泵单向阀
                             肇民                      2018.02.28-20                全部
  1      气密性测试软件              2019SR0759780                       原始取得
                             动力                      68.12.31                     权利
         (HPT-1)

                                        3-1-4-50
                                著作                                        权利取得    权利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期限
                                权人                                          方式      范围
        肇 民 机 械 泵 耐 久 性 肇民                       2018.03.15-20                全部
 2                                     2019SR0759778                        原始取得
        测试软件(HPT-2) 动力                             68.12.31                     权利
        肇 民 机 械 泵 综 合 性 肇民                       2018.02.15-20                全部
 3                                     2019SR0759490                        原始取得
        能测试软件(HPT-3) 动力                           68.12.31                     权利
        肇民电子真空泵综
                                肇民                       2018.05.15-20                全部
 4      合性能测试软件                 2019SR0758447                        原始取得
                                动力                       68.12.31                     权利
        (HPT-4)
        肇民电子真空泵耐
                                肇民                       2018.03.18-20                全部
 5      久 性 测 试 软 件              2019SR0758444                        原始取得
                                动力                       68.12.31                     权利
        (HPT-5)

       4)土地使用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使用                                            使用权                                  他项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面积(㎡)
权人                                              类型                                  权利

                         湘潭经开区
         湘(2020)湘
湖南                     石码头路以      工业
         潭市不动产权                               出让    2050/06/03     33,872.53     无
肇民                     东、九昭西路    用地
         第 0022064 号
                             以北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拥有的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和土地使用权
证书,查阅了发行人的商标和专利变更登记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册
证明,并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的商
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及取得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共拥有 5 项商标、90 项专
利和 1 项土地使用权,且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所有商标、专利和土地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上述所有商标和专利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且不存在抵押、质押
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
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问题 18 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取得和使用
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
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

                                         3-1-4-51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如存在不规范且短期内无法整改,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
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
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
产系租赁上述土地所建房产的,应核查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
响,被处罚或进行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租赁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

   发行人承租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秦弯路 616 号的厂房系集体建设用地上建
造的房产,产权人及出租人为上海继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土地及厂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金字(2012)第 000664 号),
发行人已就租赁相关厂房进行了租赁备案,并取得“沪(2019)金字不动产证
明第 18013659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载明为合法建筑,不存在被行
政处罚的可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建筑物用途为
厂房。发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星火村委会亦出具了《确认
函》,确认其对秦弯路 616 号的厂房并未拥有任何权益。同时,上海市金山区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载明,秦弯路 616 号对应的房地产权证所登记宗地内
的土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该局(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
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
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
其他权利义务。”因此,发行人使用上述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2)租赁备案


                                   3-1-4-52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出具
的《空置厂房对外租赁规范认定意见单》(文件号:JZ6R20180026),同意上海
继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租相关空置厂房给其他单位作为生产经营之用。同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发行人已就租赁秦弯路 616 号厂房进行了
租赁备案,并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取得“沪(2019)金字不动产证明第 18013659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此,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必要的
租赁备案手续。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上海继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沪房地金字(2012)第 000664 号”
房地产权证,其上所载的厂房已合法取得产权证书。肇民科技实际控制人邵雄
辉亦已就该处厂房如需搬迁的事项出具承诺函,承诺由其承担厂房搬迁所产生
的一切费用。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厂房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
证明;查阅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出租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阅发行人所在地招商
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空置厂房对外租赁规范认定意见单》;查阅发
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确认函》;查阅发行人所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
的《复函》;查阅实际控制人就部分房产系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承租的上海继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上
海市金山区秦弯路 616 号的厂房系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产。发行人使用上
述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
“沪房地金字(2012)第 000664 号”房地产权证上所载的厂房为合法建筑,不
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部分房产
系租赁集体建设用地所建房产的事实,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实
际控制人亦就该部分厂房进行搬迁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厂房搬迁所产生的一
切费用。




                                   3-1-4-53
(十二)关于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
况,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6 的相关规定,核查以下
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结合
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分
析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结合可比市场价格、第三方市场价
格、关联方与其他关联交易方的价格,核查并确认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
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变化
趋势;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济兆实业无关联交易,与实际控制人邵雄辉
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2017 年,公司出于日常经营所需,
向邵雄辉借入资金,并按一年期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邵雄辉支付资金使
用费率。上述资金拆入均已于报告期内归还。

     2)关联担保

                                                                              单位:万元
                                                   担保                             担保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银行                               担保期限
                                                   金额                             方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保证
 1        邵雄辉                                   500.00    2017.12.25-2019.01.11
                     海松江支行                                                     担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2018.12.12-贷款到期    保证
 2        邵雄辉                                   500.00
                     海松江支行                                    日起三年         担保
        邵雄辉、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2019.04.09-贷款到期    保证
 3                                                1,000.00
          松佳子     海松江支行                                    日起三年         担保


                                       3-1-4-54
                                                 担保                            担保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银行                              担保期限
                                                 金额                            方式
                                                           2019.03.20-主债权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保证
 4        邵雄辉                                1,000.00   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
                   海市金山支行                                                  担保
                                                                    年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邵雄辉之间的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
控制管理制度并未明确该等关联交易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2 月,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实际控制人邵雄辉及其配偶预计于 2020 年度就发行人的银
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不收取发行人担
保费用,无需发行人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存在向
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造成影响。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网工具检查关联方企业信息、
信用信息、背景等情况;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关联方背景;查询发行人及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账户流水;取得相关交易合同
及银行流水,核查交易的真实性;将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条件进行比较,核查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恰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
整;上述关联交易必要、合理、公允,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不影响发
行人的经营独立性,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无显失公平情况,不存在调节
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与曾经的关
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应核查分析是否实质是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调


                                     3-1-4-55
节收入或成本费用、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况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叶晶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叶晶为上海康狮的 100%控股股东;上海康狮为发行人
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
过去或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因此 2018 年 4
月前上海康狮应认定为关联方,2018 年 4 月后不再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承租方的与上海康狮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上海康狮                 厂房                 -           -       123.19

   2018 年度,公司作为承租方,向上海康狮承租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秦弯路 633
号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8 年 12 月,上海康狮名下的该处房产经法院司法
拍卖,所有人变更为湖州织里产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度,公司与
上海康狮无关联租赁。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网工具检查关联方企业信息、
信用信息、背景等情况;查阅公司与厂房出租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查阅公司与
上海康狮的往来明细账、支付房租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曾经的关联方上海康狮持续发
生的关联租赁,但未实际支付租金,未实质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为发行人调
节收入或成本费用、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十三)关于发行人合并范围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是,保荐机构应按
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7 的相关规定,对特殊控制

                                   3-1-4-56
权归属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规性等予以审慎判断、妥善处
理和重点关注,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生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018 年 12 月 11 日,李回城、邵雄辉与肇民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
日肇民动力召开股东会,同意:①李回城将持有的肇民动力 9%股权(认缴注册
资本 13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0 元)转让予肇民有限;②邵雄辉将持有的肇民
动力 51%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转让予肇民
有限。

   2019 年 1 月 15 日完成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肇民有限取得对肇民动力
的控制权,据此确定该日为合并日,肇民动力成为肇民有限的控股子公司。

   (2)合并范围及相关依据

   1)合并范围

   在上述企业合并中,发行人对肇民动力认缴出资比例为 60%,实缴出资比
例为 51%,自合并日起,将肇民动力纳入合并范围。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范围包含肇民动力。

   2)确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依据

   肇民动力系由邵雄辉、李回城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获得由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 万元整,其中邵雄辉认缴 765 万元,持股比
例 51%,李回城认缴 735 万元,持股比例 49%。肇民有限收购肇民动力前,邵
雄辉持有肇民动力 51%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
肇民动力自成立之日起,邵雄辉即为其实际控制人。

   收购完成后,发行人占肇民动力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51%,系肇民动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邵雄辉。



                                  3-1-4-57
   因此,上述收购前后,发行人与肇民动力均受同一最终控制方,即实际控
制人邵雄辉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该次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被合并方肇民动力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股权转
让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支付转让价款相
关银行流水和回单等关键性文件,对发行人与被合并方控制权归属进行认定,
根据各关键文件主要条款信息等对合并类型进行判断,并复核相关会计处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控制权归属认定中,
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VIE 模式)等特殊情形;发行人合并
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谨慎、证
据充分、结论合理、准确并进行了妥善的会计处理。

(十四)关于发行人重要会计政策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保荐机
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
有针对性,是否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
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

    ①以下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收入的确认

    本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利息收入等。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
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
经济利益。

    2)本公司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履约义务性质属于“在某一时段

                                  3-1-4-58
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收
入确认。

   A、本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
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
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B、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
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本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
所有权。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
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

   A、注塑件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如下

   国内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
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客户验收货物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测,经客


                               3-1-4-59
户对产品数量与质量无异议确认后确认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
产,经检验合格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

   对于由客户提供主要的配件,且公司不实质承担结算及存货风险的业务,
公司按照收款总额扣除配件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B、模具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如下

   公司模具基本为注塑件产品的配套模具,公司模具收入确认须取得客户认
可的合格证书,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分为一次性确认和分段确认两
种模式。

   一次性确认:针对模具收入无需通过相应注塑件产品销售实现的情况,公
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模具设计、生产、试模及检验,取得
客户认可的合格证书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分段确认:针对模具收入通过相应注塑件产品销售实现的情况,合同约定
收入分段确认,明确前段收取的收入的金额或比例,该部分收入在取得客户认
可的合格证书后进行确认;合同约定剩余后段部分依据量产销售的注塑件数量
分摊的,公司进行分摊确认。

   4)收入的计量

   本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
价格时,本公司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
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A、可变对价

   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
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己确认收入极可
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
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B、重大融资成分


                               3-1-4-60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
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
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C、非现金对价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本公司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
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本公司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
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D、应付客户对价

    针对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
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
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公司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
本公司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公司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
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
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公司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
易价格。

    ②以下政策适用于 2017 年至 2019 年度:

   发行人注塑件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1)国内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
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客户验收货物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测,经客
户对产品数量与质量无异议确认后确认收入。

   2)出口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
产,经检验合格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

   对于由客户提供主要的配件,且公司不实质承担结算及存货风险的业务,
公司按照收款总额扣除配件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发行人模具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3-1-4-61
    公司模具基本为注塑件产品的配套模具,公司模具收入确认须取得客户认
可的合格证书,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分为一次性确认和分段确认两
种模式。

    1)一次性确认:针对模具收入无需通过相应注塑件产品销售实现的情况,
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模具设计、生产、试模及检验,取
得客户认可的合格证书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2)分段确认:针对模具收入通过相应注塑件产品销售实现的情况,合同约
定收入分段确认,明确前段收取的收入的金额或比例,该部分收入在取得客户
认可的合格证书后进行确认;合同约定剩余后段部分依据量产销售的注塑件数
量分摊的,公司进行分摊确认。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
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通过审阅销售合同及
与管理层的访谈,了解和评估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

    与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进行对比,可比上市公司的注塑件收入确认
政策列表如下:

           塑料件:1) 寄售模式: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发货,每月根据客户
           实际领用清单确认销售收入;2) 国内直接销售:按合同或订单发货,根据
天龙股份
           经客户确认收货的发货单确认销售收入;3) 国外直接销售:产品出库、办
           理报关出口手续并取得提单后,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
           (1) 内销收入确认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并送至客户
           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
           (2) 外销收入确认
横河模具   A.离岸出口业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完成相关产品
           生产,出库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收入。
           B.出口到国内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
           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并送至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或
           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
           公司的注塑件产品出库后计入发出商品,将其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后取得
上海亚虹
           对方签收的送货回签单,并经与客户定期(通常每月核实一次)核实销售


                                   3-1-4-62
           数量和金额后,确认收入。


    由上表可以看出,注塑件相关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
策无较大差异。

    可比上市公司的模具收入确认政策列表如下:

