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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车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2-03-25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
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中集车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 ,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
 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
 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

       (四)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适用于本制度第五条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

       (四)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暂缓披露信息、第六条规定的可以豁免
 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五)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结果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信息作出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各子、分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
保密工作,按照《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
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
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
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
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履行信
息披露内部审批程序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一)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大幅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但拟披露的信
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
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
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附件: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主体(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名称)


                       □暂缓披露
事项披露类型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不适用
暂缓披露的期限(注)
                       □适用                   (期限)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并列明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其
他情形选择“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