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锅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1-10-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锅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海锅股份本
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如下
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张家港海
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59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3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6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6,444,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39,660,046.6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6,783,953.38 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
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18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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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
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环保批文
(万元) 额(万元)
苏行审环
高品质锻造扩产及 张行审投备
1 16,000.00 16,000.00 评【2020】
技术改造项目 [2020]725 号
10196 号
苏行审环
高端装备关键零组 张行审投备
2 26,000.00 26,000.00 评【2020】
件精密加工项目 [2019]1015 号
10055 号
张行审投备
3 研发中心项目 3,000.00 3,000.00 不适用
[2019]993 号
合计 45,000.00 45,000.00
三、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2,678.40 万元,低于《张家港海锅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45,000.00 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
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原计划募集资金 调整后拟使用募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投资额(万元) 集资金额(万元)
高品质锻造扩产及技
1 16,000.00 16,000.00 16,000.00
术改造项目
高端装备关键零组件
2 26,000.00 26,000.00 15,670.00
精密加工项目
3 研发中心项目 3,000.00 3,000.00 1,008.4
合计 45,000.00 45,000.00 32,678.40
四、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系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针对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而做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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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海锅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系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针对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而做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海锅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宜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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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尹宝亮 骆廷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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