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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肇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23-03-21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1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以
15.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颜爱民




          刘   浩




          刘益灯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