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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肇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5-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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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5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0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3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18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19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9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23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27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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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吴俊、金翔担任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公司”、“肇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吴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
计师,2011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鹏辉能源 IPO、立昂技术
IPO、上海雅仕 IPO、嘉泽新能 IPO、金力永磁 IPO、金博股份 IPO,以及金风科
技(A+H)配股、鹏辉能源可转债,立昂技术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金翔: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2012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远方光电 IPO、康
惠制药 IPO、奥翔药业 IPO、万马电缆重大资产重组、道明光学再融资、杭电股
份再融资、名家汇再融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马文浩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马文浩:本项目协办人,2016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何立、胡盼盼、丁嘉禾、邓伟、周航宁、刘威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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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ajime Advanced Material Technology Co.,
英文名称: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邵雄辉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11 年 10 月 27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9 年 6 月 24 日
公司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 633 号
邮政编码:                       201515
电话号码:                       021-57930288
传真号码:                       021-57293234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ps-sh.com/
电子邮箱:                       stock@hps-sh.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肖俊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
                                 021-57930288
话: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333.3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股数             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
                     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拟上市的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拟上市的板块         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333.35 万股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
发行对象             法人、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认购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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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 1,333.35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5,333.35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根
据本次发行 1,333.35 万股且股东未公开发售股份计算,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变化如下:

                                                                            单位:万股

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上海济兆实业发展有限公
1                                  2,000.00        50.00%        2,000.00        37.50%
     司
2    邵雄辉                         400.00         10.00%         400.00         7.5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肇股
3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00.00         10.00%         400.00         7.50%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肇投
4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00.00         10.00%         400.00         7.50%
     伙)
5    浙北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400.00         10.00%         400.00         7.50%
6    曹文洁                         200.00          5.00%         200.00         3.75%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
7                                   105.20          2.63%         105.20         1.97%
     心(有限合伙)
     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
8                                    94.80          2.37%          94.80         1.78%
     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公开发行流通股                     -              -     1,333.35        25.00%
              合计                 4,000.00      100.00%         5,333.35     100.00%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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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
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除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外,本保荐
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业务往来,本保
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6、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
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
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
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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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务内
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
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
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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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3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
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需履行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环节。2020 年 6 月 16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
员会就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再次召开了内核会议。7 名内核委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
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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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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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
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改<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及其他关于
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通过的《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一)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公司是以特种工程塑料的应用开发为核心,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工程塑
料精密件的制造商,主营业务为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产品在汽车功能结构件领域实现“以塑代钢”

    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汽车部件主要系汽车功能结构件,应用于汽车发动机周
边、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该类部件以其重要的使用价值在汽车运行过程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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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作用。由于钢材在机械强度、耐久性、耐热性以及尺寸稳定性等方面具有明
显的性能优势,因此在汽车零部件中功能结构件通常采用钢材作为基本成型材料。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节能环保已经逐渐成为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汽
车“轻量化”能够在确保汽车安全性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对汽车零部件的节能
优化设计,降低汽车整备质量,进而提高汽车动力性,降低燃料消耗,减少大气
污染。目前,汽车“轻量化”材料主要可分为工程塑料、高强钢、铝合金、镁合金
和复合材料。其中,工程塑料因其独特的理化性质能够长期作为结构材料承受机
械应力,并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和较为苛刻的化学物理环境中使用,由于其密度
小,质量轻,在汽车“轻量化”趋势下,能够替代钢材等传统金属材料。公司生产
的精密注塑汽车部件主要以工程塑料作为基本成型材料,在保证汽车平稳运行的
前提下实现“以塑代钢”。

    2、公司始终保持精密注塑模具的不断创新和持续开发能力

    公司模具设计与开发团队经验丰富,能够对客户提出的产品需求予以快速的
反应并提供技术支持,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和探索,形成了“圆度、平面度逆向
修正技术”、“真空吸引技术”、“悬空成型技术”、“模内剪切技术”、“热流道应用
技术”、“螺纹绞牙技术”等注塑模具相关技术。

    公司坚持以生产高质量精密注塑件为导向,产品系列主要集中在汽车、家用
电器等领域的核心功能部件,为满足客户“以塑代钢”、性能提升、产品迭代升级
等需求,公司需要在模具设计和开发过程中,不断解决新产品的技术和工艺难题,
完成新产品的持续开发,保证客户终端产品的顺利量产。

