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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0-14  

                        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7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6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1,020.00 万元,扣除与
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830.85 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8,189.15 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到账,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川华信验(2021)第 007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000 吨/年聚醚酮酮
01                        37050163624100001385   90,754,716.98
     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树脂及成型应用项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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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02                        241644853635         50,000,000.00    酮树脂及成型应用
     司淄博淄川支行
                                                                项目
                                                                2000 吨/年聚醚酮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3                        801107901421008783   100,000,000.00   酮树脂及成型应用
     司松龄支行
                                                                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安全生产管控中心
04                        245544822941         50,000,000.00
     司淄博淄川支行                                             项目
     备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
博淄川支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龄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
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辉焕、李文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2-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21)
第 0076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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