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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艾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10-14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1-005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 9 人,实际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9 人,会议由董事长高志江主
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艾录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艾录包装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
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4,850 万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 35,189.18 万元变更为 40,039.18 万元。
    因此涉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
事宜(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
       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拟对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第三条 公司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授
                                                                            员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1     条款内容   权部门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普通股 4,850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
 2     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391,8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391,800 股,均为人民币
 3     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通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条款内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的 30%;
                  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
                  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5     条款内容   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50%以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7、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
               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   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
               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但董事长为该交易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但董事长为该
               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易关联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属于股东大会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属于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应     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当经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但董事长为该交易关联方的,应     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但董事长为该交易关联方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资产净额 50%范围内的银行融资、资产抵押/质押、委托      审计资产净额 50%范围内的银行融资、资产抵押/质押、委
               理财等资产管理事项,并以该等事项的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托理财等资产管理事项,并以该等事项的发生额为计算标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准,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
               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六)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经理一定的权限,在《经     (六)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经理一定的权限,在《经
               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经理与董事长属同一人的,同
                                                                        样适用上述规则。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至少一家中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6   条款内容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   条款内容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及
章程备案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
府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
必要的修改。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