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力量钻石 指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力量钻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股 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票并上市的行为,发行股票数量为 24,148,792 股 发行股票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认购邀请书》 指 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申购报价单》 指 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追加认购邀请书》 指 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信证券/主承销商/保荐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 《法律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管理办法》 指 行)》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 中国 指 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 法律、法规 指 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20496-00001 号 致: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合规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承办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 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评估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承 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 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有关各方的保证, 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承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 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7.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充 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已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告前述董事会决议。 2. 2022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 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告前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2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力 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告该事项。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2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 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 号), 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 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公告该事项。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 (一)《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收盘后共向 550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 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文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名非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关联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基金公司 82 家、证券公司 83 家、 保险机构 32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333 家等。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 报价开始前(即 2022 年 8 月 19 日 9 时前),共有 2 名投资者新增提交了认购意 向函或表达认购意向。经本所承办律师见证,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 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 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詹春涛 2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申购簿记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启动追加 认购程序。经本所承办律师见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向 552 名投资者以电子邮 件或邮寄方式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方股东 (未剔除重复机构,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基金公司 82 家、证券公司 83 家、保险机构 32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335 家,追加认购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 17: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 的内容、发送对象及发送过程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二)《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2022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00-12:00 之间,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名投资者通 过传真递送的申购报价文件,具体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元) 189.88 221,000,000.00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3.26 356,000,000.00 179.07 514,000,000.00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0.00 365,000,000.00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元) 166.00 370,000,000.00 162.01 370,000,000.00 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2.01 120,000,000.00 189.10 115,000,000.00 4 周雪钦 178.10 230,000,000.00 162.01 420,000,000.00 183.00 130,000,000.00 5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8.33 280,000,000.00 192.00 135,000,000.00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2.26 205,000,000.00 176.69 229,000,000.00 178.00 115,000,000.00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2.20 162,000,000.00 170.00 209,000,000.00 8 瑞士银行(UBS AG) 194.31 165,000,000.00 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7.00 150,000,000.00 195.50 115,000,000.00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 10 182.50 116,000,000.00 投资基金 162.02 117,000,000.00 1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00 115,000,000.00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 2 号私 12 203.18 115,000,000.00 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詹春涛 175.02 115,000,000.00 14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62.01 115,000,00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瑞士银行(UBS AG)、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6 名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规定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的投资者。 除上述 6 名投资者外,剩余 8 名投资者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足 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三)《追加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在追加认购程序截止前,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份追加申购报价单,其报价均 为有效报价,具体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元) 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2.01 669,000,000.00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2.01 335,000,000.00 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2.01 324,000,000.0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2.01 297,000,000.00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2.01 272,000,000.00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2.01 134,000,000.00 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2.01 60,000,000.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 8 162.01 50,000,000.00 基金 9 华宝证券价值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62.01 45,000,000.00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62.01 43,000,000.00 11 瑞士银行(UBS AG) 162.01 12,000,000.00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2.01 1,000,000.00 (四)本次发行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162.01 元/股。 2.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统计,按照 《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62.01 元/股。 (五)本次发行的配售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 下: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获配股数 序号 投资者姓名/名称 产品姓名/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26,555 733,347,175.55 公司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51,583 704,999,961.83 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40,571 443,999,907.71 有限公司 4 周雪钦 周雪钦 2,592,432 419,999,908.32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5 合伙企业(有限合 1,728,288 279,999,938.88 (有限合伙) 伙)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13,492 228,999,838.92 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0,043 208,999,866.43 有限公司 瑞士银行(UBS 8 瑞士银行(UBS AG) 1,018,455 164,999,894.55 AG)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 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25,868 149,999,874.68 有限公司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 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10 722,177 116,999,895.77 管理有限公司 金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1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9,832 114,999,882.32 有限公司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 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 2 号私募 12 709,832 114,999,882.32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13 詹春涛 詹春涛 709,832 114,999,882.32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 14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709,832 114,999,882.32 资有限公司 合计 24,148,792 3,912,345,791.92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对象的合规性核查情况 (一)发行对象适当性及备案情况核查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 14 名,其中自然人投资者 2 名,机构投资 者 12 名,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 14 名发行 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1.自然人投资者 (1)周雪钦,女,中国国籍,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号码: 35052419501209****。 (2)詹春涛,女,中国国籍,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身份证号码: 41300119760308****。 2.机构投资者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经营范围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注册资本 22,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389C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注册资本 36,172.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533137K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 经营范围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4)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凤凰井路 268 号 4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伙份额 10,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598010384F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 经营范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注册资本 890,667.1631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 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 经营范围 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瑞士银行(UBS AG)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瑞士银行(UBS AG)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瑞士银行(UBS AG) 类型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住所 Basel,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分支 房东明 机构负责人)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QF2003EUS001 经营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8)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 号 B 座 6 层、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韩广岳 注册资本 2,866,284.4954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25368K 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 经营范围 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以其管理的产品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参与认购。 根据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相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关认购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STV417 (10)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B90E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包括 经营范围 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以其管理的产品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 2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 根据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相关认 购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备案,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SQD842 (12)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市委党校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涛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2MA9KRBH239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粮食收购;谷物销售;粮油仓储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生产专 用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财务咨 询;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认购对象的基金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分别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已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 备案。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商丘市发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一般法人或组织;周雪钦、詹春涛 为个人投资者;瑞士银行(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上述 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合法自筹资金或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 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 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 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4.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 险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 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根据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 (二)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获配的 14 名发行对象均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 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发行方案及《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款缴纳情况 2022 年 8 月 22 日,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 14 名认购对象发出《河南省力 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2022 年 8 月 3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2]000562 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主承销 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售的发行对象缴 付的认购资金金额 3,912,345,791.92 元。 2022 年 8 月 3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2]000561),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148,792 股,发行价格为 162.01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12,345,791.92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21,414,036.8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90,931,755.06 元。其中计入股本 24,148,792.00 元,计 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3,866,782,963.06 元。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 件并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深交所的股 票上市核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 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王 威 承办律师: 王浚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