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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1-31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再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议案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而
制定的,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

                                   -1-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可行,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利益。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
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
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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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重要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同时,公司编制的《山
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也符合《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该
报告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
第 0173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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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
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
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积极回报股东,有助于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授权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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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黄方亮                  孟庆强                    牛红军




                                                      202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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