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2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迪阿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及
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前述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
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
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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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总
监)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
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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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或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并不受以下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限制。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监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
内其他地方举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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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报、电传、传真、专人送
达等方式之一,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送
达。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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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紧急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
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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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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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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