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2-040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本次解 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 217,658,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613%,限售期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418 户,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 除限售的数量为 212,858,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1625%,股东数量为 417 户;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4,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88%,股东数量为 1 户; 3、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5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51,891,8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00,391,8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计 359,364,461 股,占首次公 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89.7532%;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计 41,027,339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0.2468%。 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该部分股 份数量合计 2,672,661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667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391,8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356,691,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0857%;无限售条件股 43,7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0.914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 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 217,658,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613%。本次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 限售条件股 139,033,4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244%。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 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 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限售承诺如 下: 1、公司 5%以上持股股东文振宇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二)股份减持和买卖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 排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 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本人不会在买入 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进行买入交易。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本人减持公司股 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为前提:(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如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 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公司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以及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 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 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 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三)其他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股份变动另有规定的, 本人将一并遵照执行。” 2、公司董事、股东陈曙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二)股份减持和买卖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 排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 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卸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行 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进行买入交易。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情 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 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公司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 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 执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三)其他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股份变动另有规定的, 本人将一并遵照执行。” 3、公司股东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机构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 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机构将同等遵守上述承 诺。 (二)股份减持和买卖 1、就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机 构不排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 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本机构不会在 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进行买入交易。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本机构减持公 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为前提:(1)本机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机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如本机构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 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公司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机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 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本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 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三)其他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机构买卖公司股票及股份变动另有规定的, 本机构将一并遵照执行。” 4、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张勤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二)股份减持和买卖 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 排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 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卸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不会 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进行买入交 易。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为前提:(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 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公司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 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 的规定执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 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三)其他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股份变动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一并遵照执 行。”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17,658,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613%。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418 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 序 限售股数量 限售股占总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备 股类 股东名称 号 (股) 本比例(%) 量(股) 注 型 注 1 文振宇 26,255,736 6.5575 26,255,736 ① 注 2 陈曙 19,458,108 4.8598 19,458,108 ② 首次 上海东方证券资 公开 本投资有限公司 3 发行 -滁州东证瑞成 16,995,000 4.2446 16,995,000 前已 股权投资合伙企 发行 业(有限合伙) 的股 东方证券股份有 4 11,020,822 2.7525 11,020,822 份 限公司 注 5 张勤 9,929,436 2.4799 9,929,436 ③ 注 6 其他 412 位股东 129,199,222 32.2682 129,199,222 ④ 小计 212,858,324 53.1625 212,858,324 首次 公开 中信证券艾录股 发行 份员工参与创业 注 1 4,800,000 1.1988 4,800,000 战略 板战略配售集合 ⑤ 配售 资产管理计划 股份 小计 4,800,000 1.1988 4,800,000 合计 217,658,324 54.3613 217,658,324 注①:公司 5%以上持股股东文振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6,255,736 股,占总股本 6.5575%。该 部分解除限售股份中,质押股份合计 15,503,703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488%,占公司总股 本的 3.8721%。 注②:公司股东、董事陈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9,458,108 股,占总股本 4.8598%。根据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4,864,527 股。 注③: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张勤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929,436 股,占总股本 2.4799%。 根据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 股份数量为 2,482,359 股。 注④:其他 412 位股东中,公司股东张芝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44,730 股,占总股本 0.1610%。 该部分解除限售股份中,司法冻结股份合计 160,00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166%,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400%。 注⑤:中信证券艾录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股股东,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 4,800,000 股。 注⑥:除股东文振宇、张芝君持有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权结构变动表(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有限售条 356,691,800 89.0857 0 217,658,324 139,033,476 34.7244 件股 首发前限售股 351,891,800 87.8869 0 212,858,324 139,033,476 34.7244 首发后限售股 0 0.0000 0 0 0 0.0000 首发后可出借 4,800,000 1.1988 0 4,800,000 0 0.0000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 43,700,000 10.9143 217,658,324 0 261,358,324 65.2756 件股 三、总股本 400,391,800 100.0000 217,658,324 217,658,324 400,391,800 100.0000 注 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2: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后的结果。 注 3:上表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本结构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8 月 31 日)为基础进行的编制。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