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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锅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8-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张
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海锅股
份”)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
构经过审慎调查与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的研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特向贵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3-1-2-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介绍

       1、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为尹宝亮、骆廷祺,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
况如下:

       尹宝亮:2015 年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苏州高新(600736.SH)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2015 年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海陆重工(002255.SZ)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2016 年保荐胜利精密(002426.SZ)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执业记录良好。

       骆廷祺:2015 年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天孚通信(300394.SZ)IPO 项目,2016
年保荐胜利精密(002426.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 年保荐天孚通信
(300394.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并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执业记
录良好。

       3、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毕宇洪

       其他项目组成员:郑炯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angjiagang Haiguo New Energy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注册资本:6,318 万元

       法定代表人:盛雪华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 年 3 月 25 日

       公司住所: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

       联系方式:0512-58903382

                                     3-1-2-2
    经营范围:铸锻件、金属构件、石化机械、法兰、阀门的制造、加工、销售,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的购销,石化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不包括商业银行
正常开展业务等);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东吴证券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
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立项审核

    项目小组在初步尽调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报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
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投资银行总部
立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
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3-1-2-3
    2、质量控制部门审查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于辅导期和材料申报两个阶段,
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不少于 2 次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
织实施,投资银行质控小组组长指定至少 1 名组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辅导阶段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辅导期以来的文件从公司的治理结
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项目组辅导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
稿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
主要工作、是否能够成为公司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
意见。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
容,修改完毕后,向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申请履行问核程序。

    3、项目问核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两名签字
保荐代表人填写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并誊写该表
所附承诺事项。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
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
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机构审核

    项目组履行内部问核程序后,向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提出内核申请。经投资
银行内核工作组审核认为海锅股份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议的
评审条件后,安排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
李齐兵、冯玉泉、余晓瑛、刘立乾、冯颂、王茂华、尤剑共 7 人,与会内核委员
就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
勉尽责进行了审核。



                                 3-1-2-4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内核
会议参会委员审核。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
核,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办理相关申报手
续。

    (二)东吴证券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进行了逐项审核。内核委员会认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具
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持续技术开发与市场开拓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申请文件的制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内
核委员会认为本保荐机构可以保荐承销该项目。




                                3-1-2-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同时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2-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
好的发展前景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拥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未来几年具备
业务发展的良好基础;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发行人实现规范化运营
并能够维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良好,能够有效提升公司业务规
模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已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各项条件。本保
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3、因创业板上市相关制度调整,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 年 7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
最新制度规定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证券的发行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
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

                                  3-1-2-7
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
的鉴证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4,437.38 万元、6,347.59 万元以及 9,852.29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
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依据《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经核查,发行人前身为张家港海锅重

                                   3-1-2-8
型锻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锅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8 日。2016 年 3
月 25 日,海锅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
取 得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82729023768R)。

     海锅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8 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 3 年,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司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公司资产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3-1-2-9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之规定。

    (六)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
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3-1-2-10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
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
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基金及私募资金是否备案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9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非
自然人股东 6 名;非自然人股东包括海锅创投、裕隆创投、盛驰合伙、西藏美兰、
盛瑞合伙、盛畅合伙。经核查上述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或合伙协议,发行人 6
名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1-2-11
七、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要求进
行核查,本次保荐与承销业务中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保荐与承销业务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保荐机构也不存在各类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因素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详细的披露。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真实、客观、充分地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所有重大
风险。

    (一)创新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油气装备和风电装备领域。在油气装备领域方面,近年
来全球油气行业向深海、非常规油气领域拓展的趋势加快,新的油气开采环境使
得下游客户对油气装备锻件提出了更高的性能要求。在风电装备领域方面,发展
海上风电已是大势所趋,这将带动海上风电专用设备需求的增加,同时对风电装
备锻件提出了更高的性能要求。公司为了保持自身的竞争力,将加强新材料的开
发、新工艺的设计,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公司受研发环境、研发团队实力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新材
料开发、新工艺设计失败或者新材料开发、新工艺设计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大幅增
加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下降、拥有的市场份额下滑,进
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技术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现已形成与业务相适应的核心技术,不仅有发明专利,
还有从长期的生产实践中自行归纳和总结出来的专有技术,譬如原材料的微合金
化配方以及公司在锻造、热处理、机加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工艺经验等。对于专


