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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8  

                        法律意见书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王加荣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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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27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5,45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59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225,45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59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6%。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4 月2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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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 5 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3,7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98%;反对 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0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3,7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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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98%;反对 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0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3,7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98%;反对 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0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津
贴)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2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5%;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2.5000%;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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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5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4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6%;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98%;反对 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0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