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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艾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08-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声明事项 ............................................................................................................................ 9
第二节 正          文 ................................................................................................................................ 11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0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七、发起人和股东 .......................................................................................................................... 26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4
九、发行人的业务 .......................................................................................................................... 50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9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89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4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03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的合法合规性 ....................................................... 10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4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6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7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8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18
第三节 签署页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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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
义:

发行人/艾录股份          指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艾录有限                 指   发行人的前身上海艾录纸包装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间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汇旌资产                 指   上海汇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艾录有限曾经的股东
                              上海傲英一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
上海傲英                 指
                              起人
                              上海鼎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
上海鼎丰                 指
                              起人
                              上海汇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
上海汇旌                 指
                              起人
东方证券                 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东证瑞成                 指
                              的股东
三类股东                 指   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锐派包装                 指   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艾鲲新材料               指   上海艾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常州锐派包装技术有限公司,锐派包装的子公司,已于
常州锐派                 指
                              2017 年 6 月 1 日注销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发行人的分公
金山分公司               指
                              司
                              艾赋(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30%的参
艾赋管理                 指
                              股公司
                              上海合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1.7935%的参
合印股份                 指
                              股公司
                              上海鼎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
上海鼎奎                 指
                              人控制的企业
                              上海安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艾录有
安天实业                 指
                              限曾经的股东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签订的《发起
《发起人协议》           指
                              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的修订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
               指             公司章程(草案)》,其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并成
案)》
                              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8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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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9 年 12
《证券法》               指
                              月 28 日
《创业板首发注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指
册管理办法》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
《创业板发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
市审核规则》                  年 6 月 12 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 编 报 规 则 12
                  指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号》
                              告》
《产业结构指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指
目录》                        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
《专利法》               指
                              近一次修订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
《商标法》               指
                              近一次修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报告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                     指   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的统称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
中信证券                 指
                              承销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上市的
立信会计                 指
                              审计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
申威评估                 指   有限公司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本所                     指
                              问
                              立信会计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
《审计报告》             指
                              报字[2020]第 ZA13557 号)
                              立信会计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
《内控鉴证报告》 指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ZA14963 号)
                              立信会计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
《纳税专项审核
               指             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
报告》
                              师报字[2020]第 ZA14962 号)
《招股说明书(申 指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3-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报稿)》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
本报告
                   告》
企业信息公示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指
统                 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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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艾录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徐晨律师、高
菲律师、谢嘉湖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
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法律为准
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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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即原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是直属上海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于 1993 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本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
务所于 1998 年 6 月合并组建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本所
亦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 年 6 月,本所更名为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销
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
法律服务;担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或
非诉讼专项法律顾问,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期货、基金纠纷的诉讼
和仲裁;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业务;
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
客户参加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
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经办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徐晨律师、高菲律师、谢嘉湖律师,其主
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徐晨:本所律师、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同济大学法学硕士,1998
年 10 月起执业至今,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改制上市、上市公司融资及并购重组
等法律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高菲:本所律师,上海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商法硕士,2013
年 11 月起执业至今,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改制上市、上市公司融资及并购重组
等法律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谢嘉湖:本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

                                    3-3-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硕士,2019 年 8 月起执业至今,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改制上市、上市公司融资
及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固定电话:021-52341668
     移动电话:徐        晨 13901826121
                  高     菲 13916798875
                  谢嘉湖 15921256779
     传      真:021-52433320
     地      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聘请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徐晨律
师、高菲律师、谢嘉湖律师等律师和辅助人员作为承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律
师团队。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
首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
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方法等内容,接着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
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此后又针对需要进一步
核查的问题提出了多份专题调查提纲。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
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和验证,查验方法包括:对发行人(含相关主体,下同)提
供的涉及发行人主体资格、证照及各类业务资质、资产权属等文件资料进行书面
审查,并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取其存档文件或查询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
涉及与发行人业务、资产和经营有关的重大事项则进行现场勘察、实地走访,并
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直接予以支持的待证事项则与相
关主体进行面谈,或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对某些难以直接获取的
信息则采用书面函证、通过有关官方网站或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查证核实;对由
与发行人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发行人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则通过走访进行复核验证;对涉及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则通过走访司法及仲裁机构予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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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本报告涉及的所有问题,其中收集和审阅的
文件包括: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主体资格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从事相关经营业务
活动之各类证照文件,包括各类业务许可和业务资质证书等;涉及发行人设立及
历史沿革之文件,包括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变更、整体变更的协议、决议、
会议记录、批准文件等;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的
答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和客户名单、可用于判断该等供应商和客户与发
行人关联关系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或公示信息、关联方的营业
执照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的合同、协议及相关
关联方出具的不竞争承诺等;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权
属证明等;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文件,即与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发行人为一方的重大协议;涉及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变化之文件,包括相
关协议、决议、支付凭证等;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变化之文件,包括发行人最初
的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等;涉及发
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之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的文
件、董事会和监事会文件等;发行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文件以及在辅导期内制定
并完善的各项内控制度及其批准之文件;相关的财务资料文件,包括立信会计为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的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包
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
之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文件、相关协
议、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对业务发展目标作出的相关描述等;涉及发行人及相
关主体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之文件,包括诉讼、仲裁案件的诉状或申请书、
答辩书、证据材料、判决或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还收集和查阅
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及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共
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根据历次协调会确定的旨在使发行人逐步
规范并达到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之计划和方案,本所律师参与了有关规范过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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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起草了相关重要文件。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
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公司治
理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将上述全部工作过程及结论作成本律师工作报告,与此同时整理并
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1500 小时。

     三、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
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本所律师认
为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
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在出具本报告之前,本所已获得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关联方的书面
承诺,承诺其已经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须的
文件和资料,并且该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文件原件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足以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一切事实和
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四)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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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的引用不应被
视为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报告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
释或限定。本报告有关股权比例的数字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报告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审查。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报告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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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发行人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927010822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住      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康
     注册资本:35,189.18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8 月 14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机器人灌装设备、塑料制品、塑料软管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
高分子环保复合包装纸袋、复合袋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粘剂、
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包装设
计,包装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本所律师经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登记状态
为“存续”。

     (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发行人是一家全部股票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830970,股票简称“艾录股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
35,189.18 万股,共有股东 428 名,股权结构如下(持股比例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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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篇幅所限,上图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仅列示发行人持股 5%以上(含本数)的股东,
    其他股东不一一列示,合并为“其他股东”。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的通知,会议通知分别明确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召开方式、会
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议题等。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
     上述董事会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
措施的议案
     8.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 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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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暂停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与会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审
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等。2020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股东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1,135,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7%。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提交审议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为: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 发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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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5. 发行数量
     以公司目前股本 35,189.18 万股为基数,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850.00 万
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00%。本次发行过程中不进行老股转让,具
体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照本次发行方案,根据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6.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7.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8. 拟上市地点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9. 限售期
     本次发行前原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持原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以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为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方式、与会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并报中国证
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票上市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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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发行人内部所应履行
的全部决策审批和授权程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票上市还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三、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前身艾录有限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艾录有限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
面净资产值 10,863.859612 万元按 1:0.552290 折成 6,000 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并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现持有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详见本报告
“五、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自 2014 年 4 月 11 日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已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
     2.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及工作制
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并且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了 22 次董事会、15 次监事会、13 次股东大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
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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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用纸包
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以及服务”,未超越《公
司章程》载明的和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且不属于《产业结构指导目录》所
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本所律师通过检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信息披
露系统、查阅发行人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走访相关行政机关等方式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详见本报告“九、发行人的业务”)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一直从事“工业用纸包装、塑料包装
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以及服务。”(详见本报告“九、发
行人的业务”之“(三)发行人的业务变化情况”),其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陈安
康先生和陈雪骐女士(详见本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之“(四)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报告“十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本演变情况,并获得了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
函,确认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
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报告“七、发起人和股
东”、“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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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
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采用股票的形式,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具体发行价格将在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基础上通过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确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具有完善的公
司治理机构。并且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了 22 次董事会、15 次监事会、13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之净
利润数额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5,476.37 万元、4,853.03 万元、5,753.90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立信会计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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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 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上
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如本报告“三、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节所述,发行人具备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发行人在全国股
转系统的信息披露情况,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会计出具了无保留
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报告“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创业板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所属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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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信息披露系统,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审查
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资料和决议,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
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检索结果,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如本报告“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五)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一节所述,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分别
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4,853.03 万元、5,753.90 万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35,189.18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不超过 4,85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占发行
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三)
项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分别
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4,853.03 万元、5,753.9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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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除须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及中国
证监会注册程序外,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
法》、《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和条件

     1.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艾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艾录有限全体股东作为
发起人,以艾录有限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认购艾录股份的全部股
份,共同发起设立艾录股份,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现仍为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设立条件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8 名,包括陈安康、陈曙、张勤、王春权、李仁杰、上海
傲英、上海鼎丰、上海汇旌,共计自然人股东 5 名,合伙企业股东 3 名,均为中
国公民或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现仍为第七十六
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现仍为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总股本为 6,000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本已由全体发起人一次
性足额缴付,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现仍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第八十条(现仍为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设立时,依法由艾录有限全体股东认购其发行的股份及承担筹办事务;
全体发起人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方在发行人设立过
程中的权利义务,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现仍为第七十六条)第(三)
项、第七十九(现仍为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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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发起人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艾录股份
《公司章程》,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现仍为第七十六条)第(四)
项、第八十一条(现仍为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发行人公司名称确定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经创立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建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现仍为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
定。
     发行人设立时,以当时艾录有限的住所为住所,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
六条(现仍为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以其拥有的艾录有限股权相对应的公司全部经审计净
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
额,符合当时《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现仍为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现仍
为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2013 年 8 月 14 日,艾录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并聘请相关机构进行有关审计、评估工作,同时授权董事会筹办本次整
体变更的具体事宜。
     2013 年 10 月 30 日,立信会计出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3]第 151367
号),确认艾录有限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值为 108,638,596.12 元。根
据申威评估 2014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资产和负债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4]
第 0060 号),该等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121,434,205.43 元。
     2014 年 2 月 21 日,陈安康等 8 名股东共同签订《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
将艾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期限、
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
金额、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发起人的义务
与责任、设立的费用、公司筹办事项安排等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明确了各自在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4 年 2 月 22 日,艾录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艾录有限以截至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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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 108,638,596.12 元按 1:0.552290 的比例折合股本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2 月 22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150369
号),确认截至当日,艾录股份(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艾录有限净资产缴纳
的实收股本 6,000 万元。
     2014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发起设立艾录股份的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
举产生了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
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2014 年 4 月 1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艾录有限变更登记为股份有
限公司,并向其颁发了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营业执照》,艾录有限正
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设立程序符合当时《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现仍为第
四章第一节)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

   (三)发起人协议

     艾录股份全体发起人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了各自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起人协议》的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全体发起人具有约束力,不会引致
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内容

     2014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发起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000 万
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情况的议案》
     2.《关于审议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议案》
     3.《关于审议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
     4.《关于制定<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5.《关于选举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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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审计、评估、验资事宜

     为实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艾录有限聘请立信会计为本次整体变更的
审计机构,聘请申威评估为本次整体变更的评估机构。
     2013 年 10 月 30 日,立信会计出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3]第 151367
号《审计报告》),确认艾录有限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值为
108,638,596.12 元。
     2014 年 2 月 20 日,申威评估出具《资产和负债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
(2014)第 0060 号),确认艾录有限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净资产的评
估值为 121,434,205.43 元,高于经审计净资产值。
     2014 年 2 月 22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150369
号),确认艾录有限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全部净资产已依法按照公司此前股东
会批准的折股方案转移至筹备中的股份公司,其中 6,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净
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审计、评估、验资机构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其作出的上述审计、评估、验资结论可被接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全体发起人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对发起设立艾录股份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的设立存在潜在
纠纷;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
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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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用纸包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以及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生产流程的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采购、
生产和销售部门或机构,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独立开展生产及经营活动,独立地
对外签署合同,独立实施原材料采购、生产并销售产品,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与该等主体混同经营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
本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且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
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屋、
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相关关联方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聘请。根据相关人员的声
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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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
或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与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且已建立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独
立自主地行使劳动用工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立信会计出具的
《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建
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
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的
纳税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资金管理体系,截至
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
的情况,亦无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核查,在经营场地、办公场所方面,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组建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内的高级
管理人员经营团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并设置了各业务或行政管理部门,
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
构混同或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受该等主体干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机构。

   (六)有关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并已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其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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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的独立经营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人并已在《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中披露其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七、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

     如本报告前文所述,发行人系由艾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的发起人共 8 名,其中 3 名发起人为合伙企业,5 名发起人为自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发起人的身份证件、工
商登记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陈安康

     住      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弄**号**室
     身份证号:3102281964******10
     陈安康系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无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53.263%股份。

     2. 陈曙

     住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弄**号**室
     身份证号:2301031966******19
     陈曙系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无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发行人设立
时持有发行人 9.744%股份。

     3. 张勤

     住      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农兴村**组**号
     身份证号:3102281979******48
     张勤系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无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4.883%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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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春权

     住      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张桥村**组**号
     身份证号:3102281982******12
     王春权系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无永久居留权,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4.442%股份。

     5. 李仁杰

     住      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北路**弄**号**室
     身份证号:3102281947******14
     李仁杰系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无永久居留权,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
2.911%股份。

     6. 上海傲英

     上海傲英是一家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为
310000000104117,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3999 弄 1 号 901 室,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上海傲英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陈灏康),经营
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经查,上海傲英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
编号为 SD5986,其管理人上海傲英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完成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1383。

     发行人设立时上海傲英持有发行人 9.903%股份。

     7. 上海鼎丰

     上海鼎丰是一家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为
310000000106741,住所为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 421 号 605 室,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上海鼎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孝良),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发行人设立时上海鼎丰持有发行人 9.903%股份。

     8. 上海汇旌

     上海汇旌是一家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10000580552361H,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 208 号 220 室,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汇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郝红梅),经营范围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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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创业投资”。
       发行人设立时上海汇旌持有发行人 4.951%股份。
       经核查,全体发起人具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其人数、在中
国境内住所情况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出资情况和持股比例等
符合《发起人协议》。

       (二)发起人的资产投入

       如本报告“五、发行人的设立”一节所述,发行人系由艾录有限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全体发起人系艾录有限股东,合计持有艾录有
限 100%股权。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以艾录有限全部净资产作为对艾录股
份的初始出资。发起人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利为发起人合法拥有,权属明晰,并已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审计及评估,发起人将其
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
他企业先注销再将注销企业的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
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4]第 150369 号),发行人设立时的全部股本已获全体发起人足额缴纳,发
起人的出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三)现有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根据中登公司
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共有 428 名股东,其中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安康                        134,703,476           38.2798
 2                       文振宇                         26,255,736            7.4613
 3                        陈曙                          19,458,108            5.5296
 4                       东证瑞成                       16,995,000            4.8296
 5                       上海傲英                       16,156,816            4.5914
 6       宁波汇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30,052            3.7313
 7                       东方证券                       11,020,822            3.1319
 8      上海伟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949,400            3.1116
 9                       高慧红                         10,038,000            2.8526

                                      3-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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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0                          张勤                                   9,929,436              2.8217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11 月 17 日收市后,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发行人并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于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提示性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在做市转让方式下,发行人
股票经过在全国股转系统内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持续转让交易,导致发行人股东人
数超过 200 人,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核准的情形,无需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各类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 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提供的股东身份证
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                   在发行人
序号 股东姓名       国籍             证件号                               持股比例
                                                             (股)                     任职
                                                                                      董事长、总
 1       陈安康     中国     3102281964******10           134,703,476      38.2798%
                                                                                        经理
 2       文振宇     中国     5101111973******12            26,255,736       7.4613%        无
 3        陈曙      中国     2301031966******19            19,458,108       5.5296%       董事

       2. 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提供的股东身份证
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情况如
下:

序                                  统一社会信用                                       合并持股
         股东名称          国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代码                                             比例
                                    91341103MA2
1        东证瑞成          中国                             16,995,000      4.8296%
                                      T7FM732
                                                                                         7.9615%
                                    913100001322
2        东方证券          中国                             11,020,822      3.1319%
                                       947763
      注:东证瑞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滁州东证瑞成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19.90%份额)为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东证瑞成受东方证券控制,因此合并
计算持股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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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机构
股东中东证瑞成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管理人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3. 持股 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提供的股东身份证
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共 386
名,其中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 2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股东姓名      国籍         证件号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号                                                 (股)
1        张勤    中国    3102281979******48          9,929,436   2.8217%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董事会秘
2       陈雪骐   中国    3102281990******21             1,000    0.0003%
                                                                                书、副总经理

