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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亿马: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13  

                                              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 106 号国商大厦 A 幢 2203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Tel:0754-88464728     fax:0754-88464718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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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目录................................................................................................................................. 2
正文................................................................................................................................. 5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5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 6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6
五、结论性意见 ............................................................................................................... 8




                                                                  2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郭锋律师、林达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东天亿

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披露。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

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3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都是与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

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上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

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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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

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

new/index)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

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林明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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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

18,552,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7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18,545,76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9.36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4%。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12 月 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2. 审议《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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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的 2 项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所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

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5,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0%;

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6,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5,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

                               7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4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254%;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2 项议案中,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

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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