           模具产品:1) 国内销售:模具完工交付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天龙股份   2) 国外销售:模具完工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库、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并取得
           提单后,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
           ①内销收入确认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模具完工并进行试样生产合格,
           并经客户验收,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或移送至公司注塑产品生产车间后,确
横河模具   认收入。
           ②外销收入确认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求,模具完工并进行试样生产合格,
           并经客户验收,出库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收入。
           (1)直接销售
           直接销售方式下,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生产完成后,由客户对模
           具和使用该模具试生产的注塑件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后,在相关模具运送到
           客户指定地点或移送至公司注塑件生产仓库进行注塑件产品生产(“带件生
           产”模式)后,确认收入。
           (2)注塑件产品分摊
上海亚虹
           在以注塑件产品形式分摊方式下,公司模具销售合同约定相关模具产品的
           价格由未来使用该模具生产的一定数量的注塑件产品平均分摊,并明确约
           定模具的价格、分摊注塑件产品的数量和分摊期限。在该方式下,公司模
           具产品生产完成后不确认收入,其经济利益在相关注塑件产品实现销售后
           流入公司,同时,上述模具成本在相关注塑件产品分摊计入相关注塑件成
           本。

    由上表可以看出,模具相关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无较大差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并
非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
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十五)关于发行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如是,保荐机构
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8 的相关规定,核查相


                                      3-1-4-63
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
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1)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相关规定。会计
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内容和原因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列示金额:2018 年 12 月 31 日 11,342,385.35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 14,334,525.15 元。
将“应收票据及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列示金额:2018 年 12 月 31 日 84,686,212.88
应收账款”拆分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 121,163,299.54 元。
为应收账款、应收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列示金额:2018 年 12 月 31 日 6,733,445.35
票据列示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 14,334,525.15 元。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列示金额: 2018 年 12 月 31 日
                   85,100,277.73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 119,435,520.90 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付票据”列示金额:2018 年 12 月 31 日 0.00 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470,455.82 元。
将“应付票据及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列示金额:2018 年 12 月 31 日 38,763,557.94
应付账款”拆分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 63,284,331.32 元。
成应付账款与应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应付票据”列示金额:2018 年 12 月 31 日 0.00 元,
付票据列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470,455.82 元。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列示金额: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4,641,907.84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 57,460,162.21 元。
                   合并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列示金额:2018 年-6,202,697.56 元,2019
资产减值损失中
                   年-98,032.29 元。
损失以“-”号
                   母公司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列示金额:2018 年-5,697,291.77 元,2019
填列
                   年-147,966.26 元。

    2)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
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3-1-4-64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9 年 1 月 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
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
                             收款项融资列示金额为 4,918,940.00 元及 8,617,641.40 元;
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从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 年 1 月 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票据”重分类至“应收
                             应收款项融资列示金额为 710,000.00 元及 6,444,941.40 元;
款项融资”
                             合并利润表 2019 年信用减值损失列示金额为-1,827,784.62
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元;母公司利润表表 2019 年信用减值损失列示金额为
损失以“-”号填列
                             -3,073,087.66 元。

    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该政策变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及列报的相关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应收票据                            11,342,385.35           6,423,445.35   -4,918,940.00
应收款项融资                                                4,918,940.00   4,918,940.00
注:本公司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管理上述应收票据的业务
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因此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将该类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将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列报为应收票据。(下
同)

    该政策变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及列报的相关
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应收票据                            6,733,445.35         6,023,445.35       -710,000.00
应收款项融资                                               710,000.00        710,000.00

    3)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
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
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4)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
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3-1-4-6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报告
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5)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公司
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即假定
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
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资产等不会发生变化。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同负债”列示金额:2020 年 1 月 1 日
新增“合同负债”项目,将转
                             1,815,809.03 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 1,979,237.40 元。
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从“预收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同负债”列示金额:2020 年 1 月 1
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日 1,792,142.03 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 1,979,237.40 元。

    (2)报告期内的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

    (3)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18 年度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项目存在差异,
主要调整事项涉及:①对由信用级别不高的银行承兑的已背书转让但未到期的
票据予以恢复;②调整收入跨期对应的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会计师已出
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报告,对差异情况进行逐项说
明。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3-1-4-66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梳理,判断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检查相关的
审批程序文件;对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调整原因进行检查,对
调整事项进行重新计算和复核,查阅和整体复核申报财务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均根据财政部印
发的相关规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变更执行,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具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变更的合理性;发行人会计估计保持了一致性,未
发生变更;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调整原因充分,调整事
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与合规性;发行人提交的申
报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十六)关于发行人收入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
后向客户销售;或者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如是,
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相关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32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委托第三方加工的情况

    公司存在少量委托第三方加工的情况,主要可分为注塑件委外和模具委外,
注塑件委外主要为部分产品的电镀、喷涂、配件粗加工等工序,模具委外主要
为模仁等模具材料的加工。注塑件委外主要原因系公司无电镀、喷涂等生产许
可,无法自行加工,此外部分配件的简单粗加工也委托第三方加工完成;模具
外协主要原因系公司模具生产产能不足,通过委外加工方式解决产能问题。

    公司注塑件和模具委外加工均以加工费结算。

    (2)客户提供原材料配件的情况

    为满足功能性要求,部分精密注塑件产品存在内嵌、组装部分配件的情况。
针对该类产品,一部分客户鉴于产品品质要求、质量把控等原因在特定型号产
品上向公司提供主要配件,公司根据订单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加工,完


                                3-1-4-67
成订单交付。

    上述产品除生产工序方面与其他产品存在小部分差异,其他与产品相关的
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定价方式等与其他精密注塑件产品无本质区别,公司承
担该类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和品质检验。

    ①商业背景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产品为功能性塑料零件,为满足功能性零件特有的
应用需求,部分零件除塑料部分外还包含其他配件,使得公司需要根据不同产
品的原材料清单对外采购产品所需的配件,其中,受产品品质要求、质量把控
等原因,部分客户要求公司在某些配件采购时,只能通过客户进行采购,以确
保产品品质与设计时的性能要求高度一致。

    ②所有权转移条款

    对于该类有偿提供配件的情况,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交易合同中涉及所
有权转移的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A、日本特殊陶业

    “根据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各项条件,特殊陶业实业可以将资材生产中所
必须的原料、产品或零部件(以下简称‘该材料’)提供给供应商(有偿或无偿);
由特殊陶业实业无偿提供的所有该材料的所有权仍归特殊陶业实业所有,供应
商应妥善保管该材料,并承担灭失、损坏的风险;如果该材料是由特殊陶业实
业销售给供应商的,则在供应商支付完该材料的采购费用后,该材料的所有权
就转移至供应商一方;供应商无论是否有偿都应将该材料与供应商自有的物品
进行分别保管,不得将其混在一起,供应商应当将该材料作为机密信息进行妥
善管理,不得将其用于资材生产以外的目的,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转卖、租赁
或允许其使用该资材。”

    B、莱顿

    公司向加拿大莱顿销售的部分产品中的部分配件由苏州莱顿有偿提供,由
于该部分涉及的交易金额较小,公司与莱顿签订的交易合同中双方未就该部分


                                  3-1-4-68
配件的所有权转移做特殊约定,双方根据商业实质默认该部分配件在交付后所
有权转移至公司。

    C、能率

    “能率在与肇民科技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原材料、部品、半成品、成品等
进行有偿或者无偿调拨(以下简称‘调拨材料’);无偿调拨材料以及将其制造、
加工、修理后的成品、部品以及半成品的所有权全部属于能率;关于有偿调拨
材料之所有权归属,在支付完其货款之前适用无偿调拨材料之规定,支付方法
另行决定;肇民科技对于调拨材料的管理,为了避免与其他材料混淆必须有特
定场所摆放,并且帐面也必须与其他材料分开,其状况必须明确;肇民科技未
经能率许可不得在为履行基本合同或个别合同之目的以外挪用调拨材料,并且
未经能率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者销售、出借或抵押;肇民科技如发现调拨材料
有遗失、损坏或者变质,应立刻通知能率;前项的遗失、损坏或者变质的原因
如在于肇民科技,按能率的指示,肇民科技应负责其修理、代用品的提供及损
坏赔偿。”

    ③会计处理

    针对上述客户有偿提供配件的情况,公司该部分精密注塑件产品按照收款
总额扣除配件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具体依据如下:

    A、公司采购该类配件的数量、型号与精密注塑件产品的数量、型号具有
明显的对应关系,原材料与商品均具有专属性,采购与销售实质上系同时谈判
确定、互为前提和条件、旨在实现一项商业目的的一揽子交易,如果将两笔交
易分拆开来则各自均不具有独立的商业意义,只有合在一起时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

    B、公司采购的配件只能用于对应精密注塑件产品的生产,根据合同约定,
公司不得进行转卖、出借、质押等,尽管该类配件的所有权已转移,但其使用
受到严格限制,公司在获取销售订单的基础上下达配件采购订单,且采购与销
售的账期一致,公司不承担存货积压和资金垫付的风险;

    C、从产品定价机制来看,对于客户有偿提供配件的产品,公司在报价时


                                 3-1-4-69
通常按照配件采购价格加一定管理费计入报价单,并不承担原材料价格变动所
带来的成本波动风险。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与委外加工方及主要客户的合同,了解主要条款,访谈公
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采购、销售的商业背景、合理性和必要性,核查会计
处理方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基于商业实质判断,
会计处理方式具有合理性。

(十七)关于发行人毛利率情况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
利率,如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应分析发
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
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价格、产品用途、客户差异等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毛
利率是否正常。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

   公司致力于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产业链。由于精密注塑件品类丰富多样,细分应用领域众多,因此
不存在与公司完全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因此在选择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
时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标准:

   ①主营业务为注塑件的上市公司,即同为精密注塑件和精密注塑模具生产
企业:横河模具、上海亚虹和天龙股份;

   ②产品功能与公司类似或存在竞争的(拟)上市公司,即产品同为精密功
能结构件(不仅限于塑料件)的生产企业:世纪华通、京威股份、苏奥传感、
爱柯迪、兆威机电。




                               3-1-4-70
                                                                               单位:%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注塑件产品
   横河模具                   未披露                             18.95               20.31
   上海亚虹                   未披露                             20.15               21.07
   天龙股份                   未披露                             25.71               25.58
   世纪华通                   未披露                                 -                   -
   京威股份                   未披露                                 -               31.54
   苏奥传感                   未披露                             33.38               29.81
    爱柯迪                    未披露                             32.35               33.43
   兆威机电                   未披露                             34.79               37.86
上述公司平均值                未披露                             27.56               28.51
    本公司                        35.99                          39.39               36.89
                                      模具产品
   横河模具                   未披露                             31.94               17.80
   上海亚虹                   未披露                             35.48               37.41
   天龙股份                   未披露                             22.27               22.22
上述公司平均值                未披露                             29.90               25.81
    本公司                        50.04                          54.00               57.54
注(1):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其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
注(2):世纪华通采用热交换系统塑料件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仅 2017 年度报告中披露
了相关数据。
注(3):京威股份采用关键功能件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2019 年度报告数据中未披露相
关数据。
注(4):苏奥传感采用燃油系统附件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
注(5):爱柯迪采用汽车类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
注(6):兆威机电采用精密注塑件-汽车电子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
注(7):模具产品毛利率分析以横河模具、上海亚虹和天龙股份作为对比公司,其他公司未
披露模具业务情况或者模具业务比重极小,不具有可比性。

    1)注塑件产品毛利率差异原因分析

    公司注塑件产品毛利率较高,主要有以下因素:

    ①公司的产品聚焦于品质要求较高的产品领域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主要为汽车功能结构件和家用电器功能部件,系保
证汽车、家电平稳运行的重要零部件,其产品品质直接影响汽车、家用电器的


                                          3-1-4-71
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小部件、大影响”的特点,因此客户在选择供应商并
接受报价时,其主要考虑产品复杂程度、生产工艺难度、供应商过程管理能力
等与产品品质输出高度相关的因素,并不需要考虑该产品是否为塑料件或金属
件,因此同为重要功能结构件的零部件产品毛利率相差较小。

