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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8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治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

 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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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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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还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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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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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内幕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有关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签订

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外借。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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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外部人员提供尚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外部机构或人员提供尚未公开的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信息

知情人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杜绝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对于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的知情人,在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实际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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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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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规定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内容,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建立对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

登记管理机制。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事件时,相关人员

应当及时向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报告,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组织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等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相关中介机构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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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等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

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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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登记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

信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法律部进行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

理事务,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

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

理、各关联单位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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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

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内部任职人员,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可单独

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

降职降薪;(五)留职察看;(六)开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

度的,公司董事会将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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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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