        4. 持股 5%以下的机构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股份登记日(2020 年 6 月 8 日)的
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截至 2020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机构股东共 19 名,具体情
况如下:

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国籍                                             持股比例
号                                                    证                 (股)
                                              9131000057272768
    1            上海傲英              中国                            16,156,816        4.5914%
                                                     6G
         宁波汇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1330201MA2CJ5
    2                                  中国                            13,130,052        3.7313%
               (有限合伙)                         9P0M
         上海伟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91310116MA1J87
    3                                  中国                            10,949,400        3.1116%
             企业(有限合伙)                       YM5Y
                                              9144030010178144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4,329,000        1.2302%
                                                     02
         西藏信晟创业投资中心(有             91540126MA6T1N
    5                                  中国                             2,119,000        0.6022%
                 限合伙)                           440D
         上海秦翰股权投资中心(有             91310000MA1FL0
    6                                  中国                             1,560,000        0.4433%
                 限合伙)                           8U39
         杭州金哲投资合伙企业(有             91330102MA27XT
    7                                  中国                                 903,706      0.2568%
                 限合伙)                           PT2P
                                              9151010020196194
    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667,160      0.1896%
                                                     0F
          南宁市骏马投资合伙企业               91450103MA5NF
    9                                  中国                                 270,000      0.0767%
              (有限合伙)                         QFR6H
                                              9132000013772051
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247,000      0.0702%
                                                     9P


                                          3-3-2-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国籍                                      持股比例
号                                                 证           (股)
      上海珺容儒犇投资管理中心             91310115MA1H7R
11                                 中国                          226,200      0.0643%
            (有限合伙)                         K46B
      厦门壹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1350212MA345A
12                                 中国                          202,800      0.0576%
            (有限合伙)                         2A57
                                           9135000015815989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190,320      0.0541%
                                                  8D
      共青城圆融永德投资管理合             9136040506970663
14                                 中国                          122,200      0.0347%
        伙企业(有限合伙)                        4G
      南京简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91320105MA1ME
15                                 中国                          119,600      0.0340%
                公司                            B9H1G
      杭州宝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1330102MA2B0A
16                                 中国                           83,400      0.0237%
            (有限合伙)                         9D1X
                                           9133000067255350
17      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                           18,200      0.0052%
                                                  58
      深圳市恒信融创投资有限公             9144030031173338
18                                 中国                           13,000      0.0037%
                司                                3A
      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             9131011832422674
19                                 中国                            2,600      0.0007%
                公司                              3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上述机构股东中上海傲英、上海秦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金哲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珺容儒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圆融
永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宝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其管理人亦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5. 发行人的“三类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股份登记日(2020 年 6 月 8 日)的
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备案
证明、管理人资质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共有“三类股东”14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10,536,260 股,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2.9942%,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管理人资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管理人                资质编号
号                 性质            (股)   例                  质
   中信建投新
                                                     中信建投 经营证券
   三板掘金 8 号 资管                                                  91110000078
 1                        S90999   3,900,000 1.1083% 基金管理 期货业务
   资产管理计 计划                                                       5440673
                                                     有限公司 许可证
       划




                                       3-3-2-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管理人资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管理人                 资质编号
号                 性质            (股)   例                      质
   浙商金惠东                                         浙江浙商
                                                               经营证券
   证做市增强 1 资管                                  证券资产          91330000066
 2                         S70508   1,417,000 0.4027%          期货业务
   号集合资产 计划                                    管理有限            913005R
                                                               许可证
     管理计划                                           公司
   兴证资管鑫
                                                      兴证证券 经营证券
   三板 1 号集合 资管
 3                         S54670   1,300,000 0.3694% 资产管理 业务许可      13940000
   资产管理计 计划
                                                      有限公司   证
        划
                                                     深圳前海
       深圳保腾丰 契约
                                                     瑞园资产 私募基金
 4     享证券投资 型基     S23511    910,000 0.2586%                         P1015304
                                                     管理有限 管理人
         基金       金
                                                       公司
   兴证资管鑫
                                                     兴证证券 经营证券
   三板 3 号集合 资管
 5                         S56058    780,000 0.2217% 资产管理 业务许可       13940000
   资产管理计 计划
                                                     有限公司   证
        划
                                                     浙江浙商
   浙商金惠先                                                 经营证券
                 资管                                证券资产          91330000066
 6 锋 1 号集合资           S48120    772,200 0.2194%          期货业务
                 计划                                管理有限            913005R
   产管理计划                                                 许可证
                                                       公司
   兴证资管鑫
                                                     兴证证券 经营证券
   三板 2 号集合 资管
 7                         S53179    520,000 0.1478% 资产管理 业务许可       13940000
   资产管理计 计划
                                                     有限公司   证
        划
   思考 20 号 A2
                 契约                                台州思考
   -1 大宗交易                                               私募基金
 8               型基      S20072    500,000 0.1421% 投资管理                P1003716
   二级市场循                                                 管理人
                   金                                有限公司
   环套利基金
   珺容中国成 契约                                   上海珺容
                                                              私募基金
 9 长 1 号私募基 型基      SM6928    215,800 0.0613% 资产管理                P1015933
                                                              管理人
        金         金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
   深圳保腾丰 契约
                                                     瑞园资产 私募基金
10 享 2 号证券投 型基      S67847     93,600 0.0266%                         P1015304
                                                     管理有限 管理人
      资基金       金
                                                       公司
                                                     北京橙色
       橙色新三板 契约
                                                     印象资产 私募基金
 11    指数增强基 型基     S29575     57,460 0.0163%                         P1006041
                                                     管理有限 管理人
           金       金
                                                       公司
                                                     北京橙色
   橙色新三板 契约
                                                     印象资产     私募基金
12 指数增强 2 号 型基      S29725     44,200 0.0126%                         P1006041
                                                     管理有限     管理人
       基金        金
                                                       公司
      国道 2 号新三 契约                             国道资产
                                                                  私募基金
13    板指数增强 型基      SD7529     23,400 0.0066% 管理(上                P1002414
                                                                  管理人
        型基金        金                             海)有限公


                                        3-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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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管理人资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管理人              资质编号
号                 性质            (股)   例                  质
                                                       司
       小村创新新 契约                              上海小村
                                                             私募基金
14     三板私募投 型基   S63503       2,600 0.0007% 资产管理             P1001370
                                                             管理人
         资基金     金                              有限公司

     注:上述“三类股东”中“小村创新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三类股东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根据“三类股东”的投资人清单,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或“三类股东”的调查问卷、承诺,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
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
益;
     (3)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根据三类股东
的调查问卷或对三类股东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信建投新三板掘金 8 号资
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东证做市增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
先锋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鑫三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
证资管鑫三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鑫三板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虽已到期开始清算,但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清算将在发行人上市、锁定期限
依法结束且按照上市后减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全部退出后进行;
     (4)根据“三类股东”的调查问卷、承诺,除上述无法取得联系的三类股
东外,发行人的“三类股东”已承诺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合法设立的契约型基金、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公司
出资的资格,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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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安康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是陈安康先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其持
有发行人 134,703,476 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总股本的 38.2798%。此外,报告
期初至今,陈安康先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2.   陈雪骐

     陈雪骐女士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陈安康之女,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其持有发
行人股份 1,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003%。此外,报告期初至今,陈雪骐
女士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2017 年 4 月至今,陈雪骐女士一直担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陈安康先生和陈雪骐女士共同形成对发行人有效控制,
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有限责任公司时期

     1. 2006 年 8 月公司设立

     2006 年 4 月 26 日,陈安康与张勤签署《上海艾录纸包装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共同以货币形式出资 50 万元设立艾录有限,其中陈安康出资 25 万元,张勤
出资 25 万元,各方在章程中就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注册资
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制度,以及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2006 年 7 月 31 日,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上
东会验字(2006)第 B-2456 号),确认截至当日全体股东已缴付全部出资 50
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2006 年 8 月 14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向艾录有限颁发了注册
号为 310228207420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
     艾录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   实缴出资比例

                                      3-3-2-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         实缴出资比例
   1      陈安康             25                   50%                25                50%
   2       张勤              25                   50%                25                50%
        合计                 50                   100%               50                100%

       2. 2008 年 4 月股权转让

       2008 年 4 月 3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股东陈安康将其持有的 50%股权(对
应出资 25 万元)转让给自然人邵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陈安康
与邵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 25 万元,全体股东重新签署了公司
章程。
       2008 年 4 月 2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变
更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转让前                                           转让后
 序号          股东                                      转让/受让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陈安康         25              50%              -25             --               --
   2           张勤        25              50%              --              25              50%
   3           邵军         --              --              25              25              50%
        合计               50              100%             --              50              100%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和履行情况。经向本次股权转让
各相关方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均出于各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在股权转
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3. 2008 年 10 月增资

       2008 年 9 月 1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至 150 万
元,由股东张勤增资 50 万元、邵军增资 5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根据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 2008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东会
验字(2008)第 3587 号),截至 2008 年 9 月 3 日,艾录有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方
式缴付的全部新增出资。
       2008 年 10 月 17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增资,并向
艾录有限换发了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
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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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增资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张勤        25              50%            50         75              50%
   2           邵军        25              50%            50         75              50%
        合计               50              100%           100       150              100%

       4. 2009 年 3 月股权转让

       2009 年 2 月 16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股东邵军将其持有的艾录有限 50%
股权(对应出资额 75 万元)转让给陈安康,同意股东张勤将其持有的艾录有限
0.39%股权(对应出资额 0.585 万元)、42.76%股权(对应出资额 64.14 万元)、
2.88%股权(对应出资额 4.32 万元)、1.26%股权(对应出资额 1.89 万元)分别
转让给自然人陈安康、陈曙、王桂香、李仁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
股权转让各相关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分别为 75 万元、0.585
万元、64.14 万元、4.32 万元、1.89 万元,全体股东重新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9 年 3 月 1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变
更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转让前                                  转让后
 序号          姓名                                    转让/受让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张勤        75              50%          -70.935    4.065             2.71%
   2           邵军        75              50%            -75        --               --
   3        陈安康         --               --          75.585     75.585        50.39%
   4           陈曙        --               --           64.14     64.14         42.76%
   5        王桂香         --               --           4.32       4.32             2.88%
   6        李仁杰         --               --           1.89       1.89             1.26%
        合计              150              100%           --        150              100%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和履行情况。经向本次股权转让
各相关方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均出于各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在股权转
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5. 2010 年 6 月股权转让

       2010 年 5 月 28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股东陈曙将其持有艾录有限 18%股
权(对应出资额 27 万元)、6.5%股权(对应出资额 9.75 万元)、3%股权(对
应出资额 4.5 万元)、1%股权(对应出资额 1.5 万元)分别转让给陈安康、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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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李仁杰、张勤,同意股东王桂香将其持有的艾录有限 2.88%股权(对应出资
额 4.32 万元)转让给张勤,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本次转让各相关
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分别为 27 万元、9.75 万元、4.5 万元、
1.5 万元,全体股东重新签署了公司章程。
       2010 年 6 月 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变
更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转让前                                     转让后
 序号           姓名                                      转让/受让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陈安康        75.585            50.39%          27.00      102.585           68.39%
   2            陈曙      64.14             42.76%         -42.75       21.39            14.26%
   3            张勤      4.065             2.71%           5.82        9.885            6.59%
   4        王桂香         4.32             2.88%           -4.32         --               --
   5        李仁杰         1.89             1.26%           4.50        6.39             4.26%
   6        王春权          --                --            9.75        9.75             6.50%
         合计              150              100%             --          150             100%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和履行情况。经向本次股权转让
各相关方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均出于各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在股权转
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6. 2010 年 12 月增资

       2010 年 11 月 26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 万元增至 4,200
万元,股东陈安康增资 2,870.51 万元、陈曙增资 522.53 万元、张勤增资 262.68
万元,王春权增资 238.18 万元,李仁杰增资 156.1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根据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东会验字(2010)第 4693 号),截至 2010 年 12 月 6 日,艾录有限已收到
各股东以货币形式缴付的全部新增出资。
       2010 年 12 月 6 日,上海市金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增资,
并向艾录有限换发了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
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增资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陈安康         102.585            68.39%        2,870.51    2,973.095          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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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陈曙          21.39            14.26%         522.53      543.92         12.95%
  3        张勤          9.885             6.59%         262.68      272.565        6.49%
  4       王春权         9.75              6.50%         238.18      247.93         5.90%
  5       李仁杰         6.39              4.26%         156.10      162.49         3.87%
        合计             150               100%          4,050        4,200         100%

       7. 2011 年 5 月增资

       2011 年 5 月 19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接受新股东上海傲英和安天实业为
新股东,公司注册资本由 4,200 万元增至 5,175.484 万元,由新股东上海傲英投
资 2,000 万元,其中 487.742 万元为注册资本,1,512.258 万元为资本公积,安天
实业投资 2,000 万元,其中 487.742 万元为注册资本,1,512.258 万元为资本公积,
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根据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东会验字(2011)第 2432 号),截至 2011 年 5 月 23 日,艾录有限已收到
各股东以货币形式缴付的全部新增注册资本。
       2011 年 5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艾录
有限换发了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具体
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增资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陈安康      2,973.095         70.79%           --      2,973.095      57.45%
  2            陈曙          543.92          12.95%           --       543.92        10.51%
  3            张勤         272.565              6.49%        --       272.565          5.27%
  4            王春权        247.93              5.90%        --       247.93           4.79%
  5            李仁杰        162.49              3.87%        --       162.49           3.14%
  6        上海傲英              --                --      487.742     487.742          9.42%
  7        安天实业              --                --      487.742     487.742          9.42%
          合计                  4,200            100%      975.484    5,175.484         100%

       8. 2011 年 6 月增资

       2011 年 5 月 30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接受汇旌资产为新股东,公司注册
资本由 5,175.484 万元增至 5,419.355 万元,由新股东上海汇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 1,000 万元,其中 243.871 万元为注册资本,756.129 万元为资本公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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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应修订。
       根据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东会验字(2011)第 3078 号),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艾录有限已收到
各股东以货币形式缴付的全部新增注册资本。
       2011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艾录
有限换发了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具体
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增资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陈安康       2,973.095          57.45%        --       2,973.095      54.86%
  2          陈曙         543.92            10.51%        --        543.92        10.04%
  3          张勤        272.565            5.27%         --       272.565         5.03%
  4         王春权        247.93            4.79%         --        247.93         4.57%
  5         李仁杰        162.49            3.14%         --        162.49         3.00%
  6        上海傲英      487.742            9.42%         --       487.742         9.00%
  7        安天实业      487.742            9.42%         --       487.742         9.00%
  8        汇旌资产         --                 --       243.871    243.871         4.50%
         合计            5,175.484           100%       243.871    5,419.355       100%

       9. 2011 年 9 月股权转让

       2011 年 9 月 15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股东安天实业将其持有的艾录有限
9%股权(对应出资额 487.742 万元)作价 2,000 万元转让给上海鼎丰,汇旌资产
将其持有的艾录有限 4.5%股权(对应出资额 243.871 万元)作价 1,000 万元转让
给上海汇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本次转让各相关方分别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分别为 2,000 万元、1,000 万元,全体股东重新签署了
公司章程。
       2011 年 9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变
更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转让前                                    转让后
序号         股东                                      转让/受让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陈安康       2,973.095      54.86%            --       2,973.095      54.86%
  2             陈曙      543.92        10.04%            --         543.92       10.04%


                                            3-3-2-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转让前                                       转让后
序号         股东                                            转让/受让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3          张勤            272.565          5.03%                 --       272.565         5.03%
  4         王春权            247.93          4.57%                 --       247.93          4.57%
  5         李仁杰            162.49          3.00%                 --       162.49          3.00%
  6        上海傲英          487.742          9.00%                 --       487.742         9.00%
  7        安天实业          487.742          9.00%           -487.742         --              --
  8        汇旌资产          243.871          4.50%           -243.871         --              --
  9        上海鼎丰                --             --          487.742        487.742         9.00%
 10        上海汇旌                --             --          243.871        243.871         4.50%
          合计              5,419.355         100%                  --      5,419.355        100%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和履行情况。经向本次股权转让
各相关方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均出于各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在股权转
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10. 2013 年 9 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2013 年 8 月 26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419.355 万元增
至 5,581.9357 万元,由股东上海傲英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65.0323 万元,上
海鼎丰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65.0323 万元,上海汇旌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
本 32.5161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根据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东会验字(2013)第 1068 号),截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艾录有限已将资
本公积 162.5807 万元转增资本。
       2013 年 9 月 2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艾录
有限换发了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具体
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增资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1       陈安康         2,973.095          54.86%            --         2,973.095          53.26%
  2        陈曙           543.92            10.04%            --          543.92            9.74%
  3        张勤          272.565            5.03%             --         272.565            4.88%
  4       王春权          247.93            4.57%             --          247.93            4.44%
  5       李仁杰          162.49            3.00%             --          162.49            2.91%
  6      上海傲英        487.742            9.00%           65.0323      552.7743           9.90%