    ②产品结构特点造成公司毛利率整体水平较高

    公司产品结构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单个产品在汽车、家用电
器中的用量较小,加之产品规格小,在汽车整车和家用电器中所占成本的比重
相对较低,与汽车内外饰件、家用电器外观件等用量较大的注塑件具有较大区
别。正因如此,公司需不断丰富自身产品品类,与客户保持紧密合作,持续开
发新产品,以“多品种”的产品结构来弥补单个产品“小批量”的不足,进而
保证自身整体利润水平。同时,对客户而言,由于单个产品的批量较小,通常
在考虑经济性的情况下,针对某个产品仅选择一家供应商,开发一副模具,但
产品的重要性和品质要求较高,因此在产品报价透明合理的情况下,客户的价
格敏感性相对较低,在认可公司产品质量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利润空间。

    ③持续开发与精细化管理优势是公司保持高毛利率的源动力

    在市场竞争中,不同企业发挥各自优势以追求自身利润水平的最大化。由
于塑料制品业庞大的市场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大部分注塑企业以积累生产规
模来获取市场份额,进而维持自身发展。公司作为精密注塑行业内企业之一,
虽已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在行业中仍不具
有明显的规模优势,故难以通过“低毛利、高规模”的竞争方式保证自身发展。
然而,公司的持续开发优势能够帮助公司不断开发品质要求较高的小批量产品,
丰富产品品类的同时将整体毛利率水平提高。

    一般而言,若单个产品的批量较小则意味着该产品注塑机台连续生产的时
间较短,不同产品之间模具需频繁切换,一方面会降低注塑机台的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也需要有较高水平的生产过程管理和模具切换技术,若生产过程管理
能力和模具切换技术较弱,则极易增加生产成本并造成较高的产品不良率,整
体来看不具有经济性。然而,公司多年以来坚持精细化管理并注重技术能力的
提升,在生产过程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具备较为突出的优势,能够有效控制生

                                3-1-4-72
产成本和产品不良率,帮助公司以“小批量、多品种”的产品结构保持自身稳
定发展。

    综上,公司精密注塑件产品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系公司发挥自身竞争优势
保证持续稳定发展的结果。

    2)模具产品毛利率差异原因分析

    精密注塑模具系精密注塑件生产的核心工艺装备,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精
密注塑件产品品质。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模具主要系精密注塑件产品的配套模具,其毛利率
水平与对应精密注塑件的复杂程度和工艺难度息息相关。由于公司精密注塑件
产品多为重要功能性部件,产品品质较高,因此复杂程度和工艺难度相对较高。
为保证精密注塑件产品生产的精密度和稳定性,精密注塑模具的精度和品质至
关重要,同时,受公司产品特点的影响,客户通常在某个产品上仅选择一家供
应商,开发一副模具,因此在模具产品报价时,客户综合考虑模具精度、开发
难度和使用周期后给予一定的合理价格,同时包含较高的附加值。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收入相关的订单、出库单、客户
对账单、提单、报关单、发票、回款单据等支持性证据,复核其收入确认的会
计处理是否正确;抽查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凭证、发票、付款单据等
相关单据,检查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

    检查材料出库单,检查生产成本中工费的归集及分配情况,并核对产品入
库成本与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是否存在差异,复核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库存商品报告期内每年单位成本变动以及库存
商品产销存变动是否合理;分析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生产成本的
比重变动情况;分析制造费用各项目的各期变化;分析水电费是否与产量匹配、
产销率是否合理等;


                                3-1-4-73
    抽查核对车间统计的部分产品月产量表,是否与成本计算的产量表一致,
检查生产成本的计价和分摊是否正确,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

    对重要客户的各期销售情况、对重要供应商的各期采购情况实施函证程序
和现场走访程序;

    对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主要产品功能、性能及竞争优势、产
品所在领域的市场竞争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单价变动的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辅料采
购价格的波动情况分析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合理性;

    结合同行业毛利率水平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及产品成本的波动,分析毛利
率波动是否合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不存在异常,与可比公司
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

(十八)关于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支付,如是,保荐机构应按照《首发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6 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
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
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股份支付的计量和会计处理

    发行人于 2017 年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 1,486.875 万元。员工受让持股平台
份额定价为 2.14 元/单位份额,定价依据为协商定价。以同时段转让外部投资者
价格确定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15.19 元/单位注册资本,根据各员工折
算受让的肇民科技股份数和出资成本确定股份支付金额。



                                 3-1-4-74
    计算公式为:涉及股份支付金额 折算员工受让肇民科技股份数*每股公允

价值-员工出资成本

    综上,发行人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确认于 2017 年度,会计处理具体分录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
借:管理费用                                                     1,486.875
贷:资本公积                                                     1,486.87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由于本次股
权激励系对被激励员工服务的一次性获取,故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金额。相关
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6 要求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
果合理,与同时段转让外部投资者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发行人报告期
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

(十九)关于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如是,保荐
机构应当核查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


                                 3-1-4-75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约定具体收款时点,如果超出收款
时点尚未回款,公司则将其认定为逾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应收账款余额          19,359.68       100.00%        13,155.98    100.00%    9,332.66   100.00%
截至 2021 年 2 月
                      11,116.31        57.42%        12,712.98     96.63%    8,931.58    95.70%
28 日回款
逾期金额                1,575.45           8.14%      1,506.06     11.45%    1,278.64    13.70%
其中:
                        1,169.13           6.04%      1,101.20      8.37%    1,184.52    12.69%
  逾期 1 年以内
   逾期 1 年以上           406.32          2.10%        404.86      3.08%      94.12       1.01%

     截止报告期各期末,逾期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和逾期账款的期后回款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逾期金额           1,575.45    100.00%             1,506.06     100.00%    1,278.64    100.00%
逾期账款坏
                     460.06         29.20%            456.58     30.32%       461.18     36.07%
  账准备
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逾         847.37         53.79%          1,104.54     73.34%       877.56     68.63%
期账款回款

     根据上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中逾期一年以上的金额分别为
94.12 万元、404.86 万元和 406.32 万元,分别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1.01%、
3.08%和 2.10%。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况对应的主
要客户,2018 年末逾期金额较小且分散;2019 年末逾期金额增长较大,主要为
应收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的款项约 341.50 万元,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已无力回
款,发行人已对该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报告期各期末逾期的主要客户及其信用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况对应的主要客户,
2018 年末逾期金额较小且分散;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逾期金额增长较大,主

                                               3-1-4-76
要为应收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的款项约 341.50 万元,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已无
力回款,发行人已对该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3)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主要为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
司、无锡市双灵电器厂和浙江百瑞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积欠的注塑件款项。上述
款项在报告期后均未回款,逾期后发行人已暂停与上述公司的交易。其中,铜
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多家企业存在因逾期支付货款导致的买卖
合同纠纷,因此发行人判断其已无力支付货款,并已对其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无锡市双灵电器厂和浙江百瑞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正常,但迫于自
身资金压力,尚未回款,发行人按组合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应收账款逾期明细,并核查了逾期客户的信用状况、对应
信用期以及期后回款情况;保荐机构核查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对重要应
收账款进行了函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金额
较小,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对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且坏
账准备计提充分。

    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如是,保荐机
构应当核查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
生变化,放宽信用政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41 次、2.98 次和 3.05 次,应收账
款账期基本保持稳定。2019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相较 2018 年下降,主要原因为
2019 年下半年以来,受汽车排放“国六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公司对康明斯的
发动机滤芯部件和石通瑞吉的汽车碳罐电磁阀部件的产品销售金额快速增加;


                                  3-1-4-77
同时,公司对日本特殊陶业爆震传感器产品销售金额也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总体导致 2019 年四季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3,259.44 万元,并使
得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上期大幅增加。

    公司应收账款的信用期为 30 天到 120 天不等,不同信用期与客户信用等级
和合作历史有关。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与执行情况未发生变化,对公司应
收账款周转率未造成重大影响。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检查发行人应收账款信用
期和逾期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的原因;计算可比上
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并与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分析;检查主要客户
的销售合同,分析合同中收款相关的条款是否与实际执行的信用政策相符;检
查营业收入明细账及各客户销售统计明细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合理,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之间的差异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客户的
信用政策与销售合同相符;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
况无重大影响。

    3、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是,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终止确认金     未终止确     终止确认金    未终止确      终止确认金    未终止确
             额         认金额           额          认金额          额          认金额
银行承
             3,163.18     3,046.85      1,245.79        456.75       817.31         480.24
兑汇票
 合计        3,163.18     3,046.85      1,245.79        456.75       817.31         480.24
注:(1)公司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对“6+9 银行”承兑的银行

                                       3-1-4-78
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非“6+9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
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2)“6+9 银行”指 6 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和 9 家全国性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
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
银行。

    公司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对“6+9 银行”承
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非“6+9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
兑汇票 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6+9 银
行” 指 6 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和 9 家全国性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
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
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

    (2)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修订)第三章第七
条,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
报酬的程度分别进行处理,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
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由于“6+9 银行”为国内知名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信用风险低,由“6+9
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转移后、到期前,可视为背书人/贴现人
已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因此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
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若承兑人为“6+9 银行”,则在背书或贴现时做终止确认处
理,非“6+9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
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应收票据台账,核对应收票据发生、终止确认情况及各期背
书及贴现应收票据的披露情况;核查应收票据开具依据的合理性以及银行承兑
汇票到期兑付情况,核查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合理性;查阅票据池相关协议,

                                     3-1-4-79
确定发行人对票据池相关业务披露是否准确,是否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质
押票据与开具票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已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均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二十)关于发行人存货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如
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存货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超过一年的存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原材料                            207.92                    155.66                    341.80
在产品                            184.17                    110.72                     83.56
产成品                             17.48                     66.41                     79.10
发出商品                           35.96                     35.96                     35.96
委托加工物资                               -                         -                         -
周转材料                                   -                         -                         -
合计                              445.53                    368.75                    540.42
占存货余额的比例                  7.66%                     7.25%                    11.84%

       报告期内,公司库龄超过一年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发
出商品。其中,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主要系根据客户提供的预计订单提前
组织采购生产的备货。由于公司产品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注塑机
台在不同产品间切换生产易造成产能浪费,为平衡订单交付的及时性和产能利
用率,公司在产能紧张时通常对生产计划进行优化,根据客户提供的预计订单
对部分产品进行连续生产,保证注塑机台的使用效率,避免因频繁切换造成的
产能浪费,但受此影响,公司存货备货量相应上升,若客户实际订单与预测订
单存在较大差异则可能造成小部分存货积压。2018 年以来,随着公司二工厂的

                                       3-1-4-80
逐步投产,公司产能增加,生产计划精细化程度提升,库龄 1 年以上的存货逐
渐减少。

    库龄 1 年以上的发出商品主要系出售予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的商品。2018
年下半年起,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回款能力下降,且对该部分
商品迟迟未予验收,公司已对该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存货明细账和存货库龄,检查了采购台账、存货收
发存表以核对存货库龄的准确性;对库龄超过 1 年的存货构成进行了分析;对
期末存货进行存货监盘,检查是否有存货“冷、背、残、次”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部分已充分计提跌价的滞销存货外,其他库龄
较长的存货并非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如是,
保荐机构应当说明发出商品的监盘程序或其他替代程序,并对发出商品是否存
在跨期确认收入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发出商品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发出商品账面余额              1,315.36                 988.21                1,064.16
存货账面余额                  5,813.11                5,086.10               4,563.47
占比(%)                          22.63                   19.43                  23.3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 1,064.16 万元、988.21 万元和
1,315.36 万元,占存货的比重分别为 23.32%、19.43%和 22.63%,金额及占比较
大主要系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所致。公司发出商品主要系已经发出尚未经客户确
认的精密注塑件产品,发行人与大部分客户的结算方式为:每月固定时间与客
户对账验收货物(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测),客户对产品数量与质量确认无异