    3、公司具有创新性的生产管理能力

    生产管理能力系反映企业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的重要方式。公司针对自身
“小批量、多品种”的产品特点,将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完善的流程控制制度和先
进的生产检测设备相结合,使得生产部门能够精确追溯到单个产品在某一生产工
序环节的实际情景,便于公司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调整设备、操作
人员的工作状态,在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的同时,保证产品的高良品率。同时,公
司生产管理人员在编排生产计划时合理安排不同模具、不同设备的切换,依靠丰
富的管理经验,降低材料、人员、设备等损耗的同时,高效组织生产,完成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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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二)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公司致力于高端精密注塑件的国产化

    伴随着专业分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汽车、家用电器产业链逐渐向我国国内
转移,对上游零部件制造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公司在汽车和家用
电器领域与国际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凭借良好的产品品质和专
业的技术服务在汽车、家用电器产业链转移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产品订单,为高
端精密注塑件的国产化做出一定贡献。

    2、公司已布局新能源汽车、“国六标准”汽车等新领域的配套产品

    随着全球环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汽车行业正朝着降低排放、节约资源的
方向发展。我国作为汽车消费大国,在节能减排的大力推动下,扶持和引导新能
源汽车产业发展,同时出台并实施了汽车排放“国六标准”。

    我国系最早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家之一,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使得新
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较快,随着消费者环保意识和新能源车性能的逐渐提升,新
能源汽车产业未来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已布局
多个产品系列,并已进入包括通用汽车、丰田、福特、吉利在内的国内外知名汽
车厂商供应链体系。此外,公司部分产品作为降低汽车排放的核心功能部件,已
批量应用于“国六标准”汽车。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
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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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
项之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
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
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是由其前身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有限”)按
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肇民
有限依法设立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自肇民有限设立以来持续经营已满三
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
章程》,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
治理框架,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经保荐机构核查,自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制定以来,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机构和人员均能够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履职尽责、有效制衡,
保证了发行人依法、规范和有序运作,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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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和分析了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
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
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
件,并经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查阅和分析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各项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并经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资产完整

    发行人系由肇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原肇民有限的资产全部进入发行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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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变更后,发行人依法办理相关资产和产权的变更登记,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
晰。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目
前,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截至本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资产被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占用的情况。

    (2)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通过选举、聘任产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员工均由发行人自行聘用、管
理,独立执行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

    (3)财务独立

    发行人已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并严格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
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开展财务工
作、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已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根据企业发展规划,自主
决定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
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4)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已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并已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况。发行人的相应部门与股东的相应部门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后者无权通过下发文件等形式影响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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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销售和服务系统,拥有必要的人员、资
金和研发设备,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有明确授权体系和职权划分的完整运营体
系,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独立对外签订所有合同,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
和实施权,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联方
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目标等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不
存在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个别股东控制的情形。发行人业务独立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6)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通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采购、销售合同的审阅,本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历史工商登记资料、历史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或会议记录,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肇民有限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发
行人整体改制成股份公司之后,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框架,除独立董事及董事石松佳子以
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延续肇民有限主要管理人员。本保荐机构
经核查后认为:最近 2 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对包括实际控制人邵雄辉在内的公司各直
接、间接股东的调查确认,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且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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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亦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查阅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
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要经营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保荐
机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取
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中国制造 2025》、《塑料加工业技术进步“十三五”发展指
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等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
策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
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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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工商
资料、实际控制人简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资格及备案事项的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其提供的
书面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
进行查询,发行人股东中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
州中和”)和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兴和”)
为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该等境内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成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1、苏州中和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L7062;
苏州中和的基金管理人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完
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3581;

    2、嘉兴兴和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D3578;
嘉兴兴和的基金管理人嘉兴市兴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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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部分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登记备案
程序

