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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瑞医药: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5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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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1 -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

 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

 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

区万松街街道云彩路泛海国际 SoHo 城 4 栋 6 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勇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

股份【58,983,05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3.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 0.0077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由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向公司提供最

终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1.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4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6.774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3.225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4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6.774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3.225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6,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6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62.9032%;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7.096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4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6.774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3.225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6,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6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62.9032%;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7.096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6. 审议并通过《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4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6.774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3.225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6,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6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62.9032%;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7.096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4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6.774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3.225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5,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4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6.774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53.225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 审议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86,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6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62.9032%;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7.096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粒                                      王 枫



                                            经办律师:

                                                          周 媛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