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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车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3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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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320 号




致: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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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于2021年11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了《建议补选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其建议酬金;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告》。2021年11月30日14:5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
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广场18楼1803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 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1 月 30日上午 9:15-9:25 ,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贵
公司股份 1,543,743,4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13851      %。

   经信达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A股股东共         7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7,846,99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20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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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冯宝春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1,571,38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905 %;
反对     2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76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9        %。

       2.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冯宝春先生酬金的议案》

       同意 1,571,58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31       %;
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50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9         %。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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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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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320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刘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