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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讯传媒: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2022-07-12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七月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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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制定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方案;

     17、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18、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1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第 1 至 7、9、10、11 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条第一款第 8、12 至 19 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
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除上述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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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交易发生的原因,审慎评估
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
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
慎判断。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
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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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第四
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标准的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
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
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
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
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
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
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公司
章程》第四十二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
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
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
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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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
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
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查
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
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
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
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
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
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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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
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
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
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
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
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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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公司章程》规定
的送达方式,送达各董事和监事。

     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并
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
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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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
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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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表决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担保事项时,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
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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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 会议议程;

     4、 董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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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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