                                3-1-2-12
有技术,公司与核心员工虽然签署了保密协议,但依然存在专有技术外泄的可能
性,该情形一旦发生将削弱公司现有的技术优势。另外,如果公司的熟练员工流
失,可能会出现公司工艺经验无法快速被新入职员工掌握的情形,进而影响公司
产品的品质,削弱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三)经营风险

    1、受油气行业景气度影响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油气装备锻件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60.26%、63.28%和 27.62%。石油作为基础能源、工业燃料和原料,广泛应用于
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随着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油气行业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
油价则受到地缘政治、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存在较
大幅度的波动。若石油价格持续上涨或保持在较高位,油气公司可能会增加油气
勘探开发资本性支出,进而影响油气设备的市场需求,给公司油气装备锻件业务
带来增长;若石油价格持续下跌或保持在较低位,低于油气公司的开采成本,油
气公司可能阶段性减少油气勘探开发资本性支出,进而影响油气设备的市场需
求,可能会对公司油气装备锻件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业绩。石油价
格的周期性波动会给公司油气装备锻件业务带来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2018 年至 2019 年,全球油气上游资本支出不断增加,全球知名
油气装备制造商 Baker Hughes、TechnipFMC 等对公司采购金额快速增长,带动
公司油气装备锻件收入快速增长,增长率达 29.13%。2020 年,受国外疫情影响
和全球油价大幅波动影响,全球油气公司业绩下降,削减资本性支出;同时公司
抓住国内风电行业发展契机,大力发展风电锻件产品,受产能限制影响,公司主
动放弃了部分利润率较低的油气业务,导致公司油气装备锻件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28.47%。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油气装备锻件在手订单金额为 4,128.75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降 28.69%,其中内销客户在手订单金额为 553.24 万元人民币,相
较去年同期下降 10.31%;外销客户在手订单金额为 544.11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575.51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25.36%。

    综上,报告期内受油气价格波动,发行人油气装备锻件业务收入和在手订单


                                 3-1-2-13
金额也随之呈现波动。油气行业的波动会给发行人油气装备锻件业务带来波动风
险。如果未来原油价格长期处于低位,引起油气公司的勘探开发资本性支出进一
步减少,发行人订单很可能会继续减少;此外,如果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客户要求延迟交货、取消订单,也会对公司的油气装备锻件业务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若公司在油气行业处于周期性衰退期或低谷时,公司来自其他领
域产品的业绩无法弥补油气装备锻件业务下滑带来的不利影响,则公司的整体业
绩可能会出现下滑风险。

    2、风电行业需求波动的风险

    根据 2019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
风电项目分别必须在 2020 年底和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才能获得补贴。受此
政策影响,2020 年底之前国内陆上风电、2021 年底之前海上风电将出现抢装潮。
2021 年 4 月,国家能源局新发布《关于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
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风电、光伏电力消纳、存量
增量项目建设等机制进行完善。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各省
(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
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
组织。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
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
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
等灵活调节能力。2020 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和 2019 年、
2020 年平价、竞价光伏项目等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
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长期核准(备
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
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各省 2021 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
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
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 2021 年并
网的新增项目,加快核准(备案),积极推进建设,确保尽早建成投产。

                                 3-1-2-14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并网的竞争性配置机制以及市场化并网的并网条件
等可能减少电站开发运营补贴、增加电站开发运营成本,从而电站开发运营效益
将受到不利影响。

    受风电“抢装潮”的影响,2018 年至 2020 年,国内风电并网新增装机容量分
别为 2,059 万千瓦、2,574 万千瓦、7,167 万千瓦,增长率分别为 12.4%、14%、
34.14%。2020 年 10 月,400 余家风电企业签署《风能北京宣言》,并提出,“十
四五”期间,需保证国内年均新增风电装机 5000 万千瓦以上。2025 年后,中国
风电年均新增装机容量应不低于 6000 万千瓦,到 2030 年至少达到 8 亿千瓦,到
2060 年至少达到 30 亿千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布局下游行业,拓展相关产能,并抓住了国内风电行
业迅速发展的契机,大力拓展国内风电装备锻件市场。随着公司对风电市场的大
力拓展,受风电“抢装潮”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风电装备锻件业务收入增长较快,
已成为发行人主要的收入来源。

