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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瑞医药: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2-12-06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关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或将要发生时,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
         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
         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
                                     1
         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
         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负
         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
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
            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2
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
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
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确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联络
             人,并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
             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3
项;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
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七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
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
受让权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4
内。
    (二)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5、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
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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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 30%;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
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五)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七)研发项目申报注册、取得注册批件;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暂停、
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
制权;
    (十八)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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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
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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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
             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
             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
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
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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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按照计划实施增
             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
             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
             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
             证券事务部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
             转让进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
             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

                                   9
             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创业
             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
             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
             证券事务部。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报告人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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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
             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
             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事
             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
             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
             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11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
             (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
             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
             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
             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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