                                                 3-3-2-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增资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7      上海鼎丰        487.742            9.00%        65.0323     552.7743          9.90%
  8      上海汇旌        243.871            4.50%        32.5161     276.3871          4.95%
        合计             5,419.355          100%         162.5807   5,581.9357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艾录有限上述历次股东出资情况虽已经上海东方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确认,但该机构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为此,公司
已聘请立信会计对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进行复核,其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出具《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 111264 号),确认历次注册资本缴付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艾录有限上述历次变更均已履行股东会审批程序。上述增资
事项均已经验资,确认公司不存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形,上述历次股权转让
事项均系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历次变更已获工
商行政机关核准并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二)艾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2 月 22 日,艾录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 10,863.86 万元按 1:0.55229 的比例折合股本 6,000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2 月 22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150369
号),对艾录有限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当日,艾录有限已依
法实施上述折股方案,由艾录有限全体股东即陈安康、陈曙、张勤、王春权、李
仁杰、上海傲英、上海鼎丰、上海汇旌以其所持艾录有限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
10,863.86 万元折合艾录股份股本 6,000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4 年 3 月 11 日,艾录股份创立大会暨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陈安康、陈曙、张勤、王春权、李仁杰、上海傲英、上海鼎丰、上海汇旌作为全
体发起人参会并一致审议通过艾录股份发起设立的一系列议案。
       2014 年 4 月 1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艾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向其换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228000970442,公司更名为“上
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6,000 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3-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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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安康           3,195.78         53.26%          净资产
  2             陈曙            584.64           9.74%          净资产
  3             张勤            292.98           4.88%          净资产
  4           王春权            266.52           4.44%          净资产
  5           李仁杰            174.66           2.91%          净资产
  6          上海傲英           594.18           9.90%          净资产
  7          上海鼎丰           594.18           9.90%          净资产
  8          上海汇旌           297.06           4.95%          净资产
            合计                6,000            100%              --

      2015 年 1 月,陈安康、陈曙、张勤、王春权、李仁杰共 5 名自然人股东向
税务部门缴纳了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 5,450,879.26 元。
      有关上述艾录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程序详见本报告“五、
发行人的设立”。

       (三)股份公司时期

       1. 2014 年 8 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4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具体事
宜。
      2014 年 7 月 21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4]940 号),
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4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上海艾录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其股票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起
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股票代码 830970,股票简称“艾录股份”。

       2. 2015 年 2 月增资

      发行人 201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并以 4.07 元/股的价格向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家做市商发行股票 180 万股,认购
金额合计 732.6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6,18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2014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以上事
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3-3-2-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10 月 8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114390
号),确认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收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款
691.90 万元,其中 17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21.9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收到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款 40.70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0.70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均以货币出资。
     2014 年 10 月 28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股转系统函[2014]1621 号《关于上
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对本次发行予以新增股
份登记。
     2015 年 2 月 4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了
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增至 6,180
万元。

     3. 2015 年 4 月增资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以 8 元/股的价格向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票 50 万股,认购金
额合计 4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6,23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2015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以上事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2 月 27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110606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已收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
购款 4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均以货币
出资。
     2015 年 3 月 18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股转系统函[2015]845 号《关于上海
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对本次发行予以新增股份
登记。
     2015 年 4 月 2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了
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增至 6,230
万元。

     4. 2015 年 5 月增资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以 10.15 元/股的价格向东方证券、上海鼎奎、张桂明、李金桂发行股票


                                  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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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万股,认购金额合计 3,146.5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6,540 万元,公司章程
相应修订。2015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东方证券、上海鼎奎、张桂明、李金桂
就以上事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4 月 9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112208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已收到上海鼎奎认购款 609 万元,其
中 6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4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收到李金桂认购款 203 万元,
其中 2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8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收到张桂明认购款 304.5
万元,其中 3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74.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收到东方证券认购
款 2,03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83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均以货
币出资。
       2015 年 4 月 28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股转系统函[2015]1680 号《关于上海
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对本次发行予以新增股份
登记。
       2015 年 5 月 2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了
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增至 6,540
万元。

       5. 2015 年 7 月增资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以 14.58 元/股的价格向 53 名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52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7,06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2015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上述 53 名投资者
就以上事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4 月 22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150774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行对象股份认购款共计
7,581.6 万元,其中 52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061.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均以货
币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计入注册 计入资本
序号                     发行对象                  出资金额
                                                                 资本        公积
  1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7.40       30.00       407.40
  2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64.50       25.00        339.50
  3      杭州恭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1.60       20.00        271.60


                                        3-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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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入注册    计入资本
序号                     发行对象                 出资金额
                                                                资本        公积
  4     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7.40      30.00        407.40
  5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64.50      25.00        339.50
  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91.60      20.00        271.60
  7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656.10      45.00        611.10
  8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0.30      35.00        475.30
  9     上海立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0.30      35.00        475.30
 10     山西乾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5.80      10.00        135.80
 11     上海典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58       1.00         13.58
 12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58       1.00         13.58
 13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58       1.00         13.58
 14     陈自力                                       291.60      20.00        271.60
 15     曾结仪                                       291.60      20.00        271.60
 16     顾华园                                       291.60      20.00        271.60
 17     宋祎妮                                       437.40      30.00        407.40
 18     薛联                                         145.80      10.00        135.80
 19     鞠艳                                         947.70      65.00        882.70
 20     韩曼曼                                       437.40      30.00        407.40
 21     翟兰英                                        14.58       1.00         13.58
 22     姚庆                                          14.58       1.00         13.58
 23     唐云琪                                        29.16       2.00         27.16
 24     周思风                                        14.58       1.00         13.58
 25     沈淳泱                                        14.58       1.00         13.58
 26     黄新群                                        29.16       2.00         27.16
 27     叶永升                                        29.16       2.00         27.16
 28     黄英                                          29.16       2.00         27.16
 29     嵇建峰                                        29.16       2.00         27.16
 30     张烨樑                                        29.16       2.00         27.16
 31     金清然                                        29.16       2.00         27.16
 32     陆丰                                          29.16       2.00         27.16
 33     赵尚敏                                        14.58       1.00         13.58
 34     嵇东明                                        14.58       1.00         13.58
 35     朱莉萍                                        14.58       1.00         13.58
 36     宁祥                                          14.58       1.00         13.58
 37     杨七美                                        29.16       2.00         27.16
 38     郑学龙                                        14.58       1.00         13.58
 39     詹春涛                                        14.58       1.00         13.58
 40     陆金生                                        14.58       1.00         13.58
 41     姚骏                                          29.16       2.00         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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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入注册    计入资本
序号                      发行对象              出资金额
                                                               资本        公积
 42      韩敏                                       14.58        1.00         13.58
 43      胡志雄                                     14.58        1.00         13.58
 44      吕欣                                       14.58        1.00         13.58
 45      江淼                                       14.58        1.00         13.58
 46      陈美丽                                     14.58        1.00         13.58
 47      张建根                                     29.16        2.00         27.16
 48      王伟胜                                     29.16        2.00         27.16
 49      王旭阳                                     14.58        1.00         13.58
 50      戴婷婷                                     29.16        2.00         27.16
 51      李旭东                                     14.58        1.00         13.58
 52      胡亚君                                     29.16        2.00         27.16
 53      张儒                                       14.58        1.00         13.58
                         合计                     7,581.60     520.00      7,061.60

       2015 年 6 月 23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股转系统函[2015]2514 号《关于上海
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对本次发行予以新增股份
登记。
       2015 年 7 月 17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了
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增至 7,060
万元。

       6. 2015 年 9 月增资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以 10.15 元/股的价格向锐派包装当时的股东曹连成等 11 位自然人发行股
票 317.7334 万股,上述自然人以其持有的锐派包装合计 100%股权作为出资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7,377.7334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2015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就以上事项签订《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
补偿与奖励协议》,约定锐派包装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按锐派包装 2015 年净利
润业绩目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值)750 万元的 4.3
倍确定,为 3,225 万元。
       2015 年 5 月 6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150900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已收到各认购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合计 317.7334 万元,各认购对象以其持有的锐派包装合计 100%股权出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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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
  1         曹连成         股权                   92.3017               29.05%
  2          王磊          股权                   92.3017               29.05%
  3         陈安康         股权                   34.3152               10.80%
  4         陈雪骐         股权                   34.3152               10.80%
  5          朱利          股权                   24.7832                7.80%
  6         邹浩波         股权                   15.5689                4.90%
  7          姚慧          股权                   11.1206                3.50%
  8         潘程栋         股权                    4.4482                1.40%
  9          徐浩          股权                    4.4482                1.40%
 10          吕川          股权                    2.2241                0.70%
 11         卢晓贤         股权                    1.9064                0.60%
                合计                             317.7334                 100%

       2015 年 8 月 4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股转系统函[2015]4907 号《关于上海
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对本次发行予以新增股份
登记。
       2015 年 9 月 1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了
注册号为 31022800097044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增至
7,377.7334 万元。

       7. 2015 年 11 月增资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
人以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7 股。2015 年 8 月,发行人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实施时公司股份总
数 7,377.7334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12,542.1467 万股。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92701082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
行人股本增至 12,542.1467 万元。

       8. 2015 年 12 月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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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201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公司以 9.96 元/股的价格向 12 名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1,486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
至 14,028.1467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2015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上述 12
名发行对象就以上事项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9 月 17 日,立信会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151641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行对象股份认购款共计
14,800.56 万元,其中 1,486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3,314.5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均以货币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                                                         计入注册 计入资本
                  发行对象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号                                                           资本        公积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6,474.00     650.00       5,824.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91.60     210.00       1,881.60
 3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494.00     150.00       1,344.00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996.00      100.00         896.00
 5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996.00      100.00         896.00
 6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498.00       50.00         448.00
 7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498.00       50.00         448.00
 8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98.80       30.00         268.80
 9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货币         99.60       10.00          89.60
10                 许华丽            货币        498.00       50.00         448.00
11                 张小丽            货币        498.00       50.00         448.00
12                  石英             货币        358.56       36.00         322.56
                         合计                  14,800.56    1,486.00     13,314.56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股转系统函[2015]8182 号《关于上
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对本次发行予以新增股
份登记。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92701082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
行人股本增至 14,028.1467 万元。

     9. 2019 年 5 月减资

     鉴于锐派包装原股东曹连成等 11 位自然人未能完成其与发行人就 2015 年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签订的《业绩补偿与奖励协议》及其相关协议所约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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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根据相关协议,发行人将锐派包装原股东因该交易所获得的相关股份予以
回购注销。
     发行人 2018 年 5 月 3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将
以每次人民币 1 元的总价根据实际情况分次回购并注销上述 11 名自然人持有的
公司 5,401,467 股股份。发行人 2018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对象调整为 10 名,回购并注销的股份数调整
为 3,589,338 股。
     2018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公告》。2018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在文汇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
     中登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出具《股份注销确认书》,确认已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完成发行人 3,589,338 股股份注销。
     发行人 2019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
人减少注册资本 358.9338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9 年 5 月 16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减资,向发行人换发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927010822 的《营业执照》。本次减资后,发行
人股本减至 13,669.2129 万元。

     10. 2019 年 6 月增资

     发行人 2019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
人以股份总数 13,669.2129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6 股,
注册资本增至 35,539.9535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9 年 6 月 19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927010822 的《营业执照》。本次发行后,发行
人股本增至 35,539.9535 万元。

     11. 2019 年 10 月减资

     发行人 2019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将以不超过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锐派包装剩余 1 名原股东持有的
公司 3,507,735 股股份。
     2019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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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公告》。2019 年 7 月 11 日,
发行人在文汇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
     中登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出具《股份注销确认书》,确认已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完成发行人 3,507,735 股股份注销。
     发行人 2019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350.7735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减资,向发行人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927010822 的《营业执照》。本次减资后,发
行人股本减至 35,189.18 万元。
     此后,发行人总股本未再发生变化。

     (四)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全体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限制情形。

     (五)小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
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如本报告“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所述,
发行人是一家中国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设有二家子公司,
一家分支机构。上述经营主体所从事业务构成发行人的全部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

     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机器人灌装设备、
塑料制品、塑料软管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高分子环保复合包装纸袋、复合
袋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粘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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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包装设计,包装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据发行人金山分公司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机器
人灌装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高分子环保复合包装材料、纸袋、复合袋
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黏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化工原料及
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销售,包装设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用纸
包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以及服务,主要采用
以销定产、直销的方式开展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其实际经营内容未超出上述登记经营范围。本所律师进一步查阅了《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该目录系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
定》制定,用于引导我国境内投资方向,列示了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未列明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即允许类产业。根据该目录,发
行人上述经营范围内容均属国内允许类产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锐派包装

     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锐派包装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
“包装机械、纸袋、塑料制品、包装材料制造加工,从事包装技术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装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维修,纸张,胶黏
剂(除危险品),包装材料,纸袋,塑料制品,包装机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
备及配件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包装设计,包装装潢印刷,
自有设备租赁。”
     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锐派包装主要从事包装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装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维修,主要采用
以销定产、直销的方式开展业务,锐派包装的业务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登记,其实际经营内容未超出上述登记经营范围。本所律师认为锐派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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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艾鲲新材料

     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艾鲲新材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
为:“从事新材料、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包装设计,塑料制品,化妆品、包装材料、包装专用设备、日用化学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日用百
货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环保包装新材料生产。”
     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艾鲲新材料主营业务为提供化妆品、日
用品、保健品及食品等行业的包装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直
销的方式开展业务,艾鲲新材料的业务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其实际经营内容未超出上述登记经营范围。本所律师认为艾鲲新材料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向境外客户销售
及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产品外,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化情况

     根据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的工商登记档案,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为“机器人灌装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高分子环保复合包装纸袋、复合
袋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黏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化工原料
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包装设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包装印刷。”
     2017 年 4 月 30 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艾录股份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机器人灌装设备、塑料制品、塑料软管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高分子环保
复合包装纸袋、复合袋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黏剂、包装材料、
包装机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包装设计,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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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017 年 5 月 17 日,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系为满足市场需求
调整其经营业务而作出,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报告
期初至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用纸包
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以及服务。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45,889.97                 54,643.62             64,501.72
主营业务收入                          45,887.61                 54,604.72             64,406.61
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比例                   99.99%                   99.93%                99.85%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许可、资质证书和认证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
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
场准入制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情况如下:
        企业
序号              证书名称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名称
                  全国工业                                                            上海市质
        艾录                 食品用纸包装                             2017.01.13-
  1               产品生产                   沪 XK16-205-01107                        量技术监
        股份                 容器等制品                               2022.01.12
                    许可证                                                              督局
        金山      全国工业                                                            上海市质
                                                                      2016.10.08-
  2     分公      产品生产   食品用纸容器    沪 XK16-205-00115                        量技术监
                                                                      2021.10.07
        司          许可证                                                              督局
        金山      全国工业   食品用塑料包                                             上海市市
                                                                      2019.07.25-
  3     分公      产品生产   装容器工具等    沪 XK16-204-00555                        场监督管
                                                                      2021.10.07
        司          许可证       制品                                                   理局

                                          3-3-2-5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
序号            证书名称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名称
        艾鲲    全国工业      食品用塑料包                                               上海市市
                                                                         2019.04.09-
  4     新材    产品生产      装容器工具等     沪 XK16-204-01110                         场监督管
                                                                         2024.04.08
        料        许可证          制品                                                     理局

      2. 印刷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申请从事包装装潢
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情况如下:

        企业
序号              证书名称       许可项目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名称
                                                                                       上海市金山
        艾录     上海市印刷     包装装潢印      (沪金)印证字          2018.03.15-
  1                                                                                    区文化广播
        股份     经营许可证         刷         2802000520000 号         2021.03.31
                                                                                       影视管理局
        金山                                                                           上海市金山
                 上海市印刷     包装装潢印      (沪金)印证字          2018.07.25-
  2     分公                                                                           区文化广播
                 经营许可证         刷         2802000522801 号         2021.03.31
          司                                                                           影视管理局
        艾鲲                    包装装潢印                                             上海市金山
                 上海市印刷                     (沪金)印证字          2018.07.25-
  3     新材                    刷、其他印                                             区文化广播
                 经营许可证                    2802204670000 号         2021.03.31
          料                      刷品印刷                                             影视管理局

