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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阿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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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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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董 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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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园科技路 13 号希尔顿花园酒店六楼会议室 1 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0 人,所持股份总数 360,987,393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244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9 人,所

持股份总数 18,987,393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67%,具体情况

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

数 360,000,5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9979%。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3 人,所持股份总数 986,893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67%。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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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983,19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8%;反对

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83,19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9%;反对 4,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1%;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983,69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3,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83,69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05%;反对 3,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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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983,39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9%;反对

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983,39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9%;反对 4,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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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陈元婕




                                                            卢 剑




                                                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