    1、根据济兆实业的工商资料,济兆实业的唯一股东为邵雄辉。因此,本保
荐机构认为,济兆实业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
肇投资”)的工商资料,华肇投资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上海兆长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邵雄辉持有其 99%股权)、有限合伙人邵雄辉。华肇投资是邵雄辉实际
控制的合伙企业。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华肇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履
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
肇投资”)的工商资料,百肇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因此,本保荐机构
认为,百肇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根据浙北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北大厦”)的工商资料,浙北
大厦的股东为湖州轩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湖州市农业生产
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浙北大厦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
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
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
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家用电器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
客户主要集中在汽车和家用电器领域,与家电行业发展和景气度直接相关,受行
业波动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件中家用电器部件销售收入分别为
12,043.33 万元、10,493.03 万元和 10,102.78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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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33.25%和 21.28%。

    由于家电行业本身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未来将受到全球经济复苏进程、
我国政府刺激内需政策力度及家电市场政策变化、房地产市场走势、新型城镇化
建设进度、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对家电消费市场的影响,其发展增速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受“消费升级”影响,家电产品逐渐向智能化、高端
化方向发展,若家电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有效需求,导致消费意愿持续下降,将
会对家电企业及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家用电器部件应用领域集中风险

    由于精密注塑件产品均为定制化生产的非标产品,公司长期以来将家电产品
开发重心放在以智能座便器、家用热水器、家用净水器为代表的应用领域中,报
告期内,上述三大领域产品销售收入占家电部件产品收入的比重均超过 80%,应
用领域较为集中。若上述应用领域市场容量或竞争态势出现恶化,将对公司盈利
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客户开拓和客户流失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为汽车、家用电器优质客户提供高品质的精密注塑件产品,目前已与多
家国际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新开发了包括慕贝
尔、舍弗勒、奥托立夫、马勒、盖茨、林内等在内的众多客户,若公司未来在产
品交付和新客户开拓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则存在客户开拓和客户流失风险。

(四)“国六标准”产品销售的可持续性

    受汽车排放“国六标准”出台并实施的影响,公司开发的相关产品销售收入
大幅增加,报告期内分别为 208.40 万元、2,936.49 万元和 13,489.24 万元。随着
公司相关产品的量产爬坡,销售收入增速将逐渐放缓,此外,受汽车行业波动影
响,各地区“国六标准”实施进度存在差异,进一步影响相关产品推广,若“国
六标准”产品推广不及预期,则可能影响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情况。

(五)新能源汽车产品布局无效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作为传统燃油汽车的替代品,肩负着我国汽车工业转型升级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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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命,同时也是我国降低对石油依赖度和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战略意义重大。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但相比于传统燃油汽车相对成熟的上游产业链,新能源汽车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
产业链各环节企业尚需磨合。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85.40 万元、130.10 万元和 860.9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超过 2%,尚不足
以支撑汽车领域业务规模的稳定性。公司作为汽车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若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不及预期,则可能面临产品布局无效的风险。

(六)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注塑件及配套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
客户主要集中在汽车和家用电器领域,其中,精密注塑件中汽车部件产品销售收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公司作为汽车上游产业链中的一环,自身业务发
展与汽车行业的发展周期息息相关。报告期内,公司精密注塑件中汽车部件销售
收入分别为 12,848.23 万元、17,942.11 万元和 33,090.9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重分别为 45.62%、56.85%和 69.70%,占比较高且逐年上升。

    随着全球宏观经济下行,未来汽车行业可能呈现周期性波动,对产业链上游
企业的发展形成一定挑战,若公司在未来行业波动中未能做出妥善应对,可能对
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给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带来风险。

(七)“以塑代钢”的实现风险

    在汽车零部件中,功能结构件均为性能、品质等要求较高的精密零部件,其
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汽车的正常平稳运行,若发生质量问题则可能影响人身安全
和用户体验。尽管随着高分子材料技术的不断提升,改性工程塑料在性能上与传
统金属材料的差距逐渐缩小,但在加工工艺和尺寸稳定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劣势,
因此“以塑代钢”作为汽车“轻量化”的技术路径之一仍存在一定难度。未来,
若公司在模具开发和加工工艺的创新方面不能满足汽车零部件设计的性能和品
质要求,则可能面临“以塑代钢”不能实现的风险。

(八)技术研发的风险

    公司汽车领域产品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公司需要持续的技术研发、开发新的
产品来保障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汽车行业新产品具有认证周期长、环节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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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大的特点,公司新研发的产品需经过客户严格的质量认证后方可批量供应,
若公司未能开发出满足客户质量认证需求的新产品,公司的经营发展将受到不利
影响。