      3.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法》,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应当向商
务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查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备案登记
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备案登记表编号            最早备案日期          最新备案日期
  1             艾录股份               02196656                   2011.11.17          2017.10.24
  2             锐派包装               02203443                   2016.06.28          2016.06.28
  3            艾鲲新材料              03267182                   2017.08.08          2017.08.0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登记表上任何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登记自动失效。该办法还规定,对外贸易经
营者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自动失效,被商务部禁止从事有关进出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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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的,登记应予撤销。因此可以认为该登记原则上长期有效。
      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登记目前是否有效,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登记表载明的登记信息,确认未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情形,且经查询商务
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不存在登记撤销情形。因此,本所律师确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备案登记现仍有效。

      4.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
册登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持有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如下:
        企业                                   海关注册编                    有效
序号                证书名称       经营类别                     发证日期              发证部门
        名称                                       码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货                                           中华人民
        艾录
  1              海关报关单位注    物收发货 3119966967       2015.03.06    长期       共和国金
        股份
                 册登记证书        人                                                 山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货                                           中华人民
        锐派
  2              海关报关单位注    物收发货 3119969323       2016.07.01    长期       共和国金
        包装
                 册登记证书        人                                                 山海关
        艾鲲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货                                           中华人民
  3     新材     海关报关单位注    物收发货 3119960043       2017.08.16    长期       共和国金
        料       册登记证书        人                                                 山海关

      5. 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网站,发行
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                              主体
序号              证书名称     经营项目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称                                业态
                                                                                  上海市金山
        艾录股    食品经营     热食类食    单位      JY3310116 2017.07.26-
  1                                                                               区市场监督
        份        许可证       品制售      食堂      0006541   2022.07.25
                                                                                  管理局
                                                                                  上海市金山
        金山分    食品经营     热食类食    单位      JY3310116 2016.09.26-
  2                                                                               区市场监督
        公司      许可证       品制售      食堂      0004181   2021.09.25
                                                                                  管理局

      6. 排水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于经营活动需进行排水的企业
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取得排水许可。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持有排水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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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的情况如下:
         企业
序号               证书名称         许可项目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名称
                  城镇污水排 在许可范围内        金
        艾录                                                       2019.12.11-    上海市金山
  1               入排水管网 向城镇排水设        -19-08610235
        股份                                                       2024.12.10     区水务局
                  许可证     施排放污水          号
                                                 沪水务排证字
        金山                 在申报范围内
                                                 第金              2018.01.11-    上海市金山
  2     分公      排水许可证 向排水设施排
                                                 -17-08610093      2023.01.10     区水务局
        司                   水
                                                 号

      7. 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
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如下:
        企业    证书名    生产经营场
序号                                     行业类别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名称      称            所
                          上海市金山                                        上海市金
        艾录    排污许                   其他纸制 9131000079270 2017.06.30-
  1                       区阳镇阳乐                                        山区生态
        股份    可证                     品制造   10822001P     2020.06.29
                          路 88 号                                          环境局
        金山              上海市金山                                        上海市金
                排污许                   加工纸制 91310116MA1J 2018.01.01-
  2     分公              区山阳镇阳                                        山区生态
                可证                     造       8NAJ1A001P    2020.12.31
        司                达路 88 号                                        环境局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对污染物产生
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
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子公司锐派包装及艾鲲新
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登记编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有效期       行业类别
 号
                    9131011639872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        2020.03.20-    通用设备制
 1     锐派包装
                      020X4001Z              乐路 288 号           2025.03.19       造业
       艾鲲新材     91310116MAIJ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        2020.06.02-
 2                                                                                塑料制品业
       料            9EFP30001W            达路 88 号 3 幢         2025.06.01

      8.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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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可以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持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73100081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艾鲲新材料持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3100028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据此,发行人依法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本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税
务”之“(二)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情
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认证要求       认证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纸制方底袋、纸制
                     ISO9001:   阀口袋、纸制热封     CN18/       2019.02.19-    SGS United
 1      艾录股份
                     2015       口袋和纸制缝底袋     20140.01    2021.01.29    Kingdom Ltd.
                                的生产
                                纸制方底袋、纸制
        金山分公 ISO9001:       阀口袋、纸制热封     CN18/       2019.02.19-    SGS United
 2
          司     2015           口袋的生产;复合     20140.02    2021.01.29    Kingdom Ltd.
                                膜、袋的生产
                                                                               QA 国际认证
                                包装机械设备的设                               有限公司董事
                     ISO9001:                    QAIC/CN/ 2019.11.25-
 3      锐派包装                计、销售和技术服                               局授权上海凯
                     2015                        150803   2020.11.08
                                务                                             瑞克质量体系
                                                                               认证有限公司
                                流延共挤塑料片材
                                成型管、复合片材
        艾鲲新材     ISO9001:                    CN18/207        2018.07.19-   SGS United
 4                              成型管、挤出塑料
        料           2015                        74              2021.07.18    Kingdom Ltd.
                                管、注塑包装类产
                                品的制造

       1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
下:

序     企业   认证
                         认证地址      认证范围         注册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号     名称   要求



                                          3-3-2-5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企业    认证
                         认证地址        认证范围       注册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号   名称    要求
                 上海市金山          纸制方底袋、纸制                            QA 国际认证
                 区山阳镇阳          阀口袋、纸制热封                            有限公司董
          ISO14                                       QAIC/
     艾录        乐路 88 号/         口袋和纸制缝底          2019.12.06-         事局授权上
 1        001:20                                      CN/190
     股份 15     上海市金山          袋、复合膜、袋的 714    2020.12.05          海凯瑞克质
                 区山阳镇阳          生产相关的环境                              量体系认证
                 达路 88 号          管理活动                                    有限公司
                                                                                 QA 国际认证
                 上海市金山          塑料软管、注塑包                            有限公司董
     艾鲲 ISO14
                 区山阳镇阳          装类产品的制造 QAIC/ 2019.12.13-            事局授权上
 2   新材 001:20                                      CN/190
                 达路 88 号 3        相关的环境管理 811      2020.12.12          海凯瑞克质
     料 15
                 幢                  活动                                        量体系认证
                                                                                 有限公司

     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如下:

序   企业   认证
                     认证地址           认证范围         注册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号   名称   要求
                    上海市金山      纸制方底袋、纸制                             QA 国际认证
                    区山阳镇阳      阀口袋、纸制热封                             有限公司董
     艾录 ISO4      乐路 88 号/     口 袋 和 纸 制 缝 底 QAIC/C    2019.12.06-   事局授权上
 1        5001:                                          N/19911
     股份 2018      上海市金山      袋、复合膜、袋的 0             2020.12.05    海凯瑞克质
                    区山阳镇阳      生产相关职业健                               量体系认证
                    达路 88 号      康安全管理活动                               有限公司
                                                                                 QA 国际认证
                    上海市金山      塑料软管、注塑包                             有限公司董
     艾鲲 ISO4                                       QAIC/C
                    区山阳镇阳      装类产品的制造                 2019.12.11-   事局授权上
 2   新材 5001:                                      N/19912
                    达路 88 号 3    相关的职业健康 9               2020.12.10    海凯瑞克质
     料 2018
                    幢              安全管理活动                                 量体系认证
                                                                                 有限公司

     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包装认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包装
认证证书如下:
     (1)HACCP 体系认证
     金山分公司持有 SGS-CSTC Standards Technical Co.,Ltd 颁发的申明号为
CN20/20381 的证书,载明金山分公司食品包装用复合膜和复合膜袋及复合片材
(内层材质:聚乙烯)和牛皮纸袋(印刷、制袋)的生产符合 HACCP 体系及其
应用指南(CAC/RCP-1-1969,Rev.4-2003),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
     (2)BRC 认证
                                            3-3-2-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金山分公司持有 SGS United Kingdom Ltd 颁发的编号为 CN17/20556 的证书,
载明金山分公司食品接触包装用牛皮纸袋的共挤吹膜(PE 聚乙烯)、纸张柔性
印刷、制筒(纸张、PE 膜粘合)和糊底,符合包装材料全球标准,证书有效期
至 2021 年 6 月 5 日。
     (3)ISO22000:2018 认证
     金山分公司持有 SGS United Kingdom Ltd 颁发的编号为 CN20/20380 的证书,
载明金山分公司食品包装用复合膜和复合膜袋及复合片材(内层材质:聚乙烯)
和牛皮纸袋(印刷、制袋)的生产符合 ISO22000:2018 的要求,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
     (4)清真产品认证(IFANCA HALAL PRODUCT CERTIFICATE)
     金山分公司持有 THE ISLAN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 颁发的编号为 13386.13387.Ⅱ200005 的证书,载明纸质方底袋、纸质
阀口袋符合 HC-20SHYO20、HC-20SHPI21 的要求,证书有效期 2021 年 3 月 31
日。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无法律障碍

     如本节前文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法,
所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报告
期内连续经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如本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二十一、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章节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按照《公司法》、《编报规则 12 号》、《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3-3-2-5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陈安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         陈雪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文振宇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4          陈曙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
    5          张勤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6         王之琦                                发行人董事
    7         陆春艳                       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
    8         俞丽辉                               发行人独立董事
    9         殷庆元                               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陈杰                                发行人独立董事
   11         阮丹林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12         胡军林                                发行人监事
   13         钱慧浩                                发行人监事
   14         徐贵云                               发行人副总经理
   15         马明杰                               发行人副总经理

        上表人员情况详见本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上表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东方证券
                                          合并计算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东证瑞成
  3      锐派包装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4      艾鲲新材料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5      艾赋管理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艾鲲新材料 10%以上
  6
         合伙)                         股权的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分别持有其
  7      上海鼎奎
                                        50%财产份额,陈雪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物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分别持有其
  8
         合伙)                         63.6%、3.6%财产份额


                                        3-3-2-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雪骐担任董事,上海物聚
  9     上海宗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担任董事长,已于
  10    上海利顿建设有限公司
                                       2000 年 7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持股 40%,任执行董
  11    上海久辰化工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已于 2005 年 9 月被吊销营业执
                                       照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执行事务合
  12    上海鼎丰                       伙人,持有 31%财产份额;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胡兵持有 46%财产份额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参股,任执行
  13    深圳市泽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鼎丰参股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参股,任董事;
  14    安天实业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控股,任董事长、总经
                                       理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执行董事、
  15    上海冠轩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安天实业控股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长、总
  16    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安天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
                                       董事胡兵任董事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长;安
  17    上海怡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实业控股;已于 2010 年 7 月被吊销营业执
                                       照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参股,任董事
  18    福州安润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长;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与安天实业共同控
                                       股;已于 2014 年 1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负责人,已
  19
        公司                           于 2014 年 4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    上海安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控股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任董事;发行
  21    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控股,任董事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控股,任执行
  22    杭州超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的一人有限责
  23    上海治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勤及其亲属控制,其
  24    上海诺龙机械有限公司             亲属任执行董事,已于 2007 年 2 月被吊销营
                                         业执照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陈曙亲属参股,
  25    上海华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任董事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陈曙亲属持股
  26    上海华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50%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陈曙亲属参股,
  27    上海融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控股
  28    上海德润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之琦任董事
        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
  29                                   发行人董事王之琦任董事
        公司
  30    上海三瑞化学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俞丽辉亲属控股,任董事长

                                       3-3-2-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上海三瑞化学有限公司控股,发行人独立董事
  31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俞丽辉亲属任董事长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32    昆明三瑞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33    吉林瑞吉特殊化学品有限公司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瑞固新能(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发行
  34
        司                             人独立董事俞丽辉亲属任董事长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发行
  35    南京瑞固聚合物有限公司
                                       人独立董事俞丽辉亲属任董事长
  36    唐山新三瑞化学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俞丽辉亲属任董事
  37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殷庆元任董事
  38    东营新润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殷庆元任董事
  39    上海新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殷庆元任总经理
  40    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殷庆元任董事
  41    东营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殷庆元任董事
  42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杰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徐贵云参股,其亲属控股、任
  43    上海迎群利商贸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已于 2012 年 3 月被吊销
                                         营业执照

      注:东证瑞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东证瑞成 19.90%
份额)为东方证券全资子公司,东证瑞成受东方证券控制,因此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3.曾经的关联自然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为发行人关联方的自然人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备注
  1      胡兵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任期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2     徐逸星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任期 2016 年 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3     盛立新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任期 2016 年 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4     夏尧云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任期 2016 年 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5      沈莲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         任期 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
  6     丁寒花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        任期 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

       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上表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曾经的关联企业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3-3-2-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常州锐派                         发行人曾经的孙公司,报告期内已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曾为第一大股东,曾任
  2     上海后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3     海南海棠山实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文振宇曾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张勤亲属曾持股 100%,曾任执行董
  4     上海俪堇厨卫有限公司
                                         事,报告期内已注销
                                         发行人董事陈曙曾持股 10%,曾任董事,报告
  5     上海华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期内已注销
  6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俞丽辉曾任独立董事
  7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俞丽辉曾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副总经理徐贵云亲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已
  8     上海磐赢贸易商行
                                         于报告期内注销
  9     上饶市安天建设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注销
                                       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
  10    超彩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长
                                       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报
  11    超彩新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告期内已注销
                                       安天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
  12    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13    九江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控股
                                       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控股,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14    桐庐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兵曾任董事
  15    上海上燃何家湾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的全资子公司
  16    上海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控股,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
  17    九江裕龙置业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控股
  18    九江美华实业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控股
  19    九江中铁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美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    九江美丽华酒店有限公司           九江美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安天实业持股,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副董事
  21    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
                                         长
  22    上海浦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3    上海天目湖棋牌休闲有限公司       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持股,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安天实业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
  24    江西安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任副董事长
  25    九江和平窑县有限公司             江西安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6    上海安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与安天实业共同控股
  27    上海安天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持股,任董事长
  28    上海琼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曾控股
                                         安天实业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29    上海安弘实业有限公司
                                         胡兵曾任董事
                                         安天实业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30    杭州金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胡兵任董事
                                         安天实业曾控股,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曾任董
  31    上海维奇特大厦有限公司
                                         事长

                                       3-3-2-6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32    九江安鑫工贸有限公司                 安天实业曾控股
  33    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为第一大股东,任董事
  34    济宁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35    上海佐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持股,任副董事长
  36    湖口县联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持股,任董事
  37    杭州湘悦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
  38    上海嘉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总经理
        成都京道天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9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持有 33.33%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
        上海盛蒂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40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胡兵任董事
        司
  4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2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3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4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任独立董事
  45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曾任独立董事
  46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徐逸星曾任独立董事
  47    上海丈量建筑工程咨询事务所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夏尧云的个人独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夏尧云控股,任执行董
  48    上海元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事,已于 2005 年 9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夏尧云控股,曾任执行董
  49    上海尧英圆贸易有限公司
                                             事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夏尧云曾控股,曾任执行
  50    上海驰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51    上海划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夏尧云任副总经理
        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
  52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夏尧云曾任副总经理
        司
  53    上海昊研实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沈莲亲属控股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交易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
联方发生以下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货币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艾赋管理                  设计服务费          2.52            --          --

       2. 关联租赁
                                                                        (货币单位:万元)
                                           3-3-2-6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艾赋管理             房屋租赁              2.20            0.36              --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其租赁的部分办公室转租给艾赋管理使用,双方已签订
相关房屋租赁协议,艾赋管理已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前述转租行为已取得出租方
的书面同意。报告期内发生的租赁费用情况如上表所示。

       3.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作为担保方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关联方为发行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人或授信人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主债权期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015.11.06-
 1                            陈安康、邵惠娟            发行人           8,000
        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                                                         2019.05.2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2016.06.16-
 2                            陈安康                    发行人           3,000
        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                                                         2017.06.1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8.01.25-
 3                            陈安康、邵惠娟            发行人           3,000
        司上海金山支行                                                             2019.01.2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018.02.02-
 4      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    陈安康、邵惠娟            发行人           4,000
                                                                                   2023.02.01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9.02.27-
 5                            陈安康、邵惠娟            发行人           3,000
        司上海金山支行                                                             2020.02.2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2017.11.09-
 6                            陈安康                    发行人           6,000
        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                                                         2023.11.0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9.06.10-
 7                            陈安康、邵惠娟            发行人           3,000
        司上海分行                                                                 2022.06.10
                                                                                   自
        花旗银行(中国)有
 8                            陈安康、邵惠娟            发行人       300 万美元    2018.05.17
        限公司上海分行
                                                                                   起循环融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9.02.28-
 9                            陈安康、邵惠娟            发行人           19,000
        司上海金山支行                                                             2024.02.27
        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                                                         2018.02.06-
 10                           陈安康、陈雪骐          艾鲲新材料         2,350
        限公司                                                                     2020.08.13
        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                                                         2018.04.03-
 11                           陈安康、陈雪骐          艾鲲新材料         1,143
        限公司                                                                     2020.11.18