                                     3-1-4-81
议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遵循一贯性原则,未发
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的前五名客户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占期末发出商
          客户名称              主要产品             发出商品余额
                                                                        品的比例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莱顿                            汽车部件                     176.36         13.41%
康明斯                          汽车部件                     156.85         11.92%
浙江星星便洁宝有限公司        家用电器部件                   101.57          7.72%
A.O.史密斯                    家用电器部件                    83.96          6.38%
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家用电器部件                    78.36          5.96%
             合计                                            597.09         45.39%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康明斯                          汽车部件                     157.54         15.94%
莱顿                            汽车部件                     139.00         14.07%
A.O.史密斯                    家用电器部件                   104.01         10.52%
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家用电器部件                    86.73          8.78%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汽车部件                      47.52          4.81%
             合计                                            534.79         54.12%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本特殊陶业                    汽车部件                     223.70         21.02%
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家用电器部件                   145.33         13.66%
A.O.史密斯                    家用电器部件                   102.76          9.66%
莱顿                            汽车部件                      98.99          9.30%
康明斯                          汽车部件                      96.93          9.11%
             合计                                            667.72         62.75%

       公司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均存在库龄在 1 年以上的发出商品
35.96 万元,均为发往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的汽车部件产品。铜陵锐能采购有
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多家企业存在因逾期支付货款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因
此发行人判断其已无力支付货款,并已对该批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除
此之外,公司无长期未结转成本的发出商品。


                                     3-1-4-82
    报告期内,受公司与客户结算方式的影响,公司发出商品期后确认收入时
长一般为一个月。各期末发出商品在期后 1 个月内确认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发出商品账面余额                1,315.36           988.21         1,064.16
期后一个月内结转成本金额            1,240.94           889.23         1,000.20
          占比                       94.34%           89.98%           93.99%

    各报告期末,期后一个月内结转成本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比例均占各期末
发出商品账面余额的 90%左右。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发出商品的监盘程序或其他替代程序

   对发出商品执行的监盘程序和替代程序如下:

   ①抽取期末金额较大的客户,现场查看存货实际情况,采用抽盘、观察和
询问的盘点方法;

   盘点过程中将盘点表中挑选出的发出商品项目与实物进行双向抽查,仔细
核对数量及型号,检查是否和发行人账面一致,如果有差异,找出差异的原因;

   ②期后对账清点,确认检查发出商品数量及金额;

   ③对发出商品按客户进行函证;

   2)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进行核查

   发出商品为报告期各期末月份对账日至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发出的商品。

   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
运,每月固定时间与客户对账验收货物,客户验收货物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
测,经客户对产品数量与质量无异议确认后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期后确认收入
时长一般为一个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对账结算方式均


                                    3-1-4-83
保持一贯性原则,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发出商品严格按照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和
时点进行确认收入,结合发出商品监盘、期后对账清点、函证等程序确保收入
确认期间的准确性。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情况

       1、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
模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精密注塑件产能、产量、销量及机器设备匹配情况

       由于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产品种类繁多,单个产品形状、重量、加工工
艺存在较大差异,注塑机生产不同产品的加工周期也各不相同,此外,由于部
分组装件产品包含非塑料功能配件,因此公司选取注塑机台工时作为产能计算
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理论工时(产能)                 595,383               555,480          487,986
实际工时                         438,482               417,190          391,943
产能利用率                       73.65%                 75.10%           80.32%

       报告期内,公司产销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量                           12,099.16              10,846.36        11,346.18
销量                           11,332.36              10,408.51        10,774.05
产销率                           93.66%                 95.96%           94.96%
注:上表统计数据不含舍弗勒轴承用零部件(球)产品产量及销量,该产品直径仅为 8mm,
重量仅 0.3g,产销量较大,对统计结果影响波动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二工厂逐渐投产,为扩展产能增加了机器设备的投入,机
器设备产能、产销量和机器设备原值的增长趋势相同。



                                      3-1-4-84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获取公司机器设备清单、开工时间和产销量,通过不同年度横
向比较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的匹配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具有匹配性,
由于产品均为非标准件,与同行业公司不具备可比性。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1)如发行人已确定募
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募投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现有主
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
并结合发行人产能消化能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
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
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
如发行人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募集
资金是否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否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安全和合理有效使
用,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问题 18 的相关规定,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
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有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经公司 2020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3-1-4-85
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333.35 万股,募集资金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计
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项目环评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                           项目备案情况
                                                资金额                                 情况
        汽车精密注塑件、汽
        车电子水泵及热管                                         项目编码:
 1                             26,533.34             26,533.34                     潭 环 审
        理模块部件生产基                                         2020-430373-29-
        地建设项目                                                                 [2020]27 号
                                                                 03-005801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809.25              5,809.25
                                                                                   金 环 许
                                                                                   [2012]711
        上海生产基地生产                                         项目编码:        号、金环许
 3      及检测设备替换项        8,065.35              8,065.35   2020-310116-36-   [2018]395
        目                                                       03-001418         号、金环许
                                                                                   [2019]145
                                                                                   号
 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合计                50,407.94             50,407.94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 50,407.94 万元,均由募集资金投入。若
募集资金不足,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可以先由公司
适当自筹资金安排项目的进度,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上海生产基地建设先后已取得金环许[2012]711 号、金环许[2018]395
号、金环许[2019]145 号环评批复,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金山
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生产基地生产及检测
设备替换项目环保问题的复函》,对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 年版)》(沪环保评〔2016〕349 号),本次募投项目“上
海生产基地生产及检测设备替换项目”不属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
大变动清单》范围,属于建设项目非重大调整,无需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或备案
手续。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安排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严
格按照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用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保荐


                                          3-1-4-86
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3)本次募集资金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公司在综合分析精密注塑制品市场需求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现状
的基础上,围绕现有的主营业务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以现有技术水
平和生产工艺为依托,有利于增大公司整体规模,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产品、
客户、品牌和管理资源优势,提高汽车、家用电器等领域应用产品的业务规模,
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同时,研发中心的建设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技术和研发
优势,切实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建设均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独立实施,
项目的建设及未来运营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加不必要的
关联交易,且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构成
同业竞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精密注塑件、汽车电子水泵及热管理模块部
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用地正在取得中。湖南肇
民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与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006811),出让宗地位于湘潭经开区石码头路以

东、九昭西路以北,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 33,872.53 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款
为 751.18 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出让价款),出让年限为 30 年。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湖南肇民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5)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经营规模方面,2020 年公司产能利用率为 73.65%,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性,
该产能利用率已达较高水平。本次募投项目是对已有业务的延伸和扩展,有利
于缓解公司的产能压力,使得公司的生产能力能够与日益增长的经营规模相匹
配。


                                 3-1-4-87
    财务状况方面,报告期内公司盈利及现金流情况良好,经营业绩总体呈增
长趋势,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2,940.53 万元、5,155.96 万元和 10,483.22
万元。另外,公司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稳健,财务风险较低,与主要客
户、供应商的业务合作关系稳定,这为公司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财务保
障。

    生产技术水平方面,作为国内领先的精密注塑制品企业,公司成立以来一
直致力于精密注塑制品及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备丰富的实践
经验。公司依靠多年的生产经验和技术积累,可以保持较高的精密注塑制品良
品率,并逐步拥有了快速高效的规模化生产能力,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奠定良好
的技术基础。

    管理能力方面,公司多年来已经积累了一套丰富且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
度。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都有其相匹配的流
程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公司管理人员稳定,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
及上市进度的推进,公司将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公司管理水平有望进一步提
升。这为公司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6)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
力与募投项目预期情况进行对比,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目标,对募投项
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查询了相关政策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用账户集中管理;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募投项目用地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1-4-88
(二十三)关于发行人重大合同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
程序,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
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主要重大销售合同情况
如下:

                                                         合同                    履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价款                    情况
                                              以实际订   框架    2016.01.01 至   正常
 1       康明斯滤清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单为准     协议     2020.06.30     履行
                                              以实际订   框架    2019.05.31 至   正常
 2
                                              单为准     协议     2021.06.01     履行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以实际订   框架    2017.03.17 至   履行
 3
                                              单为准     协议     2019.05.30     完毕
                                              以实际订   框架    2013.05.15 至   正常
 4        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单为准     协议     无固定期限     履行
                                              以实际订   框架    2019.07.25 至   正常
 5
                                              单为准     协议     2020.07.24     履行
            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
                                              以实际订   框架     2014.1.7 至    履行
 6
                                              单为准     协议       2019.7.24    完毕
                                              以实际订   框架    2019.05.27 至   正常
 7          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单为准     协议     2022.05.26     履行
                                              以实际订   框架    2019.09.26 至   正常
 8
                                              单为准     协议     2020.09.25     履行
          特殊陶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以实际订   框架   2015.11.1 至无   正常
 9
                                              单为准     协议       固定期限     履行
                                              以实际订   框架    2019.05.20 至   正常
 10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单为准     协议     无固定期限     履行
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康明斯滤清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合同尚在续期协
商中,与特殊陶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合同已根据合同约
定自动延期。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主要重大采购合同情况

                                       3-1-4-89
如下:

                                                                                      履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价款       履行期限
                                                                                      情况
                                         以实际订单                 2018.01.01 至无   正常
 1                                                      框架协议
                                           为准                        固定期限       履行
           常州欧凯电器有限公司
                                         以实际订单                  2017.01.01 至    履行
 2                                                      框架协议
                                           为准                       2017.12.31      完毕
                                         以实际订单                 2019.01.31 至无   正常
 3                                                      框架协议
                                           为准                        固定期限       履行
                                         以实际订单                  2017.01.01 至    履行
 4       天津菱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为准                       2017.12.31      完毕
                                         以实际订单                  2018.01.01 至    履行
 5                                                      框架协议
                                           为准                       2019.01.30      完毕
                                         以实际订单                 2018.01.01 至无   正常
 6                                                      框架协议
                                           为准                        固定期限       履行
        旭化成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以实际订单                  2017.01.01 至    履行
 7                                                      框架协议
                                           为准                       2017.12.31      完毕
                                         以实际订单                 2018.01.01 至无   正常
 8                                                      框架协议
                                           为准                        固定期限       履行
           上海森村贸易有限公司
                                         以实际订单                  2017.01.01 至    履行
 9                                                      框架协议
                                           为准                       2017.12.31      完毕
                                         以实际订单                  2020.01.01 至    正常
10         温州汇润机电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为准                       2021.12.31      履行
                                         以实际订单                 2019.01.31 至无   正常
11                                                      框架协议
                                           为准                        固定期限       履行
        无锡市联合恒洲化工有限公司
                                         以实际订单                  2018.01.01 至    履行
12                                                      框架协议
                                           为准                       2019.01.30      完毕
        广东鸿泰南通精机科技有限公       以实际订单                  2019.12.01 至    正常
13                                                      框架协议
                    司                     为准                       2022.12.31      履行

       (3)其他重大合同

       1)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授信合同及其
项下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情况如下:

             授信合同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借据)
借款银     授信额度                                                 借款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借款期限
  行       (万元)                                                 (万元)
                                       邵 雄辉承 担
招商银                  2017.12.29-2                  2017.12.25-              2018.01.11-
                500                    连 带保证 责                      500
行股份                  018.12.28                     2019.01.11               2019.01.11
                                       任
有限公                                                                         2019.4.10-20
                                       邵 雄 辉 承 担 2018.12.12         500
司上海                  2019.01.16-2                                           19.12.16
                500                    连 带 保 证 责 至贷款到期
分行                    020.01.15                                              2019.12.16-2
                                       任             日起三年           500
                                                                               020.06.16

                                           3-1-4-90
           授信合同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借据)
借款银   授信额度                                                借款金额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借款期限
  行     (万元)                                                (万元)
                                                                            2019.4.23-20
                                                                      500
                                                                            19.10.23
                                     邵雄辉、石松 2019.04.09
                      2019.04.17-2                                          2019.5.28-20
             1,000                   佳 子 承 担 连 至贷款到期        500
                      020.04.16                                             19.11.28
                                     带保证责任     日起三年
                                                                            2019.11.28-2
                                                                      500
                                                                            020.05.28
                                     邵 雄 辉 承 担 2020.07.03
                      2020.07.03-2                                          2020.08.24-2
             5,000                   连 带 保 证 责 至贷款到期        998
                      021.07.02                                             021.08.23
                                     任             日起三年
                                                                            2019.4.12-20
中国银                                                                500
                      2019.04.08-2                                          20.4.12
行股份       1,000                              2019.03.20
                      020.03.07                                             2019.06.11-2
                                     邵雄辉承担                       500
有限公                                          至主债权发                  020.06.10
                                     连带保证责
司上海                                          生期间届满                  2020.4.28-20
                                     任                               500
市金山       1,000
                      2020.04.28-2              之日起两年                  21.4.28
支行                  020.09.07                                             2020.05.25-2
                                                                      500
                                                                            021.05.25

