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8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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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 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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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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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专职部
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情况确定其他部门或
设置新的部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专职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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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
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
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
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专职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 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专职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
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
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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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
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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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
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
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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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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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
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
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
第二十七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
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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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 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 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
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会议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
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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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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