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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量钻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6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
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
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河南省力量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河南省力量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鉴证并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3955
号)。


    七、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对该填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对此,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修订)》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
制,切 实保护 中小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我 们一致 同意 关于公 司未 来三年
(2021-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关于设立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我们一致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顺利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一、关于关联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系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为申请相关金融机构授信额融资所需;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申请相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系控股股东支持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自愿行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有利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涉及关联担保,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江波: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鲁占灵: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