       4.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货币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78.98                264.56               214.83

       经查,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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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就该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并就此发表意见,认为“2017 年-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期间发生的各项
关联交易合法、有效,均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所约定的条款条件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就该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三年一期关联交易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根据各自经营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发生,关联交易合法、有效,交易条
款和条件公允,发行人并为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合法、必要的决策程序,不
存在与关联方之间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1.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程序

     自 2014 年 3 月设立至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对该等制度中就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后经
历次修订,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及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的规定合法有效,为确保关联交易公允性提供了程序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
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进一步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确认其均
基本保留了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
关条款,且现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本次发行上市
后将继续适用。因此,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仍具备健全的规范关联交易的内
部控制制度。

     2.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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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书面承诺如下:
     “在依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人期间,承诺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
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承诺人或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因承诺人或与承诺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在对方任职而与公司形成关联关系的法人或组织与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根据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签订或督促签订交易协议,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
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交易条件,确保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程序,以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承诺人不会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和利润,不会自行或通过控制
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也不会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在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或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与承诺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承诺人将予回避,承诺人的关联
方同时持有公司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的,承诺人将提示和督促其同等地于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上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
披露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承诺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承诺人将
及时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因违反承诺而取得的一切
利益归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若承诺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在公司的薪酬,有权扣
减承诺人或受承诺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对承诺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承诺人承担责任。

                                 3-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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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承诺于本函签署日生效,在公司存续期间且承诺人依照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公司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关联交易,作出的承诺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形式合法、内容有效,在承诺
人遵守和履行承诺的前提下,将有效避免因关联交易导致的发行人利益、资产、
资源非正当地向关联方转移,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现状

     为确认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
雪骐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并通过网络检索和访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了解该等
企业的业务情况,以判断其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问题,情况
如下:

         与实际控制人
关联企业                           经营范围           存续状况 同业竞争情况分析
               关系
         陈安康为第一
                                                               该公司已被吊销营
         大股东,持股
                                                               业执照,无经营活
上海久辰 40%, 并 担 任 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纸袋销 2005 年 9
                                                               动。
化工有限 该公司执行董 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 月被吊销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公司     事、总经理, 营)                            营业执照
                                                               该公司与发行人不
         对该公司拥有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控制权。
                                                               该企业非实业企业
          陈安康、陈雪                                         且基本未开展业
          骐分别持有                                           务。其系发行人实
          50% 财 产 份                                         施员工股权激励计
上海鼎奎 额,陈雪骐担                                          划之目的而设立,
投资管理 任 该 合 伙 企 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             作为存放激励股权
                                                      存续中
中心(有 业 执 行 事 务 家专项审批项目)                       的平台,后股权激
限合伙) 合伙人。陈安                                          励计划终止实施。
          康、陈雪骐共                                         截至本报告出具
          同控制该合                                           日,该企业与发行
          伙企业。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系。
          陈 安 康 持 有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该企业非实业企业
上海物聚
          其 63.6%财产 财务咨询,房地产经纪,市场              且基本未开展业
企业管理
          份额,陈雪骐 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              务。
合伙企业                                              存续中
          持 有 3.6% 财 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信息咨             截至本报告出具
(有限合
          产份额。陈安 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日,该公司与发行
伙)
          康 对 该 合 伙 社会调研、民意调研、民意测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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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实际控制人
关联企业                          经营范围           存续状况   同业竞争情况分析
              关系
         企 业 拥 有 控 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关系。
         制权。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
                        类广告,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
                        网络科技、生物科技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
                        务),从事计算机科技、印务
                        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建筑材
         上海物聚企
                        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电              报告期初曾存在从
         业管理合伙
                        子产品、通讯设备、纸制品、              事包装产品的电商
         企业(有限合
                        机械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              业务的情况,报告
上海宗越 伙 ) 持 有 其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              期内已停止经营。
电子商务 33.34% 的 股                                  存续中
                        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              截至本报告出具
有限公司 权,为第一大
                        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              日,该公司与发行
         股东,陈安康
                        零售,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对其拥有控
                        商务信息咨询,物流装备信息              关系。
         制权。
                        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
                        布广告,仓储服务(除危险化
                        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人工装卸服务。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书面承诺如下:

     “承诺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不利用在
公司的身份、地位或影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承诺人、承诺人的直系亲属、承诺人配偶的直系亲属
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
直接或间接经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承诺人、承诺人的直系亲属、承诺人配偶的直系亲属
亦将继续不生产、不开发任何与公司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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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承诺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承诺人将
及时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因违反承诺而取得的一切
利益归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若承诺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承诺人在公司的薪酬,有权扣
减承诺人或受承诺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对承诺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承诺人承担责任。
     以上承诺于本函签署日生效,在公司存续期间且承诺人依照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公司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形式合法、内容有效,在承诺人遵守和履
行承诺的前提下,将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五)小结

     经本所律师对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申报材料,发行人已对关
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隐瞒,合法、合
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就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相关关联方已作出合法有
效的承诺。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有 1 处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达路 88 号


                                  3-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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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陈安康
     经营范围:机器人灌装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高分子环保复合包装
材料、纸袋、复合袋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粘剂、包装材料、包
装机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
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包装设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包装
装潢印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NAJ1A

     (二)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有 2 家子公司,具体是:

     1. 锐派包装

     锐派包装是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方式获得的
全资子公司,锐派包装现持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11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证载信息如下:
     名      称: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 88 号 9 幢 1 层
     法定代表人:曹连成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26 日
     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44 年 6 月 25 日
     经营范围:包装机械、纸袋、塑料制品、包装材料制造加工,从事包装技术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装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维修,
纸张,胶粘剂(除危险品),包装材料,纸袋,塑料制品,包装机械,化工原料
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包装设计,包装装潢
印刷,自有设备租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9872020X4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锐派包装的股权结构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3-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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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艾录股份                     2,000.00             100.00%

     其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如下:
     (1)2014 年 6 月公司设立
     2014 年 6 月 26 日,锐派包装全体 12 名股东签署《锐派包装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 100 万元设立锐派包装,公司住所位
于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荔浦路 29 号 1 幢 133 室,经营范围为“从事包装技术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装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维修。”
     2014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向锐派包装颁发了注册
号为 310116003119350 的营业执照,锐派包装成立。锐派包装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曹连成               29.05               29.05%
    2                    王磊              29.05               29.05%
    3                 陈雪骐               10.80               10.80%
    4                 陈安康               10.80               10.80%
    5                    朱利              7.80                7.80%
    6                 邹浩波               3.50                3.50%
    7                    姚慧              3.50                3.50%
    8                    徐浩              1.40                1.40%
    9                 曹天啸               1.40                1.40%
    10                潘程栋               1.40                1.40%
    11                   吕川              0.70                0.70%
    12                卢晓贤               0.60                0.60%
               合计                            100             100%

     (2)2014 年 7 月增资
       2014 年 7 月 22 日,锐派包装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500 万元,《公
司章程》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约定了增资后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及缴付时
间。
       2014 年 7 月 2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变更,并向锐
派包装换发了《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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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姓名                                      增资
                         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比例
  1         曹连成       29.05            29.05%         116.20    145.25        29.05%
  2          王磊        29.05            29.05%         116.20    145.25        29.05%
  3         陈雪骐       10.80            10.80%         43.20      54.00        10.80%
  4         陈安康       10.80            10.80%         43.20      54.00        10.80%
  5          朱利         7.80            7.80%          31.20      39.00            7.80%
  6         邹浩波        3.50            3.50%          14.00      17.50            3.50%
  7          姚慧         3.50            3.50%          14.00      17.50            3.50%
  8          徐浩         1.40            1.40%           5.60      7.00             1.40%
  9         曹天啸        1.40            1.40%           5.60      7.00             1.40%
 10         潘程栋        1.40            1.40%           5.60      7.00             1.40%
 11          吕川         0.70            0.70%           2.80      3.50             0.70%
 12         卢晓贤        0.60            0.60%           2.40      3.00             0.60%
          合计            100             100%            400       500              100%

       (3)2015 年 3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2 月 28 日,锐派包装股东会同意曹天啸将其持有的 1.4%锐派包装股
权(对应出资额 7 万元)转让给自然人邹浩波,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
章程相应修订。同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 7 万元。
       2015 年 3 月 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变更,并向锐
派包装换发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转让前            转让/      转让/受让后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比例     受让    出资额             比例
  1           曹连成        145.25            29.05%        --    145.25         29.05%
  2              王磊       145.25            29.05%        --    145.25         29.05%
  3           陈雪骐         54.00            10.80%        --    54.00          10.80%
  4           陈安康         54.00            10.80%        --    54.00          10.80%
  5              朱利        39.00               7.80%      --    39.00          7.80%
  6           邹浩波         17.50               3.50%    7.00    24.50          4.90%
  7              姚慧        17.50               3.50%      --    17.50          3.50%
  8              徐浩            7.00            1.40%      --     7.00          1.40%
  9           曹天啸             7.00            1.40%    -7.00     --                --
 10           潘程栋             7.00            1.40%      --     7.00          1.40%
 11              吕川            3.50            0.70%      --     3.50          0.70%
 12           卢晓贤             3.00            0.60%      --     3.00          0.60%
           合计                  500             100%       --     5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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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5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27 日,锐派包装全体 11 名股东共同签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
权的声明》,同意全体股东将其各自所持锐派包装全部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并均
放弃各自对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日,转让各方分别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6.45 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5 年 5 月 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核准本次变更,并向锐
派包装换发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转让前             转让/受      转让/受让后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比例       让      出资额             比例
  1         曹连成        145.25            29.05%    -145.25     --                --
  2          王磊         145.25            29.05%    -145.25     --                --
  3         陈雪骐        54.00             10.80%    -54.00      --                --
  4         陈安康        54.00             10.80%    -54.00      --                --
  5          朱利         39.00             7.80%     -39.00      --                --
  6         邹浩波        24.50             4.90%     -24.50      --                --
  7          姚慧         17.50             3.50%     -17.50      --                --
  8          徐浩          7.00             1.40%      -7.00      --                --
  9         潘程栋         7.00             1.40%      -7.00      --                --
 10          吕川          3.50             0.70%      -3.50      --                --
 11         卢晓贤         3.00             0.60%      -3.00      --                --
 12        艾录股份         --                --       500       500           100%
          合计             500              100%        --       500           100%

       (5)2015 年 9 月增资
       2015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决定将锐派包装的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至 2,00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5 年 9 月 7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并向锐派
包装换发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                                    增资
                         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比例
  1        艾录股份       500              100%       1,500       2,000            100%
          合计            500              100%       1,500       2,000            100%

       此后,锐派包装注册资本未再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锐派包装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

                                           3-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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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归属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 艾鲲新材料

      艾鲲新材料是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艾鲲新材料
现持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0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证载信息如下:
      名     称:上海艾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达路 88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陈雪骐
      注册资本:5,615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7 年 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23 日
      经营范围:从事新材料、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包装设计,塑料制品、化妆品、包装材料、包装专用设备、日用
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日用百货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业务,环保包装新材料生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EFP3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艾鲲新材料的股权结构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艾录股份                       3,286         58.52%
  2          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96         30.20%
  3                          严华玉                        318           5.66%
  4          上海骥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5           5.61%
                         合计                             5,615          100%

      其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如下:
      (1)2017 年 4 月公司设立
      2017 年 4 月 17 日,艾录股份签署《上海艾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以货币方式出资 1,380 万元设立艾鲲新材料,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
阳镇阳达路 88 号 3 幢,经营范围为“从事新材料、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

                                         3-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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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装设计,塑料制品、化妆品、包装材料
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7 年 4 月 24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艾鲲新材料颁发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MA1J9EFP30 的《营业执照》。艾鲲新材料设立时的
股权结构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艾录股份                       1,380                       100%
                合计                                1,380                    100%

       (2)2017 年 11 月增资
       2017 年 8 月 10 日,艾鲲新材料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2,300 万元,
由艾录股份增资 46 万元,新股东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
736 万元,新股东严华玉增资 138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增
资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增资
                                   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比例
  1            艾录股份            1,380          100%           46      1,426            62%
          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
  2                                  --             --          736       736             32%
            企业(有限合伙)
  3             严华玉               --             --          138       138             6%
              合计                 1,380          100%          920      2,300           100%

       (3)2018 年 1 月增资
       2017 年 12 月 11 日,艾鲲新材料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800 万元,
由艾录股份增资 930 万元,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 480
万元,严华玉增资 9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8 年 1 月 30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增资
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增资
                                     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比例
  1              艾录股份             1,426              62%      930     2,356          62%
  2       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          736            32%      480     1,216          32%

                                            3-3-2-7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增资
                                     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比例
             业(有限合伙)
  3              严华玉                   138            6%          90           228            6%
               合计                      2,300         100%         1,500        3,800          100%

       (4)2018 年 5 月增资
       2018 年 5 月 3 日,艾鲲新材料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5,300 万元,由
艾录股份增资 930 万元,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 480 万元,
严华玉增资 90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修订。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增资
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增资
                                          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比例
  1              艾录股份                 2,356             62%          930     3,286           62%
         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                                       1,216             32%          480     1,696           32%
               (有限合伙)
  3               严华玉                   228              6%           90       318            6%
               合计                       3,800          100%        1,500       5,300          100%

       (5)2018 年 10 月增资
       2018 年 8 月 29 日,艾鲲新材料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5,615 万元,
由新股东上海骥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 315 万元,公司章程相应
修订。
       2018 年 10 月 23 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本次增
资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增资
                                出资额              比例                       出资额           比例
  1            艾录股份         3,286               62%             --         3,286        58.52%
         上海融翱企业管理合
  2                             1,696               32%             --         1,696        30.20%
         伙企业(有限合伙)
  3            严华玉               318             6%              --          318             5.66%
         上海骥煜企业管理合
  4                                 --                 --          315          315             5.61%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300               100%           315         5,615            100%

       此后,艾鲲新材料注册资本未再发生变化。

                                            3-3-2-7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艾鲲新材料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
所持其股权在股东权益归属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参股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有 2 家参股公司,具体如下:

     1. 艾赋管理

     艾赋管理系发行人与陈杰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艾
赋管理持有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6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证载信息如下:
     名      称:艾赋(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 588 弄 15 号 1 幢 2 层 4 区 1109 室
     法定代表人:顾玉
     注册资本:3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06 月 14 日起至 2038 年 06 月 13 日
     经营范围:品牌管理,品牌设计及策划,商务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
及发布,产品包装设计,市场营销策划,网页设计,云平台服务,公共关系咨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HL65G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艾赋管理的股权比例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艾录股份                     90                  30%
    2                    陈杰                   210                 70%
               合计                             300                1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艾赋管理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
行人所持其股权在股东权益归属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 合印股份

     合印股份曾系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3 日
终止挂牌。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合印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上海合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 500 号 6 幢 D 区 6298 室

                                     3-3-2-7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定代表人:茅迅毅
     注册资本:10,404.702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05 月 15 日起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网络、信息、计算机、电子、包装及印刷、多媒体、节能环保、
新能源、生物医药、化工新材料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维护,包装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
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商务信
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礼品、文教用品、
办公用品及设备、电脑及其配件、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纸制品、包装材料、机
械设备及配件,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化妆品的销售,食品流通,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964075213
     2016 年 4 月,发行人受让茅讯毅持有的上海合印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1%股权
(对应出资额 13.1579 万元)。2016 年 12 月,合印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受让合印股份 945,000 股股份,占其总
股本的 0.9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合印股份 1,866,053 股股份,占
其总股本的 1.7935%。
     本所律师认为,合印股份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所
持其股权在股东权益归属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四)不动产权利

     1. 自有不动产权利

     经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不动产权利情况如下:
     (1)2011 年 4 月 28 日,艾录有限与上海良兴阀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金山 2011 网第 006 号),艾录有限向
对方购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 88 号的房屋,该房屋面积 18,801.08
平方米,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 34,359 平方米。
     2014 年 5 月 19 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向发行人签发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金字(2014)第 005780

                                   3-3-2-7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号),证载信息如下:

      坐落               内容   面积(m2)         用途   获得方式    使用期限
金山区山阳镇阳           土地    34,359.00     工业用地     出让     至 2056.09.24
  乐路 88 号             房屋    18,801.08         厂房      --           --

