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30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河
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
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
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9,144.54 万元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8,670.49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74.05 万
元。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控制风险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
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江波: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占灵: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