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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孙庆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杨善国先生、王荣海先生、王
永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杨善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荣海先生公司
董事会秘书,聘任杨紫光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前述各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
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
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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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的情形。
    5、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促
进和约束机制,能够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本次激
励计划规范运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津贴)方案是
参照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全体董事
均应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
                                              202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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