    家用电器行业具有迭代速度较快的特点,尽管功能部件在产品迭代方面具有
较强的延续性,但若公司未来不能及时更新技术和产品,可能存在公司无法与客
户持续合作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九)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聚焦于汽车、家用电器等行业,与宏观经济的整体运行密切相
关。目前全球经济仍处于周期性波动当中,尚未出现经济全面复苏趋势,依然面
临下行的可能,全球经济放缓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及家用电器行业消费带来一
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较大,影响了下
游行业的需求,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十)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国内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将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汽车产业链或促使
现有的汽车上游零部件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未来的市场竞争将会加剧。此外,随
着国内人均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家用电器产品销量持续增长,家用电器产品逐渐
从功能化向个性化升级,产品迭代升级将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家用电器产业链或
促使现有的家用电器上游零件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未来的市场竞争将会加剧。如
果未来公司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竞争力,将面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
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分布在汽车和家用电器领域,客户多为全球领先的汽车一级
供应商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63%、53.84%和 61.33%,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且预计未
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也将维持较高水平。

    公司主要客户多为跨国企业集团,已建立起完善的全球供应链体系,与本公
司这类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形成了长久稳定、互相依赖、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若
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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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对本公司的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或因本公司
产品质量、交付及时性等原因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或公司新产品研发、生产经
营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优质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
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十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 年第一季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复工
延迟,导致公司短期内无法正常交付订单。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所涉产业
链的整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
则将对全球汽车、家用电器产业链造成全面冲击,从而对公司经营带来较大的不
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产品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1、节能减排促进汽车“轻量化”技术推广

    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推进,相关政策意见相继出台。2013 年 2 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该意
见阐述了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十一项“重
点领域和任务”、六大“重点工程”和五项“政策措施”;2017 年 4 月,工信部、国
家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该
通知强调“到 2020 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 5 升/百公里,到 2025 年乘
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比 2020 年降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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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工业与信息化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标准解读》

    为了提升整车续航能力和能源使用效率,整车厂长期致力于减轻整车的重量。
汽车“轻量化”就是在保证整车的强度和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尽量去降低汽车的整
备质量,从而提升汽车的动力性能,减少燃料或能源消耗,降低排气污染,实验
证明,若汽车整车重量降低 10%,燃油效率可提高 6%-8%,汽车整备质量每减
少 100 公斤,百公里油耗可降低 0.3-0.6 升,汽车重量降低 1%,油耗可降低 0.7%。
工程塑料零件作为汽车“轻量化”的主要材料之一,未来将在更多汽车零部件中替
代金属材料,为市场带来增量需求。此外,由于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对于续航里
程的要求,其对“轻量化”材料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未来工程塑料零件在新能源
车领域的应用也将持续增加。

    2、消费升级带动家电行业集中度上升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攀升,品牌、品质、设计、技术
成为影响消费决策的主要因素,消费者逐渐愿意为“好产品”支付溢价,健康化、
智能化、艺术化的产品日益受到青睐,家电行业集中度将持续提升,头部效应越
来越明显。长期专注于研发创新、品牌打造的龙头企业,将依托在长期市场竞争
中积淀的综合优势实现市场份额的持续提升。

    公司生产的智能座便器部件、家用热水器部件、家用净水器部件等产品系列
均以优异的品质获得下游龙头企业的认可,随着下游家电行业不断整合,市场集
中度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市场份额也将相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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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专业分工和经济全球化促进产业链上游企业稳定发展

    现代工业以专业分工和经济全球化实现工业资源的优化与整合。在此背景下,
终端产品制造商根据产业分工将产品零件的研发和生产向上游产业链分发,越来
越多的汽车、家用电器等跨国企业逐渐建立起自身的全球供应链体系。同时,专
业分工也在保证产品零件供应质量和稳定的前提下,促进产品多样化的发展,为
上游零件制造商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持续开发和精细化管理优势

    在产品开发方面,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持续为客户提供高
品质精密注塑件的生产制造和模具开发,始终为客户新产品开发提供配套服务。
针对客户新产品开发遇到的工艺难题,公司均能够积极响应并快速解决。受益于
较强的持续开发能力,公司能够不断获取新产品订单,进而使得公司产品品类不
断丰富,客户粘性和认可度不断提高,精密注塑件产品逐渐形成了“小批量、多
品种”的特点。持续开发优势既能够保证公司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又能够为公
司储备持续盈利的新产品增长点,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发展。