    2010 年以来,我国风电行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2010 年
至 2014 年,我国年平均装机容量增长率 30%左右,其中 2014 年为 45.1%。2014
年 9 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召开“陆上风电价格座谈会”,通报调价设想方案并征
求意见,市场出现抢装预期。2015 年我国风电装机增量为 33GW,增长率为
66.58%,出现爆发性增长。但随着 2015 年 1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适当调整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14]3008 号),以及 2017 年国家
能源局发布弃风检测预警,2016 年至 2017 年我国新增装机容量出现下降。

    综上所述,受相关政策影响,2020 年底之前国内陆上风电、2021 年底之前
海上风电将出现抢装,短期内风电并网新增装机容量大幅增长;但抢装潮后,随
着平价上网的全面实施以及并网机制改变,电站开发运营效益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国风电并网新增装机容量将有所下降,风电并网新增装机容量增长率将有所放
缓。发行人风电装备锻件产品面临风电市场需求波动以及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从而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3-1-2-15
    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为碳钢、不锈钢和合金钢。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8.78%、60.69%和 68.57%。由
于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的毛利率和盈利
水平影响较大。公司产品在销售时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根据原材料成本、
加工成本以及一定的利润水平确定产品价格。公司与客户的定价通常采用“一单
一议”的模式,公司在具体订单报价时,以客户订单产品对应的原材料最新市场
价格和加工费为基础,确定产品报价;公司与部分客户在框架协议中就产品价格
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当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可以协商调整产品价格。但若
短期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可能会对公司已签订尚未采购原材料的订单利润产
生不利影响;若短期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下跌,则可能会对公司已备料但尚未签署
的订单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产品的定价方式能够传导原材料价格变
化,但是如果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假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人主营业
务毛利率对钢材采购价格变动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钢材采购单价变动 5%对毛利率
                                 2.71%          2.28%          2.23%
的影响
其中,合金钢采购单价变动 5%对
                                 2.41%          1.75%          1.66%
毛利率的影响
钢材采购单价变动 10%对毛利率
                                 5.42%          4.56%          4.46%
的影响
其中,合金钢采购单价变动 10%
                                 4.82%          3.50%          3.32%
对毛利率的影响
钢材采购单价变动 20%对毛利率
                                 10.85%         9.13%          8.92%
的影响
其中,合金钢采购单价变动 20%
                                 9.64%          7.00%          6.64%
对毛利率的影响
钢材采购单价变动 30%对毛利率
                                 16.27%         13.69%         13.37%
的影响
其中,合金钢采购单价变动 30%
                                 14.45%         10.50%         9.95%
对毛利率的影响

    2020 年四季度以来,国内钢材价格不断上涨。截至 2021 年 3 月末,中国钢
材综合价格指数较 2020 年 9 月末上涨 28.58%,其中 35-42CrMo 系列合金钢价格
较 2020 年 9 月末上涨 31.29%。2020 年末,发行人根据在手订单以及业务预期情
况,储备了充足的原材料。根据公司生产销售情况以及 2021 年 1-3 月经审阅的
财务数据,2021 年一季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17.55%,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毛

                                  3-1-2-16
利率为 19.60%,受产品结构变动影响 2021 年一季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比上年
同期略有降低;2021 年一季度销售产品大部分为前期订单,且所用钢材均为前
期库存材料,钢材价格上涨未对公司 2021 年一季度产品毛利率以及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产品价格传导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钢材价格大幅上
涨或未来钢材价格继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产品价格未能及时调整或公司产
品价格调整幅度不能覆盖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或公司不能有效调整产品结构或
降低其他生产成本,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有所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
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出现亏损。

    2)发行人大部分订单无调价机制面临的风险敞口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约为 1.67 亿元,其中无调价
机制订单约为 1.57 亿元,占比为 94.01%。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主要原材料 42CrMo、18CrNiMo7-6 采购额占原材
料采购总额比例为 71.34%,其账面成本价与最新市场价之间的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吨;%
   材质          种类        成本价              市场价      差额          价格涨幅
42CrMo           钢锭              0.54               0.61          0.06        11.84
42CrMo          连铸坯             0.52               0.60          0.08        15.42
18CrNiMo7-6      钢锭              0.77               0.79          0.03         3.66
18CrNiMo7-6     连铸坯             0.76               0.84          0.08        10.28
注:市场价为目前已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的单价。