    2)融资服务协议

    2018 年 11 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以下简
称“农业银行金山支行”)签订《票据池服务协议》,约定农业银行金山支行为
公司提供票据池融资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票据查验、托管、质押融资、贴现、
委托收款,协议所称票据指银行承兑汇票,农业银行金山支行按照票据池金额
的百分之九十(即质押率)与监管专户余额之和,动态核定票据池融资额度。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质押在票据池中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800 万元。

    3)技术许可协议

    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签署《技术支援合同》,由日本特殊陶业提供
爆震传感器产品相关专利及技术许可并指定销售予日本特殊陶业,许可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4)土地出让合同

    湖南肇民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与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006811),出让宗地位于湘潭经开区
石码头路以东、九昭西路以北,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 33,872.53 平方米,土
地出让价款为 751.18 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出让价款),出让年限


                                         3-1-4-91
为 30 年。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湖南肇民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已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

    5)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020 年 4 月,公司与海通证券签订《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协议》,约定由海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公司本次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保荐工作期间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

    2020 年 6 月,公司与海通证券签订《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保荐协
议》、《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承销协议》,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有关规定
对原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进行了补充。

    (6)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采购框架
合同,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及其项下借款合同或
借款借据,融资服务协议,技术许可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保荐协议及承销协
议。

    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签署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中,销售、
采购框架合同无需履行特殊的内部决策程序,融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所涉金
额未达到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审批标准,该等合同均由总经理审
批确认后签订。此外,就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募投项目,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与日本
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签订的《技术支援合同》已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并取得


                                 3-1-4-92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编
号:NO.310210-47282)。除该《技术支援合同》外,发行人其他重大合同不涉
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已按照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技术许可协议已办理
批准登记手续。报告期内重大合同均按其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
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

情况

    除本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要点相
关事项的核查情况”之外,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其他
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问题 1:公司有待按照已制订的各项制度加强落实与执行,提高管理水平。

    整改情况:公司根据已经制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
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加强各
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

    问题 2:公司生产经营主要依靠租赁房产进行,租赁房产的备案情况。

    整改情况:公司已就经营性租赁厂房办理租赁备案,并取得沪(2019)金
字不动产证明第 18013995 号、沪(2019)金字不动产证明第 18013659 号及沪
(2020)金字不动产证明第 18000781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内部核查部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海通证券内部审核部门包括: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下设的质量控制部以及公


                                   3-1-4-93
司投行业务内核部。内部核查部门出具的意见及落实情况如下:

(一)质量控制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1、关于技术

    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请说明(1)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
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技术泄密的风险。(2)专利、核心技
术的形成过程;(3)是否存在关联方拥有或使用发行人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情
形;(4)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回复:

    (1)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
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主要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岗位分工及权限明确,同
时建立《文件控制程序》保证公司非专利技术不泄露。公司非专利技术主要集
中在模具相关技术中,该类技术主要依靠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而成,难以物化
形成专利,因此未申请专利保护,也正因如此,技术泄密的风险较小。

    (2)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

    公司专利、核心技术均为公司研发及技术人员在长期实践中积累取得,在
产品开发中遇到各式各样的工艺及技术困难,公司在寻求优化及解决方案时逐
渐积累自身技术,部分形成专利。

    (3)是否存在关联方拥有或使用发行人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情形;

    通过网站查询、走访关联方、访谈研发人员等方式核查,公司不存在上述
情况。

    (4)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公司核心技术均适用于产品,核心技术产品均大批量生产。

    2、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请说明:(1)肇民精密、肇产业、富丝米、满丝米等关联方的业务、历史

                                 3-1-4-94
沿革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肇民精密、肇产业与发行人除曾经持股外,是否
还有其他关联关系;富丝米、满丝米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方是否为无关联
第三方,转让的具体时间及过程、作价、价款支付等情况;上述几家公司目前
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等方面的往来;(2)收购肇民
动力的详细情况,说明收购原因、必要性、公允性。(3)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
采购商品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说明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相
关程序,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员工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
输送。(4)请全面核查董监高流水、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流水,说明是否存
在关联往来。

    回复:

    (1)肇民精密、肇产业、富丝米、满丝米等关联方的业务、历史沿革等方
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肇民精密、肇产业与发行人除曾经持股外,是否还有其他
关联关系;富丝米、满丝米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方是否为无关联第三方,
转让的具体时间及过程、作价、价款支付等情况;上述几家公司目前的生产经
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等方面的往来;

    肇民精密、肇产业为发行人曾经的直接、间接股东,发行人设立时的主要
业务承继自肇民精密。除肇民精密、肇产业与发行人除曾经持股外,不存在其
他关联关系。

    富丝米、满丝米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雄辉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产品
为智能座便器,报告期内,富丝米为肇民科技提供喷嘴、电子类产品的代加工
服务,合作原因系肇民科技当时产能不足、有代工需求。

    满丝米、富丝米受让方为满丝米、富丝米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崔志华、费悦
清、郭福华、罗萍、唐辉,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无关
联关系。

    2018 年 11 月 28 日,崔志华、唐辉、费悦清、罗萍、郭福华与邵雄辉、邵
旭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邵雄辉将所持有满丝米 69%股权作价 690
万元转让给崔志华;邵旭红将所持有满丝米 1%股权作价 10 万元转让给崔志华;


                                 3-1-4-95
邵雄辉将所持有满丝米 12%股权作价 120 万元转让给唐辉,将所持有满丝米 8%
股权作价 80 万元转让给费悦清,将所持有满丝米 5%股权作价 50 万元转让给罗
萍,将所持有满丝米 5%股权作价 50 万元转让给郭福华。

    截至目前,肇产业、满丝米、富丝米仍在经营,肇民精密已注销。除招股
书披露的相关关联交易以外,肇民精密、肇产业、富丝米、满丝米无其他业务
往来和资金往来。

    (2)收购肇民动力的详细情况,说明收购原因、必要性、公允性。

    2018 年 12 月公司进行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将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企业并入公司。肇民动力被收购前一年的规模较小,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
收入指标占收购前一年相应指标比例均不超过 50%,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 12 月,肇民有限受让邵雄辉及李回城分别持有的肇民动力 51%及
9%的股权,肇民动力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次收购前肇民动力由公司实际控
制人邵雄辉控股,因此该次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该次收购的具体
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11 日,李回城、邵雄辉与肇民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5 月 21 日,邵雄辉与肇民有限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①李
回城将持有的肇民动力 9%股权(原认缴注册资本 13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0
元)作价 0 元转让予肇民有限;②邵雄辉将持有的肇民动力 51%股权(原认缴
注册资本 765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765 万元)作价 1 元转让予肇民有限。

    2019 年 5 月 20 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上海肇
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项目涉及的上海肇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0712 号),评估结论论
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肇民动力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
益账面值为-449.32 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
值为 23.70 万元。

    (3)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采购商品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说明定价是
否公允,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员


                                 3-1-4-96
工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输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采购商品的规模较小,发行人向肇产业
销售商品主要内容为家用电器部件、汽车部件产品,向肇产业采购商品主要为
塑料粒子、配件等;向富丝米销售的主要为塑料粒子、配件等精密注塑加工所
需原材料。根据项目组对满丝米、富丝米、肇产业相关人员的访谈,并查阅了
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采购商品明细等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销
售、采购商品的定价均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肇民有限的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股份公司设立
之后,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 年 2 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报告期内
(2017-2019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
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0 年 2 月,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
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制定并实施的《上海肇
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程序合法,公司报告期内
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
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未有违反该制度的情形发生。

    经项目组对满丝米、富丝米、肇民精密的访谈,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
供应商、员工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输送。

    (4)请全面核查董监高流水、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流水,说明是否存在
关联往来。

    经核查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不存在异常
关联往来。

    3、关于收入

    汽车部件注塑件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品类之一,报告期内汽车部件注塑件

                                3-1-4-97
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6.23%、45.62%和 56.85%,2018 年度
和 2019 年度收入同比分别增长 25.39%和 39.65%,呈现良好发展趋势。但相较
于 2019 年汽车行业整体相对低迷的状态,请说明公司汽车部件注塑件能够逆势
增长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内,汽车部件销售收入分别为 10,246.39 万元、12,848.23 万元和
17,942.1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6.23%、45.62%和 56.85%,呈
现稳步增长态势。

    2018 年度,公司汽车部件收入较 2017 年增加 2,601.84 万元,增长 25.39%,
主要原因为:公司对传统优质客户的业务持续增长,如康明斯、哈金森、日本
特殊陶业等客户的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增加较大,同时石通瑞吉、WTI 等客户的
收入均有明显增加。

    2019 年度,公司汽车部件收入较 2018 年增加 5,093.88 万元,增长 39.65%,
主要原因为:随着汽车排放“国六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公司对康明斯、石通
瑞吉等相关汽车部件销售大幅提升,对收入增长提供较大贡献。

(二)投行业务内核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1、肇民精密

    发行人系由肇民精密、邵雄辉、新纺集团、上海康狮和沈松铭于 2011 年出
资设立,设立时肇民精密持股 20%。2013 年通过股权转让,肇民精密持股比例
变更为 80%。2017 年 12 月,肇民精密退出,并于 2019 年 6 月注销。发行人主
要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出自肇民精密。报告期内,发行人和肇民精密及其母
公司肇产业存在关联采购和关联租赁。

    请项目组核查并说明(1)肇民精密的股权结构、企业性质、设立时间、主
营业务及其开展情况;(2)发行人肇民科技的设立原因、是否签署了合作协议
或类似协议,如有,补充披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企业、
出资来源和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3)肇民精密 2017 年退出
发行人并于 2019 年注销的原因,其业务、主要资产、专利技术、核心客户供应

                                  3-1-4-98
商等是否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开发、维护和稳定相关客户的能
力,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注销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4)肇民科技和肇民精密及其母公
司肇产业的业务独立情况,是否存在共同的供应商或客户,如有,说明获取方
式,是否独立获取,说明与客户供应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行人的业务技术、
生产经营是否曾依赖肇民精密或肇产业的情形;(5)肇民精密退出时对发行人
将申请发行上市的知悉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6)肇产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及业
务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重叠或业务的区域性分割情况,肇产业是
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7)项目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

    回复:

    (1)肇民精密的股权结构、企业性质、设立时间、主营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2003 年 4 月,因看重中国较低的人工成本,肇产业牵头与其客户、供应商
水谷产业株式会社、花野商事株式会社、巴工业株式会社、泰依姆技研株式会
社、株式会社喜多村合金制作所共同出资设立肇民精密,其中肇产业为第一大
股东。肇民精密最初设立的初衷为利用低人工成本为日本工厂进行注塑代工,
不具有独立的模具设计和开发能力,主要代工产品为花洒头、电器壳子等普通
注塑件。公司成立初期,核心管理层均由日方股东选聘,由日本人担任总经理,
但由于代工产品较为廉价,日方股东对肇民精密发展定位较低,管理团队重视
力度不足,因此前期经营情况不佳。

    2005 年,邵雄辉负责开发了肇民精密主要客户能率,开启了“以塑代钢”
的精密注塑业务,并以能率为经验,带领中国业务团队陆续独立开发了 A.O.史
密斯、松下、科勒、莱顿、杜拉维特等客户。

    自 2007 年起,随着邵雄辉带领的中国经营团队逐步开拓新业务,肇产业盈
利能力逐渐向好,股东分红等报酬回报良好,原始股东在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
收益后陆续退出肇民精密,由肇产业受让其他原始股东股权。2011 年 11 月,
肇民精密变更为肇产业全资子公司。