     经核查,上述面积 18,801.08 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发行人于 2018 年 2 月 2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1069123018003),
将上述房产抵押给该行,用于担保发行人 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期
间与该行发生的最高限额为 9,000 万元的债务履行。除此之外,该处不动产不存
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2015 年,发行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幅座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
0017 街坊 129/1 丘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 32,609.6
平方米,使用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35 年 7 月 22 日。
     2016 年 8 月 2 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向发行人签发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金字(2016)第 014740
号),证载信息如下:

      坐落               内容   面积(m2)         用途   获得方式    使用期限
金山区山阳镇阳           土地    32,609.60     工业用地     出让     至 2035.07.22
  达路 88 号             房屋    24,774.17          --       --           --

     经核查,上述面积为 24,774.17 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
     2017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签订
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677082017004-1),将上述房产抵押给该行,用
于担保发行人与该行之间《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3677082017004)项下的 4,000 万元的债务履行。
     2019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签订
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677012019008-1),将上述房产抵押给该
行,用于担保发行人与该行之间《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3677012019008)
项下的最高限额 6,000 万元的债务履行。
     除此之外,该处不动产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3-3-2-8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2017 年,发行人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一幅座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
0017 街坊 130/20 丘的地块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 年 5 月 18 日,发
行人与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有关上述土地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金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 7 号),土地出让款已全部
支付。
     2017 年 9 月 7 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向发行人签发了《不动产权证书》
(沪(2017)金字不动产权第 019568 号)。2019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自然资
源确权登记局向发行人补发了《不动产权证书》(沪(2019)金字不动产权第
013763 号),证载信息如下:

      坐落               内容      面积(m2)         用途      权利性质       使用期限
山阳镇 0017 街坊
                         土地       16,351.00     工业用地        出让        至 2037.07.06
    130/20 丘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土地及其上的在建工程已被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金山支行。发行人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
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302190101),将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
镇 0017 街坊 130/20 丘的地块,以及该地块上在建工程抵押予该行,用于担保发
行人与该行之间《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2190101)项下总额 19,000
万元的债务履行。除此之外,该处不动产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不动产权利合法有效,除前述抵押情况外,
不存在抵押、查封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租用不动产权利

     经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8 处租赁房屋,具体情况
如下:
序    承租                                 租赁面
                出租人          房屋座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人                                   积(㎡)
               上海冠宝                                                       租金以每六个
      艾录                  山阳镇阳乐                  仓储/   2020.05.01-
 1             印刷科技                     1,325                             月为一期,按
      股份                  路 288 号                   车间    2021.04.30
               有限公司                                                       期支付,第一
               上海冠宝                                                       期 租 金 为
      艾录                  山阳镇阳乐                  仓储/   2020.05.01-
 2             印刷科技                     4,244.2                           1,093,303 元,
      股份                  路 288 号                   车间    2020.07.30
               有限公司                                                       第二期租金为
                                                                              780,930 元,第
               上海冠宝
      艾录                  山阳镇阳乐                  仓储/   2020.05.01-   三期租金为
 3             印刷科技                     4,023.8
      股份                  路 288 号                   车间    2022.04.30    587,478 元,第
               有限公司
                                                                              四期租金为

                                           3-3-2-8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租赁面
                  出租人    房屋座落                  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
号      人                               积(㎡)
                                                                             587,478 元。
                           山阳镇阳乐
               上海冠宝
        艾录               路 288 号 2                仓储/    2020.04.14-
 4             印刷科技                   1,094                              0.8 元/日/平米
        股份               号楼一楼部                 车间     2020.08.11
               有限公司
                                分
               上海城开    闵行区闵虹
        艾录   集团龙城    路 166 弄 1                         2017.12.01-
 5                                        309.5       办公                   6 元/日/平米
        股份   置业有限    号楼办公楼                          2021.01.31
                 公司           内
               上海汉中    山阳镇山富
        艾录                                         包装材    2020.04.07-   0.88 元/日/平
 6             化工有限    西路 289 号   2,243.09
        股份                                         料仓库    2020.08.06    米
                 公司          4#房
               上海冠宝
        上海               山阳镇阳乐                 仓储/    2020.05.01-
 7             印刷科技                   4,000                              0.8 元/日/平米
        锐派               路 288 号                  车间     2020.07.31
               有限公司
        艾鲲
                           山阳镇阳达                生产、    2017.10.01-   0.65 元/日/平
 8      新材   艾录股份                  1,333.33
                             路 88 号                  办公    2020.09.30    米
        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对该等房屋均
有权出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上述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等合同合法、
有效,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知识产权

       1. 商标权

       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
拥有 11 项注册商标,其中发行人拥有 7 项注册商标,锐派包装拥有 3 项注册商
标,艾鲲新材料拥有 1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
                                         发行人


 1       9761936                                    第 16 类          2012.11.21-2022.11.20



 2       9761961                                    第 16 类         2012.09.21-2022.09.20



 3      17129566                              第 7、35、42 类        2016.10.28-2026.10.27




                                         3-3-2-8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有效期
                                      发行人

 4      17129567                             第 7、35、42 类    2016.10.28-2026.10.27



 5      20002714                         第 7、16、35、42 类    2017.09.14-2027.09.13



 6      24040557                             第 9、17、40 类    2018.07.07-2028.07.06



 7      24040420                              第 17、40 类      2018.08.21-2028.08.20

                                     锐派包装

 8      22378013                                 第7类          2018.04.14-2028.04.13


 9      19160991                                 第7类          2017.04.07-2027.04.06


 10     12225169                                 第7类          2014.08.14-2024.08.13

                                    艾鲲新材料

 11     34257775                                 第3类          2019.06.21-2029.06.20

注: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15 项专利,其中发行人拥有 81 项专利(其中 17 项发
明专利、55 项实用新型专利、9 项外观设计专利),锐派包装拥有 11 项专利(其
中 1 项发明专利,10 项实用新型专利),艾鲲新材料拥有 23 项专利(其中 2 项
发明专利,11 项实用新型专利,10 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是: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发行人
  1       2011100539511   塑料内袋折叠加长装置                 2011.03.07       发明
  2       2011100539545   自动在线纸袋破口装置                 2011.03.07       发明
  3       201110053962X   防漏料阀口的制作机构                 2011.03.07       发明
  4       2011100539723   热封口袋双折弯封口机构               2011.03.07       发明
  5       2011100539742   防粘连的涂胶装置                     2011.03.07       发明


                                      3-3-2-8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6       2011100540167   防塑料内袋吸附处理装置           2011.03.07       发明
  7       2011100540561   双排吸嘴防掉袋机构               2011.03.07       发明
  8       2012105254791   纸袋成型装置                     2012.12.07       发明
  9       2012105260792   手提袋拎手的制造设备             2012.12.07       发明
  10      2013105379109   一种纸袋的全自动缝底成型装置     2013.11.05       发明
  11      2013105379113   塑料内袋防烫底线错位的装置       2013.11.05       发明
  12      2014106559940   一种自动在线点胶装置             2014.11.18       发明
  13      2014106563768   一种用于纸袋的防滑印刷装置       2014.11.18       发明
  14      2014106840169   一种可密封的阀口纸袋             2014.11.25       发明
  15      2014106843805   一种具有自动开口功能的阀口袋     2014.11.25       发明
  16      2014107151290   一种阶梯状阀口袋                 2014.12.02       发明
  17     201510945463X    一种用于 PE 膜压纹的成型装置     2015.12.17       发明
  18      2010205650944   封闭型阀口纸袋                   2010.10.18     实用新型
  19      2010205650959   具有筒状塑料膜的开口方底纸袋     2010.10.18     实用新型
  20      2010205651665   具有错位打孔结构的阀口纸袋       2010.10.18     实用新型
  21      2010205654979   具有内补强条的阀口纸袋           2010.10.18     实用新型
  22      2010205655079   具有双片塑料膜的阀口纸袋         2010.10.18     实用新型
  23      2010205655172   热封口纸袋                       2010.10.18     实用新型
  24      2011200576291   密闭式阀口袋制造机构             2011.03.07     实用新型
  25      2011200576361   防粘连的涂胶装置                 2011.03.07     实用新型
  26      2011200576395   提高粘合效果的紧压装置           2011.03.07     实用新型
  27      2011200577025   超大面积热熔胶水的上胶装置       2011.03.07     实用新型
  28      2011200577186   无摩擦无损伤牵引装置             2011.03.07     实用新型
  29      2011200577260   热封口袋双折弯封口机构           2011.03.07     实用新型
  30      2011200577307   制袋内膜防摩擦成型机构的装置     2011.03.07     实用新型
  31      2011200577330   防胶水渗透内膛的跳跃式打孔装置   2011.03.07     实用新型
  32      2011200577434   防塑料内袋吸附处理装置           2011.03.07     实用新型
  33      2011200577453   双排吸嘴防掉袋机构               2011.03.07     实用新型
  34      2012206738538   纸袋成型装置                     2012.12.07     实用新型
  35      2012206738542   纸袋                             2012.12.07     实用新型
  36      2012206738792   手提袋拎手的制造设备             2012.12.07     实用新型
  37      2012206744613   具有超大面积热熔胶的热封口纸袋   2012.12.07     实用新型
  38      2012206744647   包装袋                           2012.12.07     实用新型
  39      2012206744670   用于包装纳米粉体的阀口纸袋       2012.12.07     实用新型
  40     201220674483X    包装袋拎手及阀口袋               2012.12.07     实用新型
  41      2012207427911   纸袋                             2012.12.28     实用新型
  42      2012207427930   方底袋的折纸装置                 2012.12.28     实用新型
  43      2013206892183   一种底部能快速打开的纸袋结构     2013.11.05     实用新型


                                         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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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44      2013206892643   塑料内袋防烫底线错位的装置          2013.11.05     实用新型
  45      2013207127131   一种 PE 内袋全封闭的阀口袋结构      2014.03.21     实用新型
  46      2014206527381   一种防滑包装袋                      2014.11.05     实用新型
  47      2014206527396   一种带有阀口的 PE 塑胶袋            2014.11.05     实用新型
  48      2014206530986   一种新型阀口袋                      2014.11.05     实用新型
  49      2014206907431   一种自动在线点胶装置                2014.11.18     实用新型
  50      2014207141627   一种可密封的阀口纸袋                2014.11.25     实用新型
  51      2014207141788   一种具有自动开口功能的阀口袋        2014.11.25     实用新型
  52      2014207144875   一种 PE 膜在线张力控制装置          2014.11.25     实用新型
  53      2014207403051   一种片膜开口排气的阀口袋            2014.12.02     实用新型
  54      2014207413227   一种阶梯状阀口袋                    2014.12.02     实用新型
  55      2015210540788   一种阀口易打开的包装袋结构          2015.12.17     实用新型
  56      2015210541437   一种新型的缝底包装袋                2015.12.17     实用新型
  57      2015210548972   一种新型的纳米粉体包装袋            2015.12.17     实用新型
  58      2016214651106   一种内袋易取出的新型阀口袋          2016.12.29     实用新型
  59      2016214658529   一种新型易开口的复合包装袋          2016.12.29     实用新型
  60      2016214740415   一种高排气且防潮的新型结构          2016.12.30     实用新型
  61      2017200501004   一种排气且防潮的 FFS 包装袋         2017.01.17     实用新型
  62      2017200501818   一种防潮且透气的 FFS 包装袋         2017.01.17     实用新型
  63      2017200501822   一种排气且防潮的塑料包装阀口袋      2017.01.17     实用新型
  64      2017200503419   一种防潮且透气的塑料包装阀口袋      2017.01.17     实用新型
  65      2017218966025   一种具有新型排气功能的 FFS 包装袋   2017.12.29     实用新型
  66      2017219000500   一种排气且防尘的塑料包装阀口袋      2017.12.29     实用新型
  67      2018203458867   一种单通道排气的 FFS 包装袋         2018.03.14     实用新型
  68      2018203458871   一种搭接式双通道排气的 FFS 包装袋   2018.03.14     实用新型
  69      2018203458890   一种单通道刀口式排气的 FFS 包装袋   2018.03.14     实用新型
  70      2018203466524   一种双通道排气的 FFS 包装袋         2018.03.14     实用新型
  71      2018216005757   一种新型纸袋                        2018.09.29     实用新型
  72     201821990179X    一种新型阀口袋                      2018.11.30     实用新型
  73      2010305304523   热封口袋(热封底)                  2010.09.25     外观设计
  74      2010305304646   热封口袋(方底)                    2010.09.25     外观设计
  75      2010305304843   热封口袋(带 M 折边)               2010.09.25     外观设计
  76      2010305305028   热封底平口袋                        2010.09.25     外观设计
  77      2010305305278   开口方底袋(带 M 折边)             2010.09.25     外观设计
  78      2010305305494   开口方底袋                          2010.09.25     外观设计
  79      2010305305916   方底易撕口袋                        2010.09.25     外观设计
  80     201030530611X    阀口袋                              2010.09.25     外观设计
  81      2010305306302   阀口袋(带 M 折边)                 2010.09.25     外观设计


                                         3-3-2-8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锐派包装
  82      2015102753594   一种在线式内阀口包装袋热封机       2015.05.26       发明
  83      2014205576484   一种用于包装机的完全鼓气设备       2014.09.26     实用新型
  84     201420557661X    一种锥顶阀结构                     2014.09.26     实用新型
  85      2014205576624   一种精确控制伺服喂料的装置         2014.09.26     实用新型
  86      2014205753281   一种喂料嘴结构                     2014.09.30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阀口袋包装机的喂料伸缩嘴
  87      2014206056754                                      2014.10.20     实用新型
                          结构
  88      2015203477991   一种泵送结构的阀口袋包装机         2015.05.26     实用新型
  89      2015203669671   一种双行程锥底阀                   2015.05.30     实用新型
  90      2015203669686   一种单向阀防逆流结构               2015.05.30     实用新型
  91      2016205962110   一种冷拉式套膜机                   2016.06.17     实用新型
                          一种具有上袋检测和充填排气功能的
  92     201721341897X                                       2017.10.18     实用新型
                          喂料嘴
                                    艾鲲新材料
                          一种储藏包装容器管体及其生产设备
  93      2017109607390                                      2017.10.16       发明
                          和生产工艺
                          封尾 PE 软管及其生产设备和生产工
  94      2017109704140                                      2017.10.16       发明
                          艺
  95      2017210869652   一种组合型工业胶管                 2017.08.29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分配三种料体的储藏包装容
  96      2017213285075                                      2017.10.16     实用新型
                          器
  97      2017213334230   Y 型封尾软管                       2017.10.16     实用新型
                          四料体连续并同时挤出型存储包装容
  98      2017213408643                                      2017.10.16     实用新型
                          器
  99      2018201803364   一种带有卡箍套的组合型工业胶管     2018.02.02     实用新型
 100      2018206834782   一种新型按压泵式牙膏管             2018.05.09     实用新型
 101     201821174061X    一种管件自动装箱系统               2018.07.23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容器管的密封塞的压塞生产
 102      2018211741468                                      2018.07.23     实用新型
                          线
 103      2018213084757   灌装多种料体的储藏包装容器         2018.08.14     实用新型
                          多料体连续并可单独挤出的存储包装
 104      2018213084865                                      2018.08.14     实用新型
                          容器
 105      2019210869736   密封容器                           2019.07.12     实用新型
 106      2017304918765   储藏包装容器(L31)                2017.10.16     外观设计
 107      2017304918816   储藏包装容器(L41)                2017.10.16     外观设计
 108      2017304934857   储藏包装容器(L42)                2017.10.16     外观设计
 109      2017304935065   储藏包装容器(L32)                2017.10.16     外观设计
 110      2017305041801   盖(F04)                          2017.10.22     外观设计
 111      2017305041869   盖(F03)                          2017.10.22     外观设计
 112      2017305041962   盖(F02)                          2017.10.22     外观设计
 113      2017305041873   盖(F01)                          2017.10.22     外观设计

                                      3-3-2-8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114       2018303987029    装箱机                                  2018.07.23     外观设计
 115       2018304181062    压塞机                                  2018.08.01     外观设计

注:1.根据《专利法》,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上述第 104 项专利为艾鲲新材料自上海过翼实业有限公司受让取得。

      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缴付情
况,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欠缴年费致其权利失效的情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专利的法律状态均为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实施许可、
被质押等情形。