    鉴于公司目前无调整机制订单主要为 2020 年末已签订的订单或已于 2020 年
末达成采购意向的订单,发行人根据 2020 年四季度成本结构以及主要材质
42CrMo 和 18CrNiMo7-6 的占比,结合上述原材料的最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假
定相关产品均使用最新采购原材料,测算原材料价格上涨对无调整机制订单毛利
率影响为 8.54%。

    此外,发行人的定价通常采用“一单一议”的模式,无调价机制订单占比较
高,随着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如果未来发行人与客户议价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
发行人可能面临部分客户流失的风险。

    3)近期钢材价格上涨对发行人履行订单带来的风险


                                      3-1-2-17
    在“一单一议”定价模式下,公司在具体订单报价时,以客户订单产品对应
的原材料最新市场价格和加工费为基础,确定产品报价。由于产品定价是双方博
弈的过程,从上游供应商到下游终端客户,价格上涨的传导需要一定的时间,但
当原材料价格短期内大幅上涨时,短时间内公司难以将价格上涨传导至客户。公
司目前订单主要为 2020 年末已签订的订单或已于 2020 年末达成采购意向的订
单,公司在 2020 年末根据在手订单、意向订单情况以及原材料价格走势情况增
加了原材料备货量,目前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公司一季度毛利率的影响有限。随着
支持在手订单或前期意向订单的库存原材料的逐步消耗,新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有
所上涨,如果公司产品价格未能及时调整或公司产品价格调整幅度不能覆盖原材
料价格上涨幅度,或公司不能有效调整产品结构或降低其他生产成本,公司主营
业务毛利率将有所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4、贸易政策及国际贸易保护措施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23,995.06 万元、35,079.41
万元和 28,703.17 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达 50.49%、60.02%和
29.97%,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新加坡、美国、印度尼西亚、巴西等全球多个国家和
地区。

    国际贸易双方所在国家会从本国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和出台贸易政策和贸易
保护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具有不可预测性、即时性的特点。如果国外政府出台
的贸易政策及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对公司出口产品不利,或对公司产品的下游行业
不利,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或市场需求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018 年中美发生贸易摩擦后,公司产品在美国关税清单中,已被加征 25%
关税。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出口销售金额相对稳定,分别为 6,108.12 万元、
6,974.46 万元和 3,851.70 万元,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对美国的出口销
售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逐年下降,分别为 12.85%、11.93%和 4.02%。若假设
美国客户与公司在确定产品定价时,将加征关税的影响金额传导至产品采购价,
即假设加征关税的影响金额实际最终由公司承担,则公司现有产品销售价格为不
存在贸易摩擦、未加征关税情况下销售价格的 80%。据此测算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外销收入、毛利率影响情况如下:

                                   3-1-2-18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1、现有出口美国收入数据                           3,851.70     6,974.46         6,108.12
2、现有外销毛利率                                   27.58         29.57            28.99
3、如不存在贸易摩擦情况下的出口美国收
                                                  4,814.63     8,718.07         7,635.14
入数据(3=1/80%)
4、受贸易摩擦影响的销售收入(4=3-1)               962.92      1,743.61         1,527.03
5、影响收入额占外销收入比例                          3.25          4.74             5.98

6、如不存在贸易摩擦情况下的外销毛利率               29.93         32.90            33.24
7、受贸易摩擦影响的外销毛利率                        2.35          3.33             4.25

    综上,由于公司对美国销售金额相对稳定且在收入中占比逐年下降,因此中
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外销收入的金额和对公司毛利率影响有限。若国际贸易摩擦
继续扩大,或未来出现其他阻碍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的事件,可能会对公司外销
业务进而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5、经营资质和认证的风险