    在生产管理方面,公司将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完善的流程控制制度和先进的
生产检测设备相结合,使得生产部门能够精确追溯到单个产品在某一生产工序环
节的实际情景,便于公司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调整设备、操作人员
的工作状态,在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的同时,保证产品的高良品率。此外,由于精
密注塑件产品订单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在编排生产计划时需要合理安
排不同模具、不同设备的切换,公司依靠丰富的管理经验,降低材料、人员、设
备等损耗的同时,高效组织生产,完成订单交付。精细化的管理体系是公司产品
综合解决方案的实现载体,为公司产品批量化、高效化、高品质的快速交付提供
了有力支持。

    2、客户资源优势

    精密注塑件主要系配套下游客户产品需求的非标准件,客户认可度系衡量精
密注塑件产品品质的重要标准。公司生产的精密注塑件长期为国内外知名汽车零
部件企业、家用电器企业配套生产,客户资源优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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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司已分别在汽车领域和家用电器领域与国际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汽车领域包括:康明斯、莱顿、日本特殊陶业、石通瑞吉、皮尔博格、舍弗勒、
奥托立夫、三花智控、吉利、马勒、盖茨、哈金森、慕贝尔、银轮股份、日立汽
车等;家用电器领域包括:A.O.史密斯、松下、科勒、能率、TOTO、日本电产、
杜拉维特、林内等。客户资源优势使得公司在高端精密注塑件市场中占据一席之
地。同时,良好的口碑和知名客户的认可也在市场开拓方面寄予公司极大帮助,
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提供有力保障。

    3、模具设计与开发优势

    公司具备较强的模具设计与开发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显著优势。一直以
来,模具被称为“工业之母”,系工业制品加工成型的重要工具。精密注塑模具系
精密注塑件生产最重要的成型设备,要在批量生产复杂部件的同时,保证部件的
精密度和结构完整性。

    公司坚持以生产高质量精密注塑件为导向,以模具设计与开发为基础,形成
了从方案设计到加工制造再到调试打样的独立开发体系。公司模具设计与开发团
队经验丰富,能够对客户提出的产品需求予以快速的反应并提供技术支持。公司
模具设计人员具备较全面的方案设计和工艺设计能力,注塑、品质检验等部门具
备在开发阶段对生产过程、样品质量进行迅速评价,高效率确保注塑产品的品质
稳定性的能力。公司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和探索,形成了“圆度、平面度逆向修
正技术”、“真空吸引技术”、“悬空成型技术”、“模内剪切技术”、“热流道应用技
术”、“螺纹绞牙技术”等注塑模具相关技术。随着高端精密注塑件在汽车、家用
电器深入应用,以及未来在航空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推广,注塑件的高精密度和高
复杂度为精密注塑模具的设计与开发提出了更高要求。

    4、产品品质优势

    精密注塑件的生产是集模具、材料、注塑设备、工艺、检验为一体的综合能
力体现。产品品质受材料性能、加工工艺、加工设备及模具、生产环境、过程管
理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严格按照 IATF 16949:2016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运行并不
断改进,多年来与杜邦、帝斯曼、旭化成等国际一流材料供应商保持密切合作,
熟知各种工程塑料的材料性能,能够结合不同材料的理化特性设计不同的产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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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同时,公司生产及检测设备主要为住友、东芝、东洋、三菱、蔡司、三丰等
优质品牌,且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注塑产品加工精度和加工工艺控制
水平较高。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公司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先后获得“康明
斯全球品类合作伙伴”、“能率品质优秀供应商”、“莱顿最佳供应商”、“通用汽车
优秀供应商”等诸多荣誉。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
为,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发行人与其就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细分市场调研报告及
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合同。深圳大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主要提供企业咨询服务与行业市场研究等服务。
公司与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服务费用(含税)合计为人民币 28 万元,已
支付完成。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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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
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
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
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肇民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
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
荐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
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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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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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马文浩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吴 俊                 金 翔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
                           瞿秋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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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
                                  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吴
俊、金翔担任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
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马文浩。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俊                   金    翔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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