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9 证券简称:中集车辆 公告编号:2021-049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50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广场18楼1803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麦伯良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兼总裁李贵平先生主持。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A股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 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代表有表 分 代表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 代表有表决 占有表决权 人 人 决权股份 人 类 股份数量 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 权股份数量 股份总数 数 数 数量 数 (股) 比例 数比例 (股) 比例 (股) A 6 1,201,080,000 59.530135% 7 27,846,996 1.380204% 13 1,228,926,996 60.910339% 股 H 2 342,663,459 16.983716% 0 0 0 2 342,663,459 16.983716% 股 总 8 1,543,743,459 76.513851% 7 27,846,996 1.380204% 15 1,571,590,455 77.894055% 体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H股股份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冯宝春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与会 A 股股东 1,228,921,196 99.999528% 5,500 0.000448% 300 0.000024% 与会 H 股股东 342,463,459 99.941634% 200,000 0.058366% 0 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 1,571,384,655 99.986905% 205,500 0.013076% 300 0.000019% A 股中小投资者 147,878,696 99.996078% 5,500 0.003719% 300 0.000203% 冯宝春先生当选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关于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冯宝春先生酬金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与会 A 股股东 1,228,921,196 99.999528% 5,500 0.000448% 300 0.000024% 与会 H 股股东 342,663,459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与会全体股东 1,571,584,655 99.999631% 5,500 0.000350% 300 0.000019% A 股中小投资者 147,878,696 99.996078% 5,500 0.003719% 300 0.0002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晓春、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