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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车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1-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证券
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集车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交易所上
市交易基金投资等有价证券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资规模。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
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
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
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
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证券投资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或者
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
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总裁审批。
    第八条   证券投资绝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值或公司的市值
总额(市值总额为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5%以上,或者虽
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适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实
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计划,形成投资方案并完成
报批。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
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
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
项目运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风险管控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
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
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
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公司总裁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
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