    公司下游主要客户通常要求供应商取得国际认证机构颁发的特定经营资质
或认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 API Q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API 20B 产品认证、API6A 产品认证、欧盟 PED 认证以及主流船级社认证证书
等资质和认证。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通过相关资质认证或复审,可能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油气装备和风电装备的重要部件,公司产品的质量水平
直接影响到下游装备的性能和质量。如果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下游客户的油
气装备、风电装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公司可能因此
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导致客户取消后续订单、终止合作,从而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市场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7、新冠疫情对下游市场需求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全球范围爆发新冠疫情,对国内经济和全球经济都造成巨大的
负面冲击。为应对该重大疫情,全球各地政府采取了限制人员流动、相关人员隔
离、推迟复工复学等举措。防疫管控措施的施行,使世界范围内的物流、生产、

                                       3-1-2-19
人员流动、货物出口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使下游行业的需求受到了抑制和放缓。
如果新冠疫情不能在全球得到有效遏制,或者持续的时间过长,则可能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品出口、下游需求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8、业绩下滑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风电装备锻件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0.24%、17.87%和 59.97%,复合增长率达 243.57%。风电装备锻件毛利占主营
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6.37%、13.20%以及 50.16%。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风电装备锻件在手订单金额为 10,521.15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上涨 1.79%,其中内销客户在手订单金额为 10,496.11 万元人民币,
相较去年同期增长 1.68%;外销客户在手订单金额为 3.81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5.04 万元)相较去年同期增长 114.04%。

    随着国内风电平价上网政策的逐步实施,风电项目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不利
影响,风电行业上游组件以及锻件供应商利润空间可能会被压缩;同时,受风电
“抢装潮”影响,2019 年、2020 年风电行业锻件新增产能较多,行业竞争激烈。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风电装备锻件在手订单充足且相比上年同期有所增
长。但是 2021 年风力发电逐步全面实施平价上网后,国内风电新增装机量存在
下滑、发行人风电相关产品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如不能有效持续拓展客户
并增加市场占有率,或者产品毛利率不能维持现有水平或出现大幅下降,发行人
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9、“碳达峰、碳中和”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重大影响

    “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落实 2030 年应对气候变
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 2030 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锚定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单位
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 13.5%、18%。2021 年 3 月 15
日,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1)“碳达峰、碳中和”对上游钢铁行业的影响

    发行人原材料为不同材质的特钢,上游钢铁行业是制造业中碳排放量最大的
行业之一。根据《钢铁行业碳达峰及降碳行动方案》初稿相关资料,钢铁行业碳

                                 3-1-2-20
达峰目标初步定为:2025 年前,钢铁行业实现碳排放达峰;到 2030 年,钢铁行
业碳排放量较峰值降低 30%,预计将实现碳减排量 4.2 亿吨。实现上述目标将要
求钢铁企业推动绿色布局、节能及提升能效、优化用能及流程结构、构建循环经
济产业链和应用突破性低碳技术,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控制新增产能。

    为强化钢铁企业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2021 年 3 月下旬唐山市
再次发布限产减排措施。钢铁产业是唐山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唐山市的钢铁产能
居于国内前列。相关措施的实施,将减少当地钢材产量、促使钢材价格进一步提
高。

    “碳达峰、碳中和”在钢铁行业的推进可能短期内会减少国内钢材供应量、
提高钢材价格,从而提高发行人原材料成本、对发行人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碳达峰、碳中和”对锻造行业的影响

    发行人属于锻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以及天然气。发行人
自 2016 年以来已根据相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制定了能源管理手册,密切
关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情况。2020 年度,发行人能源消耗总量折合近 2
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耗量较大。

    2021 年 4 月 1 日,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在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推进工
作会上对加快推进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提出工作要求。会议强调,编制和
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是《节约能源法》的明确规定,各行业协会要加快推动
有关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工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目标提
供有力支撑。

    预计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将制定出台各行业具体的碳排放或能源消耗等相关
限制指标,如果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相关能耗指标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进而对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碳达峰、碳中和”对下游行业的影响

    发行人下游主要为风电装备制造业、油气装备制造业等。能源结构的调整是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措施。

    根据“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相关部署,我国将推进能源革


                                3-1-2-21
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非
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
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
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
比重提高到 20%左右。

