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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丰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1-31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证券代码:301035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
需要,制定了《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需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点、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
定本规划,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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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
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一)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除按照下
列第(三)项中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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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
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二)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
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
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四)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五、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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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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