    2003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邵雄辉在肇民精密任职期间,历任制造部部


                                 3-1-4-99
长、营业部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带领肇民精密由最初的中国注塑代工厂
逐渐发展成为有独立模具设计开发和精密注塑件生产的企业,日方股东投资回
报丰厚,实际经营管理均为邵雄辉及其搭建的中国业务团队负责。

    (2)发行人肇民科技的设立原因、是否签署了合作协议或类似协议,如有,
补充披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来源和设立过程
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011 年,肇民精密在上海市宝山区租赁的工厂租约临近届满,出租方拟不
再续签合同,肇民精密需寻找新的生产基地,且宝山区租赁的工厂产能已无法
满足,亦考虑就此扩大经营规模。

    新纺集团及其关联方上海康狮、李金贵、沈松铭有意投资,并表示可于上
海市金山区提供生产厂房。基于上述原因,各方达成投资合意,拟由新纺集团、
上海康狮、沈松铭、肇民精密、邵雄辉共同设立肇民有限。

    经项目组查阅发行人设立工商资料,并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雄辉、肇
民精密会长平民三,发行人设立时未签署合作协议或类似协议。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属于国内合资企业,不属于
中外合资企业。

    各股东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设立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肇民精密 2017 年退出发行人并于 2019 年注销的原因,其业务、主要
资产、专利技术、核心客户供应商等是否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
开发、维护和稳定相关客户的能力,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注销前是否存在
重大诉讼、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

    肇民科技成立后,肇民精密主要资产、人员、业务均逐步转移至肇民科技,
肇民精密仅为持有肇民科技股权的日方独资企业。由于实际经营管理均为邵雄
辉及其搭建的中国业务团队负责,出于个人产业抱负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考虑,
邵雄辉与肇民精密日方股东谈判,拟获得肇民科技控股权。日方股东一方面年
事已高、无心管理肇民科技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多年来投资回报已远超当初设
立肇民精密时的预期,鉴于上述原因,经邵雄辉、日方股东双方协商,日方股

                                 3-1-4-100
东决定将肇民科技控股权转让予邵雄辉。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已明确上市计划并已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尽管肇
民精密与肇民科技已不再为同一控制下企业,但经审慎考虑,为解决发行人与
股东间潜在同业经营的问题,肇民精密以协商作价 5,000 万元转让予华肇投资,
肇民精密完全退出肇民科技。

    肇民精密的业务、主要资产、核心客户供应商等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设
立之前,肇民精密体量尚小,主要从事家用电器领域的注塑业务,主要客户有
能率、松下、莱顿、A.O.史密斯等,主要客户、供应商均由邵雄辉带领的中国
团队负责开发与维护。发行人设立之后,邵雄辉及其领导的原肇民精密的核心
中国团队均从肇民精密离职并入职发行人。发行人承继了肇民精密的业务,与
肇民精密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与松下、莱顿、A.O.史密斯等
国内外知企业开展更加深度的合作,并在承继肇民精密业务的基础上迅速发展,
自主维护和稳定家用电器领域的业务,自主开发了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业务。项
目组认为,发行人具备独立开发、维护和稳定相关客户的能力。

    肇民精密存续时并未取得任何专利。发行人目前拥有的发明专利均为其子
公司肇民动力持有,发行人主要专利均为自主开发的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不
存在继承或购买肇民精密的专利的情况。根据项目组对平民三的访谈,肇产业、
肇民精密目前/曾经使用的专利于发行人目前使用的专利之间无交叉许可的情
况。

    肇民精密于 2018 年下半年启动注销程序,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取得准予注
销登记通知书,正式注销。

    2018 年 10 月上海宝山区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证明肇民精密所有税务事
项均已结清。经核查,肇民精密注销过程合法合规。经项目组查阅肇民精密的
工商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注销前
肇民精密不存在注销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肇民精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

    (4)肇民科技和肇民精密及其母公司肇产业的业务独立情况,是否存在共


                                 3-1-4-101
同的供应商或客户,如有,说明获取方式,是否独立获取,说明与客户供应商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行人的业务技术、生产经营是否曾依赖肇民精密或肇产
业的情形;

    肇民科技承继了肇民精密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共同的客户松下、莱
顿、A.O.史密斯、能率等。发行人设立前,肇民精密与上述客户的业务均由邵
雄辉及中国管理团队获取。发行人设立之后,承继了肇民精密的业务,并与肇
民的部分客户、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与松下、莱顿、A.O.史密斯等国内外
知企业开展更加深度的合作,在承继肇民精密业务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自主维
护和稳定家用电器领域的业务,并自主开发了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业务。

    肇民科技与肇产业在爆震传感器业务上存在重叠,存在共同的客户日本特
殊陶业。发行人爆震传感器的业务系肇产业介绍取得,因肇产业具有日本特殊
陶业供应商资质,发行人通过肇产业采购日本特殊陶业的爆震传感器专用生产
设备。该专用生产设备购置完成后,发行人直接与日本特殊陶业建立业务联系,
并无通过肇产业取得爆震传感器业务订单的情形。

    根据项目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走访,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
商的交易价格均根据市场价格定价,具备公允性。

    (5)肇民精密退出时对发行人将申请发行上市的知悉情况及是否存在纠
纷;

    根据项目组对肇民精密原法定代表人平民三的访谈,肇民精密退出时对发
行人将申请发行上市的情况知悉,并愿意配合发行人规范潜在的同业经营问题,
实现肇民精密完全退出,经双方友好协商的定价已达到平民三在中国投资设厂
的收益预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肇产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及业务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重叠
或业务的区域性分割情况,肇产业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

    截至目前,平民三持有肇产业 48.98%的股权,为肇产业控股股东、会长,
肇产业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根据项目组对平民三的访谈,
肇产业主要从事以 PPS 塑料为主的精密注塑业务,主要专注于日本及墨西哥市


                               3-1-4-102
场,其供应商均为日本企业,日本业务的前五大客户分别为日本特殊陶业、TIME
技研、丰田通商、星琦电机、松下集团。

    肇产业与发行人在爆震传感器业务上存在一定重叠。肇产业向日本特殊陶
业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爆震传感器,与发行人向日本特殊陶业销售的主要产品相
同;肇产业向松下集团销售的商品主要为空调组件,而发行人向松下集团销售
的商品主要为智能马桶盖组件。

    发行人爆震传感器业务主要经肇产业介绍取得,日本特殊陶业根据其自身
发展拟寻找成本低、质量可靠的生产基地,同时日本特殊陶业的重要客户本田
公司要求中国产品必须本地化,日本特殊陶业拟在中国寻找生产基地,经肇产
业推荐,肇民科技与日本特殊陶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因肇产业具有日本特殊
陶业供应商资质,肇民科技通过肇产业购买日本特殊陶业的爆震传感器生产专
用设备。该专用生产设备购置完成后,发行人直接与日本特殊陶业建立业务联
系,并无通过肇产业取得爆震传感器业务订单的情形。

    经核查,肇产业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形。

    (7)项目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资料,对肇产业会长平民三进行
访谈,查阅了肇民精密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注销相关资料,对发行人主要客户、
供应商进行走访。

    2、股权变更

    2016 年 9 月,新纺集团将其持有的 10%股权作价 620 万元(实际转让对价
为 680 万元)转让予叶晶;同月,肇民精密将其持有的 10%股权作价 620 万元
转让予邵雄辉。2017 年 4 月,叶晶将其持有的 10%股权作价 680 万元转让予浙
北大厦。请项目组核查并说明(1)2016 年 9 月同批转让作价不同的原因和合
理性;(2)叶晶 2016 年 10 月受让股权后于 2017 年 4 月迅速退出的原因及合理
性,是否存在代持行为,叶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回复:

                                  3-1-4-103
    (1)2016 年 9 月同批转让作价不同的原因和合理性

    2016 年 9 月,新纺集团将其持有的肇民有限 10%股权作价 680 万元转让予
叶晶,作价依据参照新纺集团 2016 年 7 月向叶晶的借款 600 万元最终协商定价。

    同月,肇民精密将其持有的 10%股权作价 620 万元转让予邵雄辉,作价依
据参照肇民有限净资产最终协商定价。

    (2)叶晶 2016 年 10 月受让股权后于 2017 年 4 月迅速退出的原因及合理
性,是否存在代持行为,叶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2015 年,新纺集团与浙北大厦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其向浙北大厦借款
25,000 万元。2016 年 7 月,因新纺集团资金不足,向叶晶借款 600 万元,并约
定按月息 2%计算利息。2016 年 9 月,新纺集团为偿还其向叶晶的欠款,将其
持有的肇民有限 10%的股权转让予叶晶,并约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一年内,
若新纺集团有能力向叶晶支付该 10%股权对应股权转让款 680 万元,则新纺集
团可向叶晶提出协商将叶晶已取得的公司 10%股权,再以 680 万元对价转让给
新纺集团或新纺集团指定的第三方。

    2017 年 1 月,叶晶与新纺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叶晶将其持有的肇民有限
10%股权转让给新纺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浙北大厦。2016 年 9 月的股权转让款中,
80 万元差额尚未支付结算,故新纺集团实际只需支付叶晶 600 万元即视为付清
全部股权转让款。

    2017 年 4 月,叶晶将其持有的 10%股权作价 680 万元转让予浙北大厦,作
价依据参照新纺集团转让予叶晶的原价。

    根据项目组对公司直接股东、持股平台股东的访谈,主要客户、供应商的
走访,叶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潜在纠纷。

    3、租赁厂房

    发行人及子公司肇民动力目前以租赁厂房方式进行生产经营。该等租赁房
屋均存在部分用于仓储的临时建筑物。请项目组核查并说明(1)是否存在无法


                                 3-1-4-104
       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
       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2)租金是否公允,发行人
       是否与出租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前述临时建筑物的
       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
       (4)鉴于发行人为生产型企业,而无自有房产。请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
       是否符合发行监管对独立性的要求;(5)根据招股书披露,“2018 年 11 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业主方的上述厂房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
       了拍卖,2018 年 12 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厂
       房成功拍卖”。请说明该事项的具体背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造成不利影
       响。

           回复:

           (1)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上述
       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租赁面积   租赁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座落位置         租赁期限                     房产证号
                                                                (m2)     用途

                                                                                  沪(2019)
        湖州织里产业              上海市金山区
                                                 2020.01.01-2                     金字不动
 1      投资运营集团   肇民科技   金山卫镇秦弯                   6,078     厂房
                                                  025.12.31                       产 权 第
        有限公司                  路 633 号
                                                                                  016616 号
                                                                                  沪房地金
                                  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继科机械                             2020.01.01-2                     字(2012)
 2                     肇民科技   金山卫镇秦弯                   3,928     厂房
        制造有限公司                              027.12.31                       第 000664
                                  路 616 号
                                                                                  号
                                  上海市金山区                                    沪(2019)
        上海汇才针织              茸卫公路 389   2020.01.12-2                     金字不动
 3                     肇民动力                                 1,924.05   厂房
        有限公司                  号第二幢、第    023.01.11                       产 权 第
                                  三幢                                            016171 号

           公司租赁厂房期限为 3-7 年,短期内不存在搬迁情形。公司完整拥有生产
       所需的主要设备,由于设立初期生产规模较小,且公司业务对生产经营场地的
       要求不高,因此未购置自有房产,多年来一直稳定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2)租金是否公允,发行人是否与出租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

                                         3-1-4-105
送情形;

    租金价格均为参考周边同类型厂房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情形。

    (3)前述临时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
律障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

    临时建筑物均用于仓库使用,其中二工厂和子公司肇民动力的临时建筑物
为出租方搭建,一工厂临时建筑物为发行人搭建。该部分临时建筑物存在拆除
风险,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周边可用作临时仓库的场地较为充足,亦
不存在搬迁风险。公司已取得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有关情况
复函,确认上述三项土地,自 2017 年以来不存在违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方面
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4)鉴于发行人为生产型企业,而无自有房产。请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
整,是否符合发行监管对独立性的要求;

    公司目前无自有房产,主要固定资产为机器设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
司通过与第三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经营场地,既保证自身经营的稳
定性,又保证资产独立性。