    受风电“抢装潮”的影响,2017 年至 2020 年,国内风电并网新增装机容量
分别为 1,503 万千瓦、2,059 万千瓦、2,574 万千瓦、7,167 万千瓦,增长率分别
为 10.5%、12.4%、14%、34.14%。虽然“碳达峰、碳中和”总体目标为风电等
新能源行业指明了前景,但抢装潮后,随着平价上网的全面实施以及并网机制改
变,电站开发运营效益将受到不利影响,我国风电并网新增装机容量将有所下降,
风电并网新增装机容量增长率将有所放缓。发行人风电装备锻件产品面临风电市
场需求波动以及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指出,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
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受此
影响,油气能源消费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进而影响油气开采量;发行人油
气装备锻件产品可能面临市场需求波动风险,可能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盛雪华、钱丽萍和盛天宇三人直接和间接合计
持有公司 68.42%的股份;同时,盛雪华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盛天宇担任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本次公开发行后,盛雪华、钱丽萍和盛天宇仍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恰当使用其控制地位,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有效性不足,从而产生不利于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2、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拓
展,产品结构逐步优化,尤其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
步达产,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与此对应的经营活动、组织架构、管理

                                  3-1-2-22
体系以及内部控制将趋于复杂。如果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与之相适应,公司将面
临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3、安全生产风险

    2017 年 9 月,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17 年 10 月
23 日,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安监罚字〔2017〕49 号),对公司处罚款 23 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
整改并强化管理。虽然公司注重生产安全,制定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严格执行,但如果未来发生类似的事故,仍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五)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8,849.57
万元、20,204.64 万元和 24,908.03 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25.42%、23.38%
和 22.96%。虽然公司客户以国际、国内知名的油气装备制造商、风电装备制造
商为主,且除去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期末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占比分别为 99.24%、97.48%和 98.90%,总体应收账款质量较高,但未来若全
球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不利变化,个别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公司存
在应收账款难以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2、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比例较高。外销产品主要以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
外销产品的外币价格自接受订单时即已确定,因存在一定的结算周期,公司无法
避免产生汇兑损益。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
表示)分别为 313.94 万元、426.67 万元和-763.59 万元,汇兑损益绝对值占各期
营业利润比重分别为 5.75%、5.67%和 6.23%。如果未来出现美元等外币大幅贬
值或人民币大幅升值的情形,将给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偿债能力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7.69%、52.10%
和 52.11%,流动比率分别为 1.11、1.46 和 1.62,速动比率分别为 0.62、0.99 和


                                 3-1-2-23
1.08。由于报告期内公司融资渠道有限,主要通过增加流动负债来满足公司固定
资产投资增加以及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
率及速动比率较低,公司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

    4、税收政策风险

    (1)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均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减按 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
因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等原因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将会对公
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2)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比例较高。公司产品出口享受增值税“免、抵、退”
政策。如果未来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者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投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品质锻造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高端装备关键零组
件精密加工项目是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扩张和延伸,有助于突破公司关键工序产
能瓶颈,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市场环境、产业政策、
下游市场需求状况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在市场开发以及产品销售
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2、每股收益被摊薄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水平将
得到提高。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公司预计每年将新增
一定的折旧摊销费用。如果募集资金到位后没有及时产生预期效益,公司将面临
销售收入增长不能消化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进而带来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
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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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时国内外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各类突发事件、投资者的投资心理以及对公
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足额募集
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体现在:

    (一)政策支持

    锻造行业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基础,为了振兴装备制造业,提高国产化水平,
各部门和行业制定了多项支持锻造行业发展的政策,鼓励锻造行业的生产企业进
行结构调整、技术升级以及产品创新,引导企业在新的竞争压力面前借鉴国内外
的先进经验,更新发展模式和理念,抓住产业调整和发展转型的机遇,提升国际
竞争能力。

    (二)下游空间巨大

    锻造是机械制造工业中提供机械零件毛坯的主要加工方法之一。通过锻造能
够在提高机械性能的同时得到不同形状的零件。对于有较高性能要求的机械零件
来说,锻造是目前无法替代的制造工艺。随着基础工业的高速发展和我国对基础
工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外部国家间技术封锁日趋严重,大型工程机械、冶金、发
电、动车、船舶、航天、石油、化工等关键装备的制造对国内锻造行业的需求与
日俱增。同时下游石油行业、风电行业、高速重载齿轮以及新基建中重型机械行
业的快速发展也给上游锻造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三)资质认证优势