       3.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向国家版权局查询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拥有的经登记著作权情况如下:
                                                     作品类 创作完成          首次发表
序号               登记号             作品名称                       登记日期
                                                       别     日期              日期
  1     国作登字-2019-F-00852952      图形标识   美术作品 2010.05.20 2019.08.02 2010.05.25
                                 艾录包装标识
  2     国作登字-2017-F-00430912              美术作品 2011.05.01 2017.10.27 2011.05.01
                                   (黑白)
                                 艾录包装标识
  3     国作登字-2017-F-00430913              美术作品 2011.05.01 2017.10.27 2011.05.01
                                   (棕)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报告所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指发行人固定资产中
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行政及其他设备。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账面原值、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内容                        项                           2019.12.31
                               账面原值                           31,637.56
        生产设备
                               账面价值                           25,848.33
                               账面原值                            1,519.79
        运输设备
                               账面价值                            575.76
  行政及其他设备               账面原值                            2,088.26


                                          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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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项                              2019.12.31
                                账面价值                                971.72

         1. 发行人自有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所有权人     数量      原值        净值       成新率
     1     阀口糊底机 AD2368NC             发行人       1      942.76      557.27      59.11%
     2     进口制袋机 AM8125               发行人       1      1,889.94    1,164.63    61.62%
           AD8320CNC 糊底机
           +AM8125 打筒机与
     3                                     发行人       1      2,140.54    1,421.65    66.42%
           AD8320CNC 糊底机之间的
           Transystems 自动传送系统
     4     进口 AM8115 制袋机              发行人       1      1,238.63    875.81      70.71%
           AD8330 制袋生产整线
     5     (AM8125+TS1-TS2+AD833          发行人       1      5,022.48    4,286.90    85.35%
           0+码垛机)
           八色柔版印刷机(中央压印
     6                                     发行人       1      1,643.83    1,403.08    85.35%
           卫星柔版印刷机)
     7     WH 进口 7 层吹膜机              发行人       1      1,379.14    1,204.45    87.33%
     8     WH 进口 3 层吹膜机              发行人       1      1,068.04    932.76      87.33%
     9     纸塑复合材料打筒机              发行人       1      645.18      566.01      87.73%
  10       AD8370 整机流水线               发行人       1      3,882.04    3,421.05    88.13%
  11       PE 阀口糊底机(阀口制袋机)     发行人       1      684.88      603.55      88.12%
  12       全自动高速纸包装袋码垛机        发行人       1      676.16      660.10      97.62%
                                         艾鲲新材
  13       复合片材挤出线                               1      998.04      942.27      94.14%
                                           料
                                         艾鲲新材
  14       柔版印刷机                                   1      1,153.00    1,103.53    95.71%
                                           料

         2. 发行人融资租赁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艾鲲
新材料存在通过融资租赁租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租赁物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期限       租赁成本
           2 台复合管制管机,4 套     艾鲲新    远东宏信融资租       2018.02.13-
 1                                                                                    2,350.00
          PTH60 注头机,10 套模具     材料        赁有限公司         2020.08.13
                                      艾鲲新    远东宏信融资租       2018.05.18-
 2           2 台复合管制管机                                                         1,143.00
                                      材料        赁有限公司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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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2 月 6 日,艾鲲新材料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
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EHPT18D29LDAE-L-01),艾鲲新材料向远东宏信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机器设备及模具,租赁成本为 2,350.00 万元。同日,双方签
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FEHPT18D29LDAE-G-01),艾鲲新材料向远东宏
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其拥有的机器设备及模具,用以担保《售后回租赁合同》
项下债务的履行。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了抵押登记。
     2018 年 4 月 3 日,艾鲲新材料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
赁合同》(合同编号:FEHPT18D29Z9QL-L-01),艾鲲新材料向远东宏信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机器设备,租赁成本为 1,143.00 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抵押
合同》(合同编号:FEHPT18D29Z9QL-G-01),艾鲲新材料向远东宏信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抵押其拥有的机器设备,用以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均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以该等生产经营设备持续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取得、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动产权利、
无形财产权利,该等财产权属及发行人对外投资的股权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节所称的“重大合同”,指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的以及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执行的,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采购、银行借款合同等。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走访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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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销售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如
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物             合同价款        合同有效期
        上海芝然乳品科技
  1                           奶酪棒彩膜            以订单为准   2018.11.01-2020.12.31
            有限公司
                                纸制品              以订单为准   2016.08.06-2018.08.05
  2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
                             纸袋、塑料薄膜         以订单为准     2018.08.06至长期
                             方形纸质阀口袋          3,723.60    2018.01.01-2018.12.31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
  3                          方形纸质阀口袋          1,192.40    2019.09.01-2019.12.31
              公司
                             方形纸质阀口袋          2,040.40    2020.01.01-2020.06.30
                              阀口包装袋            以订单为准   2017.03.27-2018.03.3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      阀口包装袋            以订单为准   2018.03.01-2019.03.31
  4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阀口袋              以订单为准   2019.04.01-2020.03.31
                                阀口袋              以订单为准   2020.04.01-2021.03.31
                                  纸袋               1,500.00    2017.01.01-2017.12.31
                                  纸袋               2,000.00    2018.01.01-2018.12.31
  5     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纸袋、管膜、顶膜         2,000.00    2019.01.01-2019.12.31
                           纸袋、冷拉膜、顶膜        2,500.00    2020.01.01-2020.12.31
                                  纸袋              以订单为准   2018.01.01-2018.12.31
        德高(广州)建材
  6                               纸袋              以订单为准   2019.01.01-2019.12.31
            有限公司
                                  纸袋              以订单为准   2020.01.01-2020.12.31

       2. 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物             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日
  1                               纸张                590.95          2017.03.16
  2                               纸张                627.65          2017.07.20
  3                               纸张                513.80          2017.12.31
        上海年瑞进出口有
  4                               纸张                661.75          2018.02.13
            限公司
  5                               纸张                527.25          2018.06.20
  6                               纸张                547.40          2018.06.26
  7                               纸张                511.70          2018.12.20


                                         3-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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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物               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日
  8                                 纸张                    703.05              2019.04.12
  9                                 纸张                   1,138.20             2020.01.08
 10                                 纸张                    645.33              2017.01.04
 11                                 纸张                    753.98              2017.03.28
 12                                 纸张                    811.33              2017.05.05
 13     毕瑞贸易(上海)            纸张                    824.28              2017.07.13
 14         有限公司                纸张                    842.78              2017.09.26
 15                                 纸张                    838.10              2017.12.29
 16                                 纸张                    604.80              2018.11.19
 17                                 纸张                   1,042.12             2020.06.09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
 18                                 纸张                    551.25              2017.07.10
          份有限公司
        上海业紫新材料销
 19                                 原料                    701.46              2020.01.12
            售中心

       3. 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物               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日
          Aisa Automation    复合管制管机、模具、   440.10万
  1                                                                             2017.05.18
           Industrielle SA         注头机           瑞士法郎
                             全自动高速多层复合
  2     德国威德霍尔公司                          710.80万欧元                  2017.12.12
                               纸塑包装袋生产线
  3     德国威德霍尔公司           吹膜机         227.00万欧元                  2020.03.10
                             PS,PET,PLA片材挤出
  4     美雅机械有限公司                          192.00万欧元                  2020.05.26
                                   生产线

       4. 银行授信/借款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      受信人/     授信人/    合同编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类型                                    担保情况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367701
                                                                  2017.05.09-     发行人提供房
 1      发行人                 201700      授信       6,000.00
                  公司上海金     5
                                                                  2018.05.08      产抵押担保
                    山支行
                  中国光大银   367708                                             发行人提供房
                                                                  2017.11.09-
 2      发行人    行股份有限   201700      借款       6,000.00                    产抵押担保;
                                                                  2023.11.08
                  公司上海金     4                                                陈安康提供保

                                           3-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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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受信人/      授信人/    合同编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类型                                   担保情况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山支行                                                   证担保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367701
                                                              2018.04.23-   发行人提供房
 3     发行人                 201800   授信       6,000.00
                 公司上海金     7
                                                              2019.04.22    产抵押担保
                   山支行
                 中国光大银
                              367701
                 行股份有限                                   2019.07.26-   发行人提供房
 4     发行人                 201900   授信       6,000.00
                 公司上海金                                   2020.07.25    产抵押担保
                                8
                   山支行
                                                                            发行人提供土
                 招商银行股                                                 地及在建工程
                 份有限公司   130219                          2019.02.28-   抵押担保;
 5     发行人                          借款       19,000.00
                 上海金山支    0101                           2024.02.27    陈安康、邵惠
                     行                                                     娟提供保证担
                                                                            保

     5.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其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如下:
     (1)售后回租合同
     2018 年 2 月 6 日,艾鲲新材料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FEHPT18D29LDAE-L-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成本 2,350.00 万元,租赁
期限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租金共计 2,526.25 万元。发行人
及陈安康、陈雪骐为艾鲲新材料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2)智能物流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安徽科大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大物联”)签订了合同号为 KD-HT20191201 的《智能物流系统项目采购合
同》,约定发行人向科大物联采购智能物流系统及智能联网与调度系统,合同总
金额为 2,448 万元,包含软件、设计、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内容。
     (3)建设工程合同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城博”)签订《工业用环保纸包装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合同》,约定上海城博为发
行人的工业用环保纸包装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实施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等工作,
合同总造价为 4,516 万元,合同有效期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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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重大潜在纠纷的重
大合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对本所律师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余额前五名的是:
                                                                  (货币单位:万元)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
                                                                    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上海芝然乳品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保证金                500.00               38.38%
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保证金            311.10               23.88%
曹连成                             业绩补偿款                140.30               10.77%
王磊                               业绩补偿款                131.56               10.10%
上海山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土地项目履约保证金    127.44                9.78%
                            合计                            1,210.40              92.9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款项系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2.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有: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应付费用款                                                    1,3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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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金额
                应付工程设备款                                      3,579.72
                  押金及保证金                                           0.50
                         其他                                          28.33
                         合计                                       4,997.3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款项系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未发生重大资产
重组或其他导致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的交易。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也不存在即将启动的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

     1. 2014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体发起人股东一致通过艾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股份公司
适用的《公司章程》,并在办理此次变更登记手续时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
案。有关此次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详见本报告“五、发行人的设立”。
     2.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系经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
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章程相应修改,该
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 2017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章
程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4. 2019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章程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5. 2019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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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相应修改,该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6.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章程尚待办理工商备案。
     7.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章程尚待办理工商备案。
     此后,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变更。

       (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系按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发布
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生效。

       (三)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报告期内修订已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为
本次发行上市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生效实
施。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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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共 9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共 3 名,其中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4 名,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发行人特定部门日常工作,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 1 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有独立的证券法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环安部、质量部、设备
部、国内市场部、国际贸易部、财务部、采购部、物流部、信息部、研发部、技
术服务部、生产计划部、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五车间、现场质量、
印前中心、六车间、七车间、八车间、九车间、十车间、现场行政、现场物流、
现场设备、现场质量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组织机构中决策层、经营层以及各职能部
门之间分工明确,运行良好,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2014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分别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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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提案、召开、表决、决议、记录等事项
进行了规定。2016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此后,前述各项议事
规则未再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1. 报告期初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22 次董事会,具体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届次
     1                   2017.02.27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                   2017.03.14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                   2017.04.10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4                   2017.07.26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5                   2017.08.28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6                   2017.11.22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7                   2018.02.06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8                   2018.03.2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9                   2018.04.09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0                   2018.08.28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11                   2018.10.23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2                   2018.12.06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3                   2019.04.22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4                   2019.06.25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5                   2019.08.28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16                   2019.11.0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7                   2020.01.10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18                   2020.03.06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19                   2020.04.30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                   2020.05.25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1                   2020.05.25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2                   2020.06.19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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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初至本报告出具日,共召开了 15 次监事会,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届次
     1                   2017.02.27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                   2017.03.14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3                   2017.04.10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4                   2017.08.10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5                   2017.08.28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6                   2018.04.09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7                   2018.08.28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8                   2019.04.2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9                   2019.08.28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10                   2019.11.01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11                   2020.01.10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12                   2020.04.30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3                   2020.05.25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14                   2020.05.25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15                   2020.06.19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3. 报告期初至本报告出具日,共召开了 13 次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会议时间                          届次
     1                   2017.03.14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17.04.30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3                   2017.08.10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17.12.11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5                   2018.05.03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6                   2018.09.12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                   2018.11.07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8                   2018.12.21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9                   2019.05.13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10                   2019.07.10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1                   2020.03.23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2                   2020.05.20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13                   2020.06.18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历次会议均履行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期限和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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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所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和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每次
会议均依法制作会议记录并由相关人士依法签署;发行人该等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及签署真实、完整、合法、
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历次
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为均真实、完整、合
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情况

     1. 内部控制制度

     自 2014 年 3 月整体变更至今,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各
项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薪
酬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此外,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生产经营所需的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
和立信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
的效率与效果。

     2. 资金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
和立信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严格的资
金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 对外担保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对发行人对外担保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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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发行人另行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作为本届董事、监事或现任高级管理人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限
                         员的选举/聘任程序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
             董事长                                             2020.5.25 至 2023.5.19
陈安康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总经理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0.5.25 至 2023.5.19
              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陈雪骐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0.5.25 至 2023.5.19
           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0.5.25 至 2023.5.19
              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张勤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0.5.25 至 2023.5.19
 陈曙         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王之琦        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陆春艳
           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0.5.25 至 2023.5.19
俞丽辉      独立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殷庆元      独立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陈杰        独立董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职工代表监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
阮丹林     事、监事会                                           2020.5.25 至 2023.5.19
                         三次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
钱慧浩        监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胡军林        监事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020.5.20 至 2023.5.19
徐贵云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0.5.25 至 2023.5.19
马明杰      副总经理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2020.5.25 至 2023.5.19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经合法选举或聘任,目前均在任
期内。
     2. 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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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 发行人职工监事人数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并由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4. 发行人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及通过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的搜索结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最近 3 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 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为陈安康、陈雪骐、张勤、陈曙、王
之琦、胡兵、徐逸星、盛立新、夏尧云,其中徐逸星、盛立新、夏尧云为独立董
事,陈安康为董事长。陈安康、陈雪骐、张勤、陈曙、胡兵系经发行人 201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王之琦系经
发行人 201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
事徐逸星、盛立新、夏尧云系经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系经发行人 201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2)2017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
安康、陈雪骐、张勤、陈曙、王之琦、胡兵、徐逸星、盛立新、夏尧云为董事,
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其中徐逸星、盛立新、夏尧云为独立董事。同日,发行
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安康为董事长。
     (3)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陈安康、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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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骐、张勤、陈曙、王之琦、陆春艳、俞丽辉、殷庆元、陈杰为董事,组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其中俞丽辉、殷庆元、陈杰为独立董事。2020 年 5 月 25 日,发
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安康为董事长。

     2. 发行人监事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监事会成员为阮丹林、钱慧浩、胡军林,阮丹林
为监事会主席。阮丹林系经发行人 2015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钱慧浩系经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胡军林系经发行人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系经发行人 201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选举产生。
     (2)2017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钱慧浩、胡军林为监事,选举阮丹林为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阮丹林为监事会
主席。
     (3)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钱慧浩、胡军林为监事,选举阮丹林为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阮丹林为监
事会主席。

     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发行人总经理为陈安康、副总经理为张勤、徐贵云,财务
负责人为陆春艳,董事会秘书为陈雪骐,总经理陈安康、副总经理张勤、董事会
秘书陈雪骐系经发行人 201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副总经理徐贵云系经发行人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聘任,财务负责人陆春艳系经发行人 201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聘任。
     (2)2017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安
康为总经理,张勤、徐贵云为副总经理,陈雪骐为董事会秘书,陆春艳为财务负
责人。
     (3)2017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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骐为副总经理。
     (4)2020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安
康为总经理,陈雪骐、张勤、徐贵云、马明杰为副总经理,陈雪骐为董事会秘书,
陆春艳为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该等变化不构成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三)小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发行人
近二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未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经营造成
任何不利影响,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及纳税申报表,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税种、税率
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16,13,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17,16,10,
增值税                                              10,9,6,              17,6,5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6,5
                                                        5
                 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应税营业收入计缴(自 2016 年 5
营业税                                                 --          --           --
                 月 1 日起,营改增交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
                                                        1          1             1
税               费税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计缴         3          3             3
地方教育费附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计缴       1,2        1,2           2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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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见下表      见下表       见下表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锐派包装                     20%                   25%                  25%
         常州锐派                      --                     --                 25%
        艾鲲新材料                    15%                   25%                  25%

     注:常州锐派已于 2017 年 6 月注销。

     (二)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1. 税收优惠政策

       (1)艾录股份
       发行人持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
海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人颁发的编号为 GR201731000818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发行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享受高新
企业减按 15%缴纳企业所得税。
       (2)艾鲲新材料
       艾鲲新材料持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
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31000284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艾鲲新材料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享受高新企业减
按 15%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依据文件
                                            2019 年
 1      财政扶持补贴          57.8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中小企业发展专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9 年度上海
 2      项资金(改制上        25.00   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沪经信企
        市)                          (2020)68 号)