    (5)根据招股书披露,“2018 年 11 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业主方
的上述厂房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拍卖,2018 年 12 月,湖州市
吴兴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厂房完成拍卖”。请说明该事项的
具体背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2018 年 11 月,公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 633 号的一工厂房
产被司法拍卖,该厂房原业主方为上海康狮纺织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困难,
无力偿还债务,其房产被强制拍卖,公司作为承租方,在拍卖前后均与业主方
签有租赁合同,未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3-1-4-106
(一)发行人业务

    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系列包括医疗器械部件、新能源汽车部件
等,且新能源汽车部件产品已在新能源车领域完成多个产品项目的应用开发(如
电子水泵部件、冷却模块部件等)。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请项目组补充说明:(1)发行人的
业务是否涉及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是否具
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如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是否存在不具备
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2)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
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纠纷及潜
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
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4)新能源车部件产品应用
范围,是否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
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的界定,是否需进行强制认证。

    回复:

    (1)发行人的业务是否涉及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等,是否具备全部生产必须的证书(如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

    公司精密注塑件及精密注塑模具的生产主要以“来图生产”为基本特征,
即客户提供注塑件产品图纸,公司负责模具设计及开发,并根据客户量产计划
组织生产、交付。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为塑料零部件,非终端整车或完整医疗
器械,对于客户而言,公司产品系其自身产品的原材料零件,因此公司无需获
取特殊经营资质。

    在医疗器械部件产品方面,公司生产的检测试剂盒外壳为血液检测试剂盒
的外壳部件,与试剂卡片组合成为完整医疗器械,公司客户主营业务为医疗器
械产品的生产、销售,需获取相关资质,公司作为其塑料外壳供应商,无需取
得任何资质。因公司对医疗器械相关部件产品生产规模较小,相关产品表述已
更改。

                                3-1-4-107
    (2)发行人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汽车行业具有较强质量要求,公司现已取得
IATF16949:2016,即“质量管理体系—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
实施 ISO9001 的特殊要求”。公司目前汽车产品均执行该标准生产,报告期内
对于少量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公司及时采取退换货,报告期内不存在纠纷及潜
在纠纷。

    (3)说明发行人的证书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如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

    IATF16949:2016 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审核一次,每三年换证一次,公司一
直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存在续期风险,不存在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风险。

    (4)新能源车部件产品应用范围,是否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
界定表》《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的界定,是
否需进行强制认证。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注塑件及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应
用领域包括汽车、家用电器等。在汽车部件产品方面,从产业链角色来看,公
司主要系汽车二级供应商,汽车零部件总成的设计专利为一级供应商所有,即
公司客户主要经营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作为其配套塑料
部件供应商,主要产品为组成汽车零部件总成的塑料零件,属于汽车零部件的
原材料部件,仅根据客户提供的塑料件产品图纸设计开发模具,并制作出客户
满意的产品,公司无需取得任何资质。此外,子公司肇民动力为汽车一级供应
商,其生产的刹车真空泵产品为汽车零部件总成,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描述与界定表》和《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的
相关规定,公司刹车真空泵产品不在其强制认证范围内,亦无需取得任何资质。

    综上,公司生产经营无需取得任何强制性资质。

(二)收入确认

    发行人主要产品分为注塑件和模具两类。注塑件产品中,对于由客户提供

                                3-1-4-108
主要配件的,发行人按照扣除配件的金额确认收入。模具产品中,对于合同约
定收入分段确认的,前段收取的收入在取得客户认可的合格证书后进行确认;
剩余后段部分依据量产销售的注塑件数量,发行人进行分摊确认。

    请项目组(1)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
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2)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退换货条款、各期实
际退换货情况、主要原因及会计处理方法;(3)针对客供配件注塑件,结合供
应商由谁选择,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排他地为该客户使用、发行人是否承担
了一般存货风险、发行人是否能够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发行人是否承担信用风
险等方面,综合分析说明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4)针对分摊确认收入
的模具产品,说明该模式发生背景、是否为行业常规操作、合同约定的具体条
款、后段部分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5)补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情况,说
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

    回复:

    (1)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
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
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一、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
销售结算方式

    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确认标准及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如
下:

    1、注塑件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

    (1)国内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
生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客户验收货物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测,经
客户对产品数量与质量无异议确认后确认收入。

    (2)出口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
生产,经检验合格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

                                  3-1-4-109
   对于由客户提供主要的配件,且公司不实质承担结算及存货风险的业务,
公司按照收款总额扣除配件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模具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

   公司模具基本为注塑件产品的配套模具,公司模具收入确认须取得客户认
可的合格证书,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分为一次性确认和分段确认两
种模式。

   (1)一次性确认:针对模具收入无需通过相应注塑件产品销售实现的情况,
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模具设计、生产、试模及检验,取
得客户认可的合格证书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2)分段确认:针对模具收入通过相应注塑件产品销售实现的情况,合同
约定收入分段确认,明确前段收取的收入的金额或比例,该部分收入在取得客
户认可的合格证书后进行确认;合同约定剩余后段部分依据量产销售的注塑件
数量分摊的,公司进行分摊确认。

   发行人销售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汇票。

   二、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
入的情况。

   项目组对主要客户的合同进行了核查,进行了截止性测试,发行人不存在
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不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2)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主要原因及
会计处理方法。

   发行人只有在客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收入,处理方式相对严谨。发行人
实行严格的产品品质检验,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退货而发生赔偿等情况,部分验
收不合格的产品,可通过退仓重新补货来履行订单义务。因此,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未计提相应的退货成本和预计负债。根据历史经验,发行人的退换货政策
和会计处理切实可行,且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退换货的比例占全年收入比例控制在 1%左右,整体品控


                                 3-1-4-110
能力相对较强。

   退换货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在对账单中扣减;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退货后补货。

   (1)做正负数发票的会计分录(以下做一正一负凭证):

   借:发出商品

   贷: 库存商品-产成品

   另外(做以下一正一负凭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做对等核销的(以下做一正一负凭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3)针对客供配件注塑件,结合供应商由谁选择,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
排他地为该客户使用、发行人是否承担了一般存货风险、发行人是否能够自主
决定产品价格、发行人是否承担信用风险等方面,综合分析说明用净额法确认
收入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客供配件注塑件产品共涉及四家客户,分别是日本特殊陶


                                  3-1-4-111
业、加拿大莱顿、能率(上海)和骊住贸易(上海)。其中,主要为日本特殊
陶业的爆震传感器产品,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关键合同条款有:

    “1、原材料(核心部件)由日本特殊陶业或指定第三方提供,单独保管,
不得转卖,肇民科技支付采购款后,原材料所有权转移至肇民科技;

    2、由履行本合同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给第三方。”

    项目组经过核查,该产品原材料由日本特殊陶业提供或指定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排他地为该客户使用;发行人将原材料验收入库后,发行
人不能将加工后的产品自用或卖给第三人,且资金支付执行情况,发行人一般
收到日本特殊陶业货款才会支付日本特殊陶业材料采购款,故发行人事实上不
承担一般存货和信用风险;从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产成品销售价格的定价机制
来看,为原材料采购价格加上一定的人工等费用予以确定,而不考虑该产品于
销售时的市场公允价格,从而发行人不承担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

    基于上述理由,项目组认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合理的。

    (4)针对分摊确认收入的模具产品,说明该模式发生背景、是否为行业常
规操作、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后段部分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

    分摊确认收入的模具产品主要系根据合同约定模具费用存在全部或部分以
量产注塑件的实际销量进行分摊收取的一类模具。经核查,比对同行业上市公
司,分摊确认收入属于行业惯例,通常合同中约定该模具的支付方式为分段支
付,其中部分或全部为分摊支付。由于后段分摊部分模具收入系通过注塑件产
品销售实现的,因此相关收入确认依据与注塑件产品收入确认依据保持一致。

    (5)补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

    项目组通过查阅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分摊确认模具收入属于行业常规
操作,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主要产品                 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1)内销收入确认
横河模具     精密注塑模具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模具完工并进行


                                3-1-4-112
  公司名称       主要产品                      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试样生产合格,并经客户验收,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或
                                移送至公司注塑产品生产车间后,确认收入。
                                (2)外销收入确认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模具完工并进行
                                试样生产合格,并经客户验收,出库并办理报关出口
                                手续后,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确认收
                                入。
                                发行人向部分客户销售模具并提供后续的注塑业务
                                时,在“模具+注塑件”的模式下模具、注塑产品的
                                收入均单独确认,其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分别于精密模
                                具、注塑产品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公司模具产品的销售有两种方式,分别为直接销售和
                                注塑件产品分摊方式:
                                (1)直接销售
                                    直接销售方式下,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
                                生产完成后,由客户对模具和使用该模具试生产的注
                                塑件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后,在相关模具运送到客户指
                                定地点或移送至公司注塑件生产仓库进行注塑件产
                                品生产(“带件生产”模式)后,确认收入。
上海亚虹     精密注塑模具       (2)注塑件产品分摊
                                    在以注塑件产品形式分摊方式下,公司模具销售
                                合同约定相关模具产品的价格由未来使用该模具生
                                产的一定数量的注塑件产品平均分摊,并明确约定模
                                具的价格、分摊注塑件产品的数量和分摊期限。在该
                                方式下,公司模具产品生产完成后不确认收入,其经
                                济利益在相关注塑件产品实现销售后流入公司,同
                                时,上述模具成本在相关注塑件产品分摊计入相关注
                                塑件成本。
                                公司生产的模具主要有两种去向,一种是商品模具,
                                由公司销售给客户,由客户用于注塑结构件生产,另
                                一种为自用模具,由公司保留,为客户生产注塑结构
                                件。自用模具包含售后留用模具和分摊模具。售后留
             精密注塑模具及精   用模具为公司已和客户实现销售结转,风险已转移给
银宝山新
             密结构件           客户,公司代保管模具并单独存放和管理;分摊模具,
                                公司与客户签订结构件销售订单,根据销售订单的要
                                求,公司生产相应的配套模具,模具成本随着结构件
                                生产结转到注塑结构件的生产成本,通过结构件的销
                                售实现模具最终的销售。

    项目组通过对比同行业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认为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
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的。



                                  3-1-4-113
(三)业绩真实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2,165.56 万元、28,164.97 万元和
31,561.1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940.53 万元、5,155.96 万元和 7,158.12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逐年快速增长。汽车部件注塑件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品
类之一,报告期内汽车部件注塑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6.23%、45.62%和 56.85%,呈现良好发展趋势,但 2019 年汽车行业整体相对
低迷的状态。报告期内,发行人注塑件产品的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
发行人模具产品毛利率远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项目组核查并(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核心竞争
力,分析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与
发行人所处行业和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否匹配,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
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2)发行人注塑件产品毛利率变化趋势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同的原因和合理性,模具产品毛利率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的
原因和合理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项目组针对毛利
率的核查过程。

    回复:

    (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说明发
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与发行人所处行业
和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否匹配,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手段、核
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4%以上,是营
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销售材料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较小。

    2017 年~2019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2,165.56 万元、28,164.97 万元
和 31,561.12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与客户
的持续稳定合作,公司汽车零部件领域的新品不断开发,逐步进入大批量生产


                                  3-1-4-114
阶段,推动公司收入规模整体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汽车部件销售收入分别为 10,246.39 万元、12,848.23 万元和
17,942.1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6.23%、45.62%和 56.85%,呈
现稳步增长态势。

    2018 年度,公司汽车部件收入较 2017 年增加 2,601.84 万元,增长 25.39%,
主要原因如下:

    ①公司对传统优质客户的业务持续增长,如康明斯、哈金森、日本特殊陶
业等客户的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增加较大,同时石通瑞吉、吉利、WTI 等客户的
收入均有明显增加。②公司新拓展客户的业绩贡献,公司前期开发的舍弗勒、
马勒、ITW 等客户产品逐步进入量产阶段,对公司的收入增长产生了明显的影
响。

    2019 年度,公司汽车部件收入较 2018 年增加 5,093.88 万元,增长 39.65%,
主要原因为:随着汽车排放“国六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公司对康明斯、石通
瑞吉等相关汽车部件销售大幅提升,对收入增长提供较大贡献。

