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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车辆:关于在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1-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在中集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财务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公司 CEO 兼总裁、执行副总裁以及 CFO 组成,公司 CEO 兼总裁任组长,
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财务总监及公司资金管理部组
成。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预防风险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多渠道及时了解其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四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对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公司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
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
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资金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
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
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
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等,充分了解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
估管理;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评
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财务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定期报表,年报需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
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
构了解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异动原因、财务公司资产负债
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对于存款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或者扩大,本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银保监会有新规定的,以最新监管要求为准;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银保监会有新规定的,以最新监管要求为准;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50%或该
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时,财务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或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的;
   (六)财务公司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存款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
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书面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后,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
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
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
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及时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
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工作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
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