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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肇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8-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事
                          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肇民科技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
借款暨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目的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肇民科技”)为
留住人才,让重要岗位的人员及有特殊贡献员工能够更好的安居乐业、提高生活
质量,提高公司竞争实力,也为了切实解决员工的生活压力,进一步完善员工福
利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借款福利的申请与执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肇民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岗位的在
职人员及有特殊贡献员工。

    2、肇民科技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提供借款。

    第三条   用途

    1、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的用途仅限于:

                                     1
    1.1 用于公司员工本人名下房产的购置和房屋装修。

    1.2 员工或家庭近亲属发生重大疾病、事故等方面的医疗费用支出周转等。
1.3 经多方证据证明,该员工家庭确实有遇到重大实际困难而需要支出的。

    2、本借款不得用于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日常消费及证券市场投资。

    第四条   权责

    1、借款申请员工的所属部门和人事行政部为预审部门,经员工所属部门负
责人和人事行政部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借款协议》。

    2、肇民科技财务部为本管理办法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
的筹划、核查、出借、收款、记账等事宜。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1 借款申请人是必须为经 董事长/总经理认定的重要岗位的人员及有特殊
贡献员工,满足以下条件:

    1.1.1 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1.1.2 级别在部门经理(含,但不包括董监高等关联人)以上,或被公司认
定为最近两年的核心技术人员;

    1.1.3 遵守公司制度,认可公司文化,没有严重违纪或被降职的记录;

    1.2 借款申请人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

    1.3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或其父母同时在公司任职的,只有一方享有申请资
格。

    1.4 借款申请人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5 每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有且仅允许申请一次借款。

    2、借款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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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借款申请用于购房的,需在购房认购合同等资料签订之日起 120 日内提
出借款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2 借款申请人需在 120 日提交医疗费用支出凭据或遭受重大困难的依据,
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借款额度

    1、公司用于员工借款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
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如员工申请
的借款额度超过公司总的借款额度,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和审批。

    2、借款申请人可申请借款额度由公司参考员工在公司的劳动服务期限、绩
效表现、职务、偿还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单人可申请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借款协议、利率与期限、发放与偿还

    1、借款协议。员工借款申请批准后,财务部凭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借款
协议》,直接将经核准的借款总额一次性汇入员工个人银行卡(仅限员工的工资
卡)账号内。

    2、利率。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免除借款利息,但免除利息如
带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由员工个人承担。

    3、借款期限。借款申请人借款的最高还款期限为 2 年,实际还款计划以《借
款协议》约定为准,自公司财务部发放借款之日起算。

    4、还款。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可选择部分或者
全部提前还款。

    4.1 如借款申请人在服务期未满 2 年内提前离职或因借款申请人严重违反公
司制度等原因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借款申请人须
在办理离职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未归还的借款。如离职前未能还清所有借款的,公
司或其子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4.2 借款期限内,公司根据与借款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和约定的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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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金额,每月在借款申请人经核算的月税后工资奖金额中予以自动扣减;如借款
申请人工资奖金等未能满足公司按月扣除还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人应以其他自有
资金还款至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贡献人员借款经批准后可在到期后一
次性归还本金(具体以《借款协议》规定为准)。

    第八条   借款的提前收回

    1、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申请人应在公司规定的期
限内及时归还借款(以《借款协议》为准)。

    1.1 借款申请人获得购房借款后退房或卖房或无实质装修。

    1.2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1.3 借款申请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1.4 借款申请人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1.5 借款申请人离职的。

    1.6 借款申请人借款后累计两个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1.7 借款申请人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

    1.8 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第九条   违规责任

    1、申请人违规。申请借款过程中借款申请人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
司将立即收回借款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解除劳动
合同。

    2、部门主管违规。申请人主管应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同时应当跟进了
解申请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督促借款申请人按时还款。对借款申请人的工作情况
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借款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及异动情形。

    3、财务部责任。财务部为员工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划、
核查、出借、收款、记账等事宜。借款申请用于购房的,财务部应于每个年度结
束后的二个月内,负责对员工的住房借款使用情况和住房产权状况进行一年一次

                                   4
核查,以确保员工购房用于自住。

    4、定期检查。获得公司购房借款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不定期检查借款人
用购房借款所购房屋的权属情况,否则公司有权按本办法提前收回借款。

    5、内审部责任。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通过审计等
方式进行监督,并将其结果提交董事长。

    6、税费承担责任。如果因免息产生的政府财税部门认定税费及滞纳金等问
题,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二、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为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
键岗位核心人才,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向员工提供借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除外),以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有利
于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提升人才团队的凝聚力。本次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
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
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福利借款,能够减轻员工经济负担,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


                                   5
岗位的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向员工提供借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除外),以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有
利于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提升人才团队的凝聚力。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及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事项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
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是基于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
用,主要为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和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人才团队的凝聚力,该办法在充分考虑员工的
职位级别,员工的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风险可控。公司本次借款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相关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借
款暨财务资助事项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福利借款,能够减轻经济负担,更好地吸
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在不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向员工提供借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除外),以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稳定公司的人才队伍,提
升人才团队的凝聚力。本次公司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借款暨
财务资助事项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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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借款
暨财务资助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员工借款管理办法》面向公司员工,借款资
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单人可申请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相较
公司盈利和资产规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公司拟根据《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投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向员工
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以完善员工福利体系,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
核心人才。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
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助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肇民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及向员工提供借款暨财务资
助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吴   俊                金   翔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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