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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
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
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
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9.7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