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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肇民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26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0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三)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 616 号上海肇民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厂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会
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04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0.080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00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8,04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806%。

    (二)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肖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曙光律师、黄毓智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5%;
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1.435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6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七项制度的议案》

    8.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8.0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2,0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

    议案获得通过。

    8.0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8.0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议案获得通过。

    8.0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8.0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8.0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2,0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 陆曙光、黄毓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