    项目组采取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与核查结论:

    ①询问会计师、对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实际会计核算中该行
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②查阅发行人的相关财务制度,了解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

    ③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
如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的变动情况及其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关
系、主要产品价格变动的基本规律、毛利率变动情况、期间费用的变化情况等;

    ④通过抽样控制测试核查发行人销售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包括
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定价政策、客户信用政策、销售出库、销售收入确认、销
售收款;

    ⑤通过抽样对发行人大额销售进行真实性测试核查,包括抽查、审阅订单、
原始单据、销售合同等;


                                 3-1-4-115
   ⑥通过抽样对发行人进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核查;

   ⑦通过抽样进行期后回款核查;

   ⑧进行海关数据交叉核对;

   ⑨通过实地走访,了解重要客户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起
始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回款情况、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并了解客户的实
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⑩通过函证,取得重要客户的回函,以确认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项目组通过核查,认为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与行业的发展趋
势是匹配的,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收入是真实的。

   (2)发行人注塑件产品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同的原因和合
理性,模具产品毛利率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的原因和合理性,收入与相关成本
费用归集否符合配比原则、项目组针对毛利率的核查过程

   1、注塑件产品毛利率水平保持平稳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为非标准品,受材料、工艺、复杂程度、规格型号、
用途等方面影响,公司与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
系产品结构不同所致。

   公司产品结构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单个产品在汽车、家用电
器中的用量较小,加之产品规格小,在汽车整车和家用电器中所占成本的比重
相对较低,与汽车内外饰件、家用电器外观件等用量较大的注塑件具有较大区
别。正因如此,公司需不断丰富自身产品品类,与客户保持紧密合作,持续开
发新产品,以“多品种”的产品结构来弥补单个产品“小批量”的不足,进而
保证自身整体利润水平。同时,对客户而言,由于单个产品的批量较小,通常
在考虑经济性的情况下,针对某个产品仅选择一家供应商,开发一副模具,但
产品的重要性和品质要求较高,因此在产品报价透明合理的情况下,客户的价
格敏感性相对较低,在认可公司产品质量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价格空间。持续
开发的“小批量、多品种”产品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毛利率水平。


                               3-1-4-116
    2、模具具有较高附加值

    精密注塑模具系精密注塑件生产的核心工艺装备,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精
密注塑件产品品质。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模具主要系精密注塑件产品的配套模具,其毛利率
水平与对应精密注塑件的复杂程度和工艺难度息息相关。由于公司精密注塑件
产品多为重要功能性部件,产品品质较高,因此复杂程度和工艺难度相对较高。
为保证精密注塑件产品生产的精密度和稳定性,精密注塑模具的精度和品质至
关重要,同时,受公司产品特点的影响,客户通常在某个产品上仅选择一家供
应商,开发一副模具,因此在模具产品报价时,客户综合考虑模具精度、开发
难度和使用周期后给予一定的合理价格,同时包含较高的附加值。

    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明细表,与
发行人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与工艺改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匹配性分析,查
询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情况以及和发行人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针对毛利率较
高的产品或客户的销售合同、订单、发票、回款凭证、询证函、走访凭证等资
料进行了复核验证。

六、保荐机构履行问核程序的情况

    2020 年 3 月 31 日,投行业务内核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类项目问核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问核。保荐代表人对问核事项逐项答复,填写《关
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
认。保荐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问核程序,并在《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
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需履行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环节。2020 年 6 月 16 日,投行业务内核
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再
次进行了问核。保荐代表人对问核事项逐项答复,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


                                3-1-4-117
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荐机构业务
部门负责人参加了问核程序,并在《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
表》上签字确认。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核查情况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
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重大资金
支出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四)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

                                3-1-4-118
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
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现金分红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1-4-119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
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配。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战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目前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分红回报,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发行人的股利
分配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了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
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
有效,且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快
的资金周转速度,具备持续分红能力,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其自身


                                3-1-4-120
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
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
合规,约束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盖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及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
关要求。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一)收入方面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销售合同,分析了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判断收
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并与发行人及其会计师沟通收入确认的相
关情况;项目组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数据,并进行比对
分析;对比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核查
关联交易情况及对收入的影响;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销售政策及变
动情况;走访主要客户,取得客户函证等支持文件。

(二)成本方面

    项目组核查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成本构成变动原因,核查主要
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走访部分供应商,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关联交
易情况及对成本的影响;检查成本归集分类是否准确。取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公开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其成本构成、成本核算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
大差异。


                               3-1-4-121
(三)期间费用方面

    取得期间费用明细,对于异常变动项目,访谈相关人员;通过对比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等指标,核查发行人是否与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变动一致,是否合理;核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变动是否合理,及研
发支出核算是否合理。核查财务费用发生的合理性。

(四)净利润方面

    核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收支原因、合理性及对净利润影响;核查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合规性;取得税收优惠相关文件;核查各项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将坏
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综合毛利率和各业
务毛利率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收入确认等因
素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
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其经营情况。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主要经
营状况,包括经营模式、销售收入、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税收优惠政策等,查阅发行人月度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访谈
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
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
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
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针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3-1-4-122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
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资
料或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主管人员;
核查了相关股东说明、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备案证明;查询了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 6 家
机构股东中,4 家机构股东上海济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北大厦集团有限公
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百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
记及备案程序;2 家机构股东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
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已依
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十二、保荐机构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
和复核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资复核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
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调
查、验证和复核:

   1、核查发行人律师、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
其签字人员的执业资格;

   2、对发行人律师、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专业报告与本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

   3、与发行人律师、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项
目主要经办人员进行数次沟通以及通过召开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对相
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4、视情况需要,就有关问题通过向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第三方进行必要
和可能的查证和询证。

                               3-1-4-123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
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以下无正文)




                               3-1-4-12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其他项目人员签名: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何 立       丁嘉禾         胡盼盼             邓 伟        周航宁           刘威良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马文浩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吴     俊                金   翔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_
                                         瞿秋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125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吴俊          金翔
                   司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 行 人 生 产经 营 和 核查情况
        本 次 募 集 资金 项 目 项目组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和募投项目审批备案文件,
  1
        符 合 国 家 产业 政 策 实地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地,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
        情况                   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 行 人 拥 有或 使 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的专利                 簿副本
  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
        备注
                               记簿副本
        发 行 人 拥 有或 使 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
        备注
                               相关证明文件
        发 行 人 拥 有或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软件 著 作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权
  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国家版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权利证书,并通过互联
        备注
                               网搜索形式开展核查
        发 行 人 拥 有或 使 用
        的 集 成 电 路布 图 设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5     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发 行 人 拥 有的 采 矿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采矿权或探矿权
        发 行 人 拥 有的 特 许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发 行 人 拥 有与 生 产
        经营相关资质(如生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证书或证明文件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8
        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相关资质文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并采取互
        备注
                               联网检索等形式开展核查

                                     3-1-4-126
        发 行 人 曾 发行 内 部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职工股情况
  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开展核查,发行人未曾
        备注
                                 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形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
       信 托 、 委 托持 股 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况,目前存在一致行
  10   动关系的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
       备注
                              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情形
  1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实际核验发行人生产经营设施,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关
       备注                   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
                              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发 行 人 披 露的 关 联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1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并采取互联网检索等形式开
       备注
                              展核查
       发 行 人 报 告期 关 联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交易                   公允性
  1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
       备注
                              价公允性
       发 行 人 是 否存 在 关 核查情况
       联交易非关联化、关 项目组核查关联方工商资料及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不存在
  14
       联 方 转 让 或注 销 的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项目组已核查关联方转让和注销
       情形                   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 行 人 的 主要 供 应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商、经销商
  1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已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发 行 人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并 一期 是 否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16   存在新增客户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向新增客户通过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的重要合同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17
       备注                   项目组对主要合同方通过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18     发 行 人 的 会计 政 策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3-1-4-127
     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项目组已核
     备注
                        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否核查发
                        是否走访重                      行人前五名
                        要客户、主要                    客户及其他
                        新增客户、销 是 否 核 查 主 主 要 客 户 与 是 否 核 查 报
     发行人的销售收入
                                                                 及其
                        售 金 额 变 化 要 产 品 销 售 发 行 人实际控 告 期 内 综 合
                        较大客户,核 价 格 与 市 场 股东、
                        查 发 行 人 对 价 格 对 比 情 制人、董事、 毛 利 率 波 动
                                                        监事、高管和 的原因
                        客户所销售 况                   其他核心人
                        的金额、数量                    员之间是否
                        的真实性                        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核查情况
                        √      □       √     □      √       □      √     □
19
                        项目组走访 项目组核查 发行人前五 项目组核查
                        重要客户、主 主 要 产 品 销 名 客 户 及 其 报 告 期 内 综
                        要新增客户、 售 价 格 与 市 他 主 要 客 户 合 毛 利 率 波
                        销 售 金 额 变 场 价 格 对 比 与 发 行 人 及 动的原因
                        化较大客户       情况           其股东、实际
     备注                                               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
                                                        管和其他核
                                                        心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
                                                        关系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要供应商或外协
                        应商或外协方,核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与 方 与 发 行 人 及 其
     发行人的销售成本   查 公 司 当 期 采 购 市 场 价 格 对 比 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级管理人员和其
                        完整性和真实性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20                      项目组走访重要 项目组核查重要 发行人前五大及
                        供应商或外协方, 原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其 他 主 要 供 应 商
                        核查公司当期采 与市场价格对比 或外协方与发行
                        购 金 额 和 采 购 量 情况                   人及其股东、实际
     备注               的完整性和真实                              控制人、董事、监
                        性                                          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核心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发行人的期间费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2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
     备注
                        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22   发行人货币资金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3-1-4-128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 项 目 组 抽 查 货 币 资 金 明 细
        备注                     户的真实性,查阅发行人银 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发行人应收账款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计划
 2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 项目组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
                                 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 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
        备注
                                 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 户的一致性
                                 款计划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发行人的存货
                                 盘大额存货
 2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期末实
        备注
                                 地监盘大额存货
        发 行 人 固 定资 产 情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况                       的真实性
 2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备注
                                 的真实性,并开展期末固定资产监盘工作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 行 人 银 行借 款 情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2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项目组通过银行函证的形式 项目组通过查阅银行借款资
        备注                     核查借款情况                料并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查询等途径核查
       发 行 人 应 付票 据 情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况
  2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已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28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发行人已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项目组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备注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的运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实 际 控 制 人违 法 违
                              部门进行核查
  29   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通过核查有关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无违规记

                                          3-1-4-129
                              录的证明并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
                              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高管任职资格情况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0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备注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遭受行政处罚、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交易所公开谴责、被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立 案 侦 查 或调 查 情
  31
       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
       备注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通过核查发行人纳税申报表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出
       备注
                              具相关为违法记录证明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发 行 人 披 露的 行 业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或市场信息
  33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通过互联网搜索等途径开展核查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3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通过互联网搜索等途径开展核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管、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其 他 核 心 人员 涉 及 机构
  35   诉讼、仲裁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并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
       备注
                              明等途径开展核查
       发 行 人 技 术纠 纷 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况
  3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
       备注
                              查,发行人不存在技术纠纷情形
       发 行 人 与 保荐 机 构
       及 有 关 中 介机 构 及
       其负责人、董事、监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高管、相关人员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37
       是 否 存 在 股权 或 权
       益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

                                     3-1-4-130
                                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
                                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人员不存在
                                股权或权益关系
       发行人的对外担保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38                             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项目
       备注                     组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并函证公司开户行等方式核
                                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形
       发行人律师、会计师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出具的专业意见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3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和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
       发 行 人 从 事境 外 经   核查情况
 40    营 或 拥 有 境外 资 产
       情况                     不适用,发行人未从事境外经营,未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核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41    际 控 制 人 为境 外 企   不适用,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境内自
       业或居民                 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境外企业或居
                                民的情形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无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三    其他事项
       无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
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
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
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
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1-4-131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俊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姜诚君
职务: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132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
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
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
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
罚。




保荐代表人签名:
                        金   翔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姜诚君
职务: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