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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丰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1-11-03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53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
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