    资质认证要求是公司所处行业的壁垒之一。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绝大多数
都需要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并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公司具备完善的技术研发能
力,不断开发新产品,使公司在多个领域内取得了相关资质证书,并且在持续扩
大资质许可范围。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全球 8 大船级社的工厂
认证证书、美国 API20B 资质证书、API6A 资质证书、APIQ1 体系证书、TPG 的


                                3-1-2-25
NDT 认证证书、TPG 热处理认证证书、欧盟 PED 等认证证书;公司还通过了一
些国际客户具有高度专业要求的资格认证,譬如 MAN 低速柴油机锻件认证(国
内最大型 90 机锻件)、日本三菱以及韩国现代的认证;公司也通过了 Baker
Hughes、Technip FMC、Schlumberger、SKF、Thyssenkrupp、南高齿、中国中车、
挪威石油等跨国公司的工厂审核。齐全的资质认证为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
以及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装备与产品优势

    公司拥有四台锻造锤(1 吨,2 吨,5 吨,8 吨)、三台压机(1600 吨油压机,
3000 吨油压机,8000 吨水压机)、三台碾环机(1.3 米,3.5 米,6.5 米)以及各
类热处理炉 30 多台(其中通过 TPG 认证的高档热处理炉多台),可以满足各种
类型的自由锻、环锻产品的需求,产品覆盖面广,工艺技术较为成熟。

    发行人具备跨行业、多规格、大中小批量等多种类型业务的承接能力,下游
客户分布广泛,产品在油气开采、风力发电、冶金机械、工程机械、船舶、核电
及其他机械等领域均有应用,不存在过度依赖单一行业或单一产品的情形,因此,
发行人可以根据下游行业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调整销售策略,以最大限度地防范
市场波动风险。

    (五)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油气开采、风力发电、机械装备等领域,相关领域尤其
是油气装备领域客户对锻件产品质量有严格的要求,对锻件供应商有严苛的认证
过程,一旦进入下游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后,则会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合作
关系。公司凭借自身积累的工艺技术以及产品质量,成功获得了全球知名油气装
备制造商 Baker Hughes、Technip FMC、Schlumberger 等,知名风电装备制造商
SKF、Thyssenkrupp、南高齿、中国中车等,知名机械装备制造商普锐特、KSB
等,知名船舶装备制造商日本三菱、韩国现代等行业标杆企业的认可,并与之建
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通过相关客户成功进入了全球知名石油公司道达尔、
挪威石油、沙特阿美、雪佛龙等,知名风电整机厂商 GE Renewable Energy、金
风科技、远景能源、明阳智能等的供应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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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研发优势

    发行人高度重视工艺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新产品的研发,通过长期努力,积
累了大量的先进工艺技术和经验,形成了行业内领先的材料与制造工艺相结合的
技术体系。公司开发新产品每年保持在 6 个以上,不断增加申请及授权的发明专
利,近年来公司先后获得省级、市级科技成果奖各一项、省重点研发项目一项。
公司通过与上游钢材厂商密切合作,开发出油气装备领域深海防喷器 F22 钢材、
风电装备领域齿轮箱用 18CrNiMo7-6 连铸坯钢材等先进材料技术工艺;公司供
应了中国海洋石油 982 深海钻井隔水管项目的关键锻件,是中国首套 982 深海钻
井隔水管的重要参与者,实现满足 GE 技术及质量认证的隔水管锻件产品国产化。

    公司聘请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端人才为代表的技术顾问,关键岗位上的
核心人员均为本行业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同时努力培养有一定工作经
历、品质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形成了老、中、青三结合的人才梯队。公司目前有
二个研究生工作站,一个博士后创新基地,二个省级技术中心,同江苏科技大学、
南京工程学院保持长期的产学研合作。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人才培
养机制与研发体系,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高品质锻造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公司的
锻造和粗加工能力,增加公司产能;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高端装备关键零组
件精密加工项目,提升公司的精加工能力,提高公司产品附加值;拟通过本次募
集资金投入研发中心项目,全面提升公司的研发和检测水平,增强公司在市场上
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
现有主营业务的延伸和扩张,也是公司巩固和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的关键步骤,有
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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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毕宇洪


    保荐代表人:
                           尹宝亮            骆廷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伟


    内核负责人:
                           杨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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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指定保荐代表人尹宝亮、骆廷祺具体负责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
                           尹宝亮          骆廷祺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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