                                            3-3-2-1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                        依据文件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金山区关于使
       职工职业培训费             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
 3                         4.70
       用补贴经费                 施办法》(金府办发[2015]63 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网络查询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准的《上海市失业保险
 4     稳岗补贴            1.58   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申请年度:2019)》及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网络查询结果
                                  财政部、商务部颁布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财企[2014]36 号)及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5     外经贸专项资金      3.00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络查询结
                                  果
       专项经费优秀贡             中共金山区山阳镇委员会《关于对 2018 年度突出贡献
 6                         0.50
       献奖                       企业进行表彰的决定》(山委发[2019]26 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市重点技术改造             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
 7                        32.20
       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 号)及上海市金
                                  山区财政局拨款的相关银行回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自主创新专
       国际先进研发仪             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
 8                         8.35
       器设备专项补贴             年度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专项资金拟
                                  支持项目公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上
       产业转型升级发             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
 9                        72.53
       展专项资金                 规[2015]101 号)及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拨款的相关
                                  银行回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 2016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 号)、商务部《关
       外经贸发展专项
 10                        5.34   于 2017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
       资金
                                  财函[2017]314 号)及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拨款的相
                                  关银行回单
       文化创意产业发
 11                       25.0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展专项补助
                                  上海市金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上海市分散安排残
       残疾人就业岗位             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核定明细表》(征收年份:2018、
 12                       10.70
       补贴                       2019)及上海市金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拨款的银行
                                  回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调整
       残疾人超比例就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沪残
 13                        0.47
       业岗位补贴                 工委[2014]3 号)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拨款的
                                  相关银行回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
       新招毕业年度高             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
 14    校毕业生社保补      0.27   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
       贴                         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
                                  24 号)
                                       2018 年
 1     财政扶持补贴      126.6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3-3-2-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                       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个人所得税手续
 2                        7.70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
       费返还款
                                 [2005]365 号)及地方财政拨款的相关银行回单
 3     创新大赛奖金      10.0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艾鲲新材料签署的《科技企
 4     创新大赛奖金      10.00   业培育项目合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编号:1803H153400)
                                 财政部、商务部颁布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财企[2014]36 号)及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5     外经贸专项资金     2.59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络查询结
                                 果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金山区关于使
                                 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
 6     培训补贴           7.55
                                 施办法》(金府办发[2015]63 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网络查询结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
 7     科技创新补助款    20.00
                                 《上海市第 23 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沪
                                 经信技[2017]870 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市重点技术改造            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
 8                       34.13
       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 号)及上海市金
                                 山区财政局拨款的相关银行回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自主创新专
       国际先进研发仪            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
 9                        8.35
       器设备专项补贴            年度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专项资金拟
                                 支持项目公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上
       产业转型升级发            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
 10                      67.54
       展专项资金                规[2015]101 号)及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拨款的相关
                                 银行回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 2016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 号)、商务部《关
       外经贸发展专项
 11                       5.34   于 2017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
       资金
                                 财函[2017]314 号)及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拨款的相
                                 关银行回单
 12    突出贡献奖         1.00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拨款的相关银行回单
       文化创意产业发
 13                      25.0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展专项补助
       残疾人就业岗位            上海市金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上海市分散安排残
 14                       5.46
       补贴                      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核定明细表》(征收年份: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调整
       残疾人超比例就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沪残
 15                       0.90
       业岗位补贴                工委[2014]3 号)及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拨款
                                 的相关银行回单




                                     3-3-2-1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                          依据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
                                    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
        高校毕业生社会
 16                          0.20   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
        保险补贴
                                    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4
                                    号)
 17     专利资助             0.05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决定书》
                                         2017 年
 1      财政扶持补贴        88.6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两化融合财政补
 2                          30.0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市重点技术改造              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
 3                          35.78
        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 号)及上海市
                                    金山区财政局拨款的相关银行回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自主创新专
        国际先进研发仪              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
 4                           8.35
        器设备专项补贴              年度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专项资金拟
                                    支持项目公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布的《上
        产业转型升级发              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
 5                          36.32
        展专项资金                  规[2015]101 号)及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拨款的相关
                                    银行回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 2016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 号)、商务部《关
        外经贸发展专项
 6                           4.07   于 2017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
        资金
                                    财函[2017]314 号)及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拨款的相
                                    关银行回单
 7      突出贡献奖           1.00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政府拨款的相关银行回单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艾录股份签署的《金
 8      科技进步奖           1.00
                                    山区科技创新项目合同》(项目编号:2015-ZLSF-01)
 9      专利资助             0.33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决定书》
        残疾人就业岗位              上海市金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上海市分散安排残
 10                          2.49
        补贴                        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核定明细表》(征收年份:2016)
        专利示范企业补
 11                          1.00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回复的《询证函》
        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个人所得税手续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
 12                         13.69
        费返还款                    [2005]365 号)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拨款
                                    的相关银行回单
          合计           802.49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为真实,上表所列
明的财政补贴依据均合法、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因

                                        3-3-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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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而受到处罚的记录,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

     (四)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不
存在税收方面的重大法律风险。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的合法合规性

     (一)环保方面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用纸包装、塑料包装及智能包装系统的研发、设计、
生产、销售以及服务,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发行人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
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单位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上述办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后还应当通过环境
保护验收。
     经查,发行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如下:

   主体             项目               环保批复情况                 环保验收情况
                                 2011 年 5 月 19 日通过上海    2014 年 1 月 29 日通过上
             高分子环保复合包
发行人                           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        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验
             装材料建设项目
                                 (金环许[2011]397 号)        收(金环验[2014]11 号)
             生产 10000 万条高   2015 年 8 月 3 日通过上海市   2017 年 4 月 18 日通过上
发行人       分子环保复合包装    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金      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验
             材料三期建设项目    环许[2015]457 号)            收(金环验[2017]268 号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    2018 年 4 月 2 日通过上海市
发行人       有限公司二期生产    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金      自主验收,已公示
             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环许[2018]141 号)
                                 2018 年 3 月 30 日通过上海
艾鲲新材     环保包装新材料生
                                 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        自主验收,已公示
料           产建设项目
                                 (金环许[2018]132 号)


                                       3-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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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              项目                  环保批复情况                 环保验收情况
             年产 185 台套灌装       2018 年 12 月 24 日通过上海
锐派包装     智能系统装备建设        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        自主验收,已公示
             项目                    (金环许[2018]451 号)

      此外,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已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履行了
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详见本报告“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 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
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持有排污许可证的
情况如下:
          企业   证书编
序号                                      污染物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名称     号
                            大气主要污染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油烟,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非甲烷总
                 913100     烃),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挥发性有                     上海市金山
          艾录   007927                                            2017.06.30-
  1                         机物;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区生态环境
          股份   010822                                            2020.06.29
                  001P      氨氮(NH3-N),色度,悬浮物,五日                         局
                            生化需氧量,总氮(以 N 计),总磷(以
                                     P 计),流量,pH 值
                            大气主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氨,
                 913101     硫化氢,臭气浓度,油烟;废水主要
          金山                                                                   上海市金山
                 16MA1      污染物:pH 值,色度,悬浮物,五日      2018.01.01-
  2       分公                                                                   区生态环境
                 J8NAJ1         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2020.12.31
          司      A001P                                                              局
                            (NH3-N),总氮(以 N 计),总磷
                                      (以 P 计),流量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对污染物产生
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
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子公司锐派包装及艾鲲新
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登记编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有效期      行业类别
                     913101163987202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          2020.03.20-   通用设备制
  1       锐派包装
                         0X4001Z           乐路 288 号             2025.03.19      造业
          艾鲲新材   91310116MAIJ9E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           2020.06.02-
  2                                                                              塑料制品业
            料          FP30001W         达路 88 号 3 幢           2025.06.01

      3. 环境保护认证情况

                                           3-3-2-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
下:

         企业   认证                                    注册
序号                      认证地址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名称   要求                                    号
                         上海市金山    纸制方底袋、纸制                     QA 国际认
                         区山阳镇阳    阀口袋、纸制热封                     证有限公司
         艾录   ISO14    乐路 88 号/   口袋和纸制缝底 QAIC 2019.12.06-      董事局授权
  1             001:2                                   /CN/1
         股份            上海市金山    袋、复合膜、袋的       2020.12.05    上海凯瑞克
                015                                     90714
                         区山阳镇阳    生产相关的环境                       质量体系认
                         达路 88 号    管理活动                             证有限公司
                                                                            QA 国际认
                      上海市金山       塑料软管、注塑包                     证有限公司
         艾鲲   ISO14                                   QAIC
                      区山阳镇阳       装类产品的制造         2019.12.13-   董事局授权
  2      新材   001:2                                   /CN/1
                      达路 88 号 3     相关的环境管理 90811 2020.12.12      上海凯瑞克
           料   015
                      幢               活动                                 质量体系认
                                                                            证有限公司

       4. 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及合法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
氨、苯乙烯、乙酸乙酯、硫化氢等废气,生产性及生活性废水和油墨原料桶、油
抹布、涂料废物、废水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发行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
环境污染物按照《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恶臭(异
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1/445-2009)等要求进行了自建设备处理、预处理或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其中自有设备设施的处理能力均大于排放量,具备足够处理能力。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书》(编号:SQ002474365120200305001 、SQ002474365120200305002、
SQ002474365120200305003、SQ002474365120200305004、),经在上海金山区
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平台中核查,该平台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被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
护的要求,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环
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情况

       1. 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3-3-2-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持有的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    企业                                      证书编
              认证要求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号    名称                                        号
                       纸制方底袋、纸制阀口
       艾录   ISO9001:                           CN18/    2019.02.19-    SGS United
 1                     袋、纸制热封口袋和纸
       股份   2015                               20140.01 2021.01.29    Kingdom Ltd.
                       制缝底袋的生产
       金山            纸质方底袋、纸质阀口
              ISO9001:                           CN18/    2019.02.19-    SGS United
 2     分公            袋、纸质热封口袋的生
              2015                               20140.02 2021.01.29    Kingdom Ltd.
         司            产;复合膜、袋的生产
                                                                       QA 国际认证有
                                                 QAIC/C                限公司董事局授
       锐派   ISO9001: 包装机械设备的设计、                2019.11.25-
 3                                               N/15080               权上海凯瑞克质
       包装   2015     销售和技术服务                      2020.11.08
                                                 3                     量体系认证有限
                                                                       公司
                       流延共挤塑料片材成型
       艾鲲
              ISO9001: 管、复合片材成型管、      CN18/20 2018.07.19-     SGS United
 4     新材
              2015     挤出塑料管、注塑包装      774     2021.07.18     Kingdom Ltd.
         料
                       类产品的制造

      2. 产品质量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
00000020203000076),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 日,没有发现发行
人有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
28000020204000006),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 日,没有发现金山
分公司有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
号:28000020204000005),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 日,没有发现
锐派包装有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 编
号:28000020204000008),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20 年 4 月 8 日,没有发现
艾鲲新材料有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违反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
大行政处罚。

      (三)劳动用工情况


                                     3-3-2-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概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人数为
689 人,分布如下: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员工人数                                  退休返聘人数
                                                        员工人数
          艾录股份                    578                 570                     8
          锐派包装                    35                  35                      --
         艾鲲新材料                   76                  76                      --
            合计                      689                 681                     8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
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与其全体员工签署劳
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报告期末,除少部分因农业户口及个人原因未缴
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金山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19.12.31
员工人数(人)                                                                            689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人)                                                                    678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与员工总人数比例                                                       98.40%
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人)                                                                  563
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与员工总人数比例                                                     81.71%

     如上表所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689 人,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为其中 678 人办理了社保缴费,为 563 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
人数与员工总数存在差额的原因如下:
     (1)未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人员

      员工类型               人数(人)                         未缴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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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类型           人数(人)                       未缴纳原因
      退休返聘               8                已办理退休手续,不需缴纳社会保险
       新入职                3            员工新入职,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正在办理中
        合计                 11                               /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人员

      员工类型           人数(人)                      未缴纳原因
      退休返聘               8              已办理退休手续,不需缴纳住房公积金
       新入职                3             员工新入职,住房公积金手续正在办理中
      农业户口              108                   因农业户口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其他                 7                    因个人原因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合计                126                               /

     3. 劳动用工合法合规性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发行人及锐派包装有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用工的记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金山行政
区域内,未发现艾鲲新材料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单位参加城镇
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正常缴费,无欠款。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
行政处罚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四)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方面

     1.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安全
生产守法情况的证明》,在 2016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期间,发行人、
金山分公司、锐派包装在金山行政区域内未受到安监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上
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守法情况的证明》,
发行人、金山分公司、锐派包装在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期间未受
到金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政处罚,艾鲲新材料在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期间未受到金山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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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上
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发行人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土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方面法
律、法规而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未因违反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根据上海海关 2017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沪关企
证字 2017-265、沪关企证字 2017-264),发行人及锐派包装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期间,在海关(全国关区)无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违法行为记录。根据上海海关 2020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沪
关企证字 2020-95、沪关企证字 2020-97、沪关企证字 2020-96),发行人及锐派
包装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期间、艾鲲新材料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期间,在全国关区内无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违
规、走私等违法行为记录。
     5.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 2020 年 3 月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支机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5 日能有效落实各项涉水管理措施,
无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实地走
访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相关主管部门,检索了有关主管部门
官方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与生产经营相关方面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且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小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主营业务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未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在业务经营合法性方面不存在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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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工业用环保纸包装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41,112.00            21,906.89
 2      复合环保包装新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               9,765.53              6,921.09
 3      智慧工厂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                     2,320.00              2,320.00
                    合计                              53,197.53            31,147.9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需
求总额,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对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则将超出部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用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营运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的自筹资金。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发行
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
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
作。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
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用地、投资项目备案
及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展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用地         投资项目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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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项目用地           投资项目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已取得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
                                                        局出具的《关于工业用环保纸包
               坐落于山阳镇 0017
                                     已取得上海市金山   装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
工业用环保     街坊 130/20 丘,已
                                     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金环许
纸包装生产     取得《不动产权证
                                     出具的《上海市企   [2017]197 号、《关于上海市金
基地扩建项     书》(沪(2019)
                                     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工业用环
目             金字不动产权第
                                     明》               保纸包装生产基地扩建项目重
               013763 号)
                                                        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意见》(金环许[2019]358 号)
               坐落于金山区山阳
                                     已取得上海市金山   已取得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
复合环保包     镇阳达路 88 号,已
                                     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局出具的《关于复合环保包装新
装新材料生     取得《上海市房地
                                     出具的《上海市企   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产线技改项     产权证》(沪房地
                                     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金环许
目             金 字 ( 2016 ) 第
                                     明》               [2017]198 号)
               014740 号
                                     已取得上海市金山
智慧工厂信                           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息化升级改               /           出具的《上海市企                /
造项目                               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明》

     上述用地具体情况详见“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不动产权利”。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建立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为:

     (一) 发行人当年及未来三年的总体发展战略

     公司将继续秉承为客户提供“绿色环保的软包装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理念,
通过工业级纸袋装产品、复合塑料软包装产品和智能化包装流水线的紧密结合,
充分整合行业资源,以成为国内领先的“软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持续发
展理念,并始终秉承“价值服务”的客户服务宗旨,向客户提供具备一体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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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和值得信赖的产品。同时,公司继续践行打造成工业4.0的
智慧工厂的战略管理方针,在未来的发展中,努力为客户塑造一个又一个智慧工
厂,真正降低客户营运成本并大幅度提高现场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二)发行人当年及未来三年的公司发展目标

     1.拓展产品领域,未来纸包装产品线将基本全面覆盖包括化工、建材、医疗、
食品等的各类粉体颗粒重包装工业领域。
     2.充分利用自身占据优势的工业级纸袋及复合塑料包装细分市场,挖掘产品
在食品、化妆品、药品行业的潜力,扩大市场份额。
     3.立足现有客户市场,同时充分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利用资本市场平台优势
寻找国内外优秀的并购合作标的。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
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行政机关的
走访结果、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的检索结果,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的检索结果,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长、
总经理书面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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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http://www.szse.cn)等的检索结果,并经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书面确认,截
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已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在各重要方面不存在足以实质影响
或给其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已获得
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未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为本次申请
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本次申请不存在法律障碍,尚
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后发行人
股票上市还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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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报告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徐    晨




                                                                  高    